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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廉洁纪律常见问题㉗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10-08


第五十三课  帮助亲属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违纪吗?

 

由于党和国家禁止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的党员干部就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出面经商办企业或者违规从事其他营利、获利活动,而党员干部则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的营利、获利活动提供帮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或者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帮助。这些行为,是典型的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应当为党的纪律所禁止。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课  对党员干部参与家族企业经营的如何处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党员干部的家庭或者家族从事经商办企业的也比较多。党员干部作为家庭的一员,有时难免会以各种形式参与到家庭或者家族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有的甚至会成为企业经营决策的关键力量。这些行为显然与党员干部作为公职人员的形象不相符,甚至会发生严重的以权谋私、滥用职权问题。因此,党员干部应当妥善处理好家族或者家庭经商办企业的问题。首先,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追究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其次,党员干部要分清公与私、义与利的界限,自觉与家族经商办企业活动保持距离,防止利益冲突。再者,对党员干部参与家族企业经营活动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是本人亲自参与经营活动的,如持有股份、参与洽谈业务、从事企业事务管理等活动的,应当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处理,即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如果党员干部没有持有股份,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事务,而是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家族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支持谋取利益的,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如果既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又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企业经营谋取利益的,应当合并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