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课 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如何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从广义上讲,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也属于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但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即在2003年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中,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按贪污处理。2015年和2018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为体现纪法分开,删去了相关内容。删去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不等于党纪就不再追究责任。在执纪执法实践中,对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在性质认定上仍然属于贪污行为,党纪处分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六十六课 对骗租转租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如何处理?
公租房、廉租房属于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公租房、廉租房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不得骗租。承租之后也不得转租、出借、毁损。《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尽管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骗租转租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如何处理。但是,我们认为,承租公租房和廉租房总体上来说属于国家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类型,由国家或集体投入资金提供支持,并不属于公民个人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房产,骗租转租行为同样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对党员有骗租、转租公租房、廉租房行为,首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严格遵守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的限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