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课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是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违纪行为,既是对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的重大修改,也突出了党纪特色,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每一个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尤其是在党组织审查处理其违纪行为期间,更应该对自己犯的错误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交代,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有以下具体表现形式:(1)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2)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3)包庇同案人员的;(4)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5)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三十课 如何区分党员的申辩辩护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党员享有申辩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规定“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所谓“申辩”,是指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党员本人所作的申明和辩解。所谓“辩护”,主要指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其他党员所作的对被讨论的党员有利的证言和辩解。因此,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员正常行使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特别是被审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应该认真听取;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但经思想教育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问题的,也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但是,如果违纪党员打着申辩辩护的名义,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隐瞒真相的,则可能构成对抗组织审查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