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课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谋取私利的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权力的滥用总是有缘由的。在执纪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有的是为本人或亲属谋取利益,如配偶、子女等从事律师工作,通过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帮助亲属获取律师代理费等。有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接受他人请托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使他人逃避惩处或减轻惩处,从而收取他人给予的财物。对这两类行为,均不以《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如果查实收受他人财物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党纪处分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是为自己亲友的营利活动谋利,则构成违规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但如果是为帮助违法违纪的亲属逃避或减轻处罚或处分,则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课党员领导干部为家乡党委政府跑项目跑资金提供帮助违规吗?
跑项目跑资金是当前存在的不正之风。按照规定,项目审批、资金分配都应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办理。但是由于当前我国行政审批权力过于集中,一些部门在审批项目和资金时随意性较大,缺乏透明度,这就为审批腐败留了后门,导致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屡屡向上级跑项目跑资金,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更是违反规定随意干预插手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更有甚者借机收受贿赂,大搞权钱交易。为了防范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财政资金分配和项目立项评审,《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因此,党员领导干部无论是接受谁的请托,包括家乡的党委政府,都要慎重对待,不能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事务,更不允许借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否则,不但帮助不了家乡人,连自己也要受到党纪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