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课 违规公款组织宴请与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如何区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也要追究纪律责任。这两个条文都是保障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条文,在执纪实践中要注意二者的区分。第一百零三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挥霍浪费,假公济私。这些宴请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既有可能在公务接待之时,也有可能不在公务活动当中。无论是何种情况,无论因公因私,都不允许违规使用公款。而第一百零六条强调的是在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行为,是为了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约束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也就是说,公务接待花公款是允许的,所不允许的是借机大吃大喝。在公款的管理使用方面,应当说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如果在公务接待中违规公款宴请的,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处理。除此之外,违规公款宴请的,则要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课 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与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送礼如何区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也是违纪行为。在执纪实践中要注意二者的区别。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是从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角度,防止挥霍浪费公款,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反对的是公款送礼。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党员送礼行为整肃党风,带动社会风气的转变,送礼所花费的款项一般是个人钱款。对于用公款向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品的,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