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课 非本人分管的下属单位帮助免费装修房子违纪吗?
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只要没有直接收受财物就不算违纪,帮助装修个房屋、免费提供一些劳务,是朋友之间的相互帮助。实际上接受他人提供的免费装修,将本应当自己支出的费用而没有实际支出,是一种变相收受财物的行为。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并非不知道这种互相帮忙带有利益交换的因素,但他们常常自以为是打擦边球,不直接过手金钱,认为就会平安无事。这种侥幸心理要不得。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都是违纪行为,会受到纪律处分。如果党员干部接受了他人提供的免费装修又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则构成受贿,不但要追究其党纪责任,还要接受刑法惩罚。
第六十八课 以象征性支付钱款侵占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所谓的“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是指获得、占用公私财物时,没有按照市场价格付款,仅支付少量或者一小部分钱款,支付价款与所得财物明显不等价。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党员干部之所以能够“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仅是因为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所得,并没有实际或者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质上属于一种侵占公家便宜或者私人便宜的行为,尚未构成贪污贿赂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方式购买他人的房产、汽车等,则涉嫌构成受贿罪。因此,对党员干部以象征性支付钱款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涉嫌受贿犯罪,党纪处理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