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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廉洁纪律常见问题㊶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10-11


第八十一课  机关、事业单位年底能发奖金、补贴吗?

 

近年来,中央大力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取得积极成效,基本上做到了按规定发放奖金、补贴。但仍然有一些单位顶风违纪,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应。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是滋生于制度外的带有掠夺性的再分配手段,必然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导致分配秩序的紊乱。它不仅造成公职人员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且造成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公职人员之间的收入严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破坏按劳分配原则,挫伤工作积极性,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年底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第八十二课  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形式变相私分国有资产的,如何处理?

 

所谓的“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相对于其他公共财产而言,国有资产的特征为虽然单位占有,但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有责任使其保值、增值,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的“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节日慰问等名义进行的活动。私分不一定表现为直接将现金分给职工,只要是将国有资产的权属改变,置于职工个人实际所有,均可构成私分。在执纪实践中存在这样的行为,即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形式,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这种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既符合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行为,也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甚至是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似乎党纪责任追究既可以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处理,也可以依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我们认为,这种行为由于只是以津贴、补贴、奖金的形式,实质上是私分国有资产,是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有关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