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课如何区分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与违法行政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党组织和党员违规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党的纪律所禁止。同时,为保护群众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我国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干涉群众自主生产经营也作出了限制。如果有关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失职、渎职违法犯罪行为,党纪责任追究则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十课帮助生活困难亲戚办低保违规吗?
低保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应当按照规定和民主决策程序办理,发挥民生保障作用。但是,在相关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关系保障”“关系扶持”“关系救济”等问题。有的不能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其他群众的关系,厚此薄彼,损害了其他群众的利益;有的不按照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使不该享受的人享受了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人却享受不到,明显不公平、不公正、不均衡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亲属之间相互照顾、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但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应当公私分明、先公后私,不能公权私用、假公济私、以私废公,利用职权为自己的亲属、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就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如果在办理社会保障事务中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则涉嫌索贿受贿,更要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