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课 配备给领导干部使用的专车可以让亲属使用吗?
配备给领导干部的专车是为保障领导干部工作需要的,属于领导干部个人按照规定享有的工作保障待遇,按照规定只能由该领导干部因公使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公车公用的意识,公私分明,不能把配备和使用公车看成是个人待遇和地位的象征,当作私人物品随意支配,更不允许搞特权为亲属谋取特殊待遇,将公车给亲属因私使用。否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应当追究领导干部公车私用的责任。即使将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车或者其他公车给本不该享受公车的亲属工作使用,使他们享受特殊待遇,同样也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课 如何处理违规谋求特殊待遇与违反住房、公务用车、医疗等具体规定的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为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利益的规定,是一个概括性条款,是指在工作和生活待遇保障中存在的为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的不该享受的各个方面的待遇的行为。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的特殊待遇,同时违反了条例其他具体条款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当择一重处分。如将单位配备的公务用车给不该使用公车的亲属因私使用,属于公车私用,就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处理。对于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如在交通、医疗、住房、警卫、休假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