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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工作纪律常见问题⑤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11-13

第九课党员受到处分后,党组织为什么还要有管理教育责任?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对违纪党员,决不能处分完了之后就没事了,日常还要加强监督教育管理,不能放任受处分党员不管,使其处于脱管状态。这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也体现党组织对受处分党员的关心和爱护。尤其是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由于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是“有悔改表现”,还是“坚持不改”,甚至“又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直接关系到期满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党组织必须通过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派专人与其谈心交流等方式,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于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同样也要加强管理教育和监督,督促他们认真改正错误,努力学习提高,勤勉工作,争取做一个合格的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课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事项与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有何区别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该条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的行为,作出的处分规定,提出的纪律要求。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的目的,有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是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等等,归根结底是工作作风不实的表现,背离了实事求是的要求,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而《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是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具体表现,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党员干部有此作为,说明其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淡薄,违反了党章要求的应当对党忠诚老实、表里如一的党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