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课 打击报复证人行为与打击报复证人罪如何区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刑法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两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条例所规定的打击报复证人行为侵犯的是党员依据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所享有的党员权利。打击报复证人罪所侵犯的是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的证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公民权利。如果党员有《刑法》所规定的打击报复证人行为,党纪处分则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关于纪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课 可以突击入党吗?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入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党组织在发展党员时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党员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始终坚持高的标准、严的要求、全的程序,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规定,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高质量,不能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人党,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否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此处要区别“火线人党”,党章第五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在抗震救灾第一线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关于抓紧做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一线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对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下“火线人党”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