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党员干部正常履行职责使他人受益,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否违纪?
《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规定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区分是正当的利用职权还是不正当的利用职权。因此,党员干部即使没有接到任何人的请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实际上使他人得到了利益,仍然可以看作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只不过这是正当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但是如果党员干部的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由此而收受了收益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表现已经符合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纪构成,该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为已经变成违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该条规定处理。实际上,党员干部的亲属能够收受他人给予的财产,主要是因为党员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带来的隐形效益,同样侵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这种行为当然不能放纵。
第四课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授意、指使、知悉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的如何处理?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授意、指使、知悉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实际是变相受贿行为,根据 《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在党纪处理上应当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则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