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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工作纪律常见问题⑬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11-13

第二十五课实践中如何认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这是关于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的处分规定。所谓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是指党员干部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目的,采取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和手段。结合执纪实践,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课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境)是否违纪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这是关于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的处分规定,本条对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出国(境)的行为作了限制,要求“用公款”,如果本人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或者由其他人出资出国则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纪。但在实践中,对于由各种基金、私营企业以赞助名义支付费用的公派出国(境)活动,也应认定为公款出国(境)。在党员办理个人因私自费出国(境)的过程中,也会发生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出国(境)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加以纠正。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如伪造公文印章、法律文件、身份证明等,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党纪处分则要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