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课如何区分正当的履职行为与违规干预插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行为?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其目的是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扰乱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项目立项审批的正常有序报批,政府奖励表彰的公开公正公平,甚至诱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但是绝不是说,党委政府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可以不管不问,不作为。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人民服务,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从事的工作都与公共管理事务相关,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级党委政府及党员领导干部有责任有义务积极主动领导、参与、协调、推动各项公共管理事务,按照依法有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公共管理事务活动。对党员领导干部领导、参与、协调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正常工作行为不能视作干预和插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
第十八课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谋取私利的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权力的滥用总是有缘由的。在执纪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插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有的是为本人或亲属谋取利益,如有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或亲属有直接关系,他们能够从中受益,通过干预插手获得政府奖励、资金支持等。干预插手本身就是变相的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十七条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有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接受他人请托干预插手项目的立项评审,使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获得立项,从而收取他人给予的财物。对这类行为,不以《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因其已经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党纪处分应当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是为自己亲友的营利活动谋利,则构成违规为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应当依照《觉纪处分条例》 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