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课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保护伞”涉嫌违法犯罪吗?
按照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原则,《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一般是指违犯党的纪律,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于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与其他人构成共同犯罪,或者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的,党纪处分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十四课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有哪些表现?
所谓的“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指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按照政策和规定能解决而不解决、推诿扯皮、欺上瞒下等损害群众利益。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主要有以下突出表现:(1)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2)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3)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5)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力量源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在群众面前态度恶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作为乱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不能有效贯彻和执行,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恶化党群关系,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对这些行为必须给予党纪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