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 > 党政部门 > 纪检监察室 > 宣传教育 >
纪法知识小课堂 | 廉洁纪律常见问题⑳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09-27


第三十九课 如何区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活动安排与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的界限?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违规接受、提供宴请和活动安排,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违规管理和使用,属于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前者不区分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就构成该违纪行为;后者只能是花费公款。如果接受、提供的是公款宴请和活动安排,则有可能一个行为既违反第九十二条也违反第一百零三条,属于条规竞合,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的有关规定,应当择一重处分。

 


第四十课 假期外出旅游可以让下级单位或业务单位接待吗?


 

一般来说,上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与下级单位有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业务单位有合作关系,都会涉及执行公务。无论是下级单位或是业务单位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都有可能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即使是不涉及执行公务,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同样是违纪行为,要受到纪律处分。因此,党员干部应当公私分明,在假期旅游等从事私人活动时,不能让下级或业务单位接待,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下级单位也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得违规提供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