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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组织纪律常见问题⑩
来源:廉洁晋城 日期:2023-06-01


第十九课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违法吗?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选举罪。这里的选举仅限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破坏的方式包括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而《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行为,则泛指在党内选举、国家法律规定的选举或者其他章程规定的选举,进行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如果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进行拉票贿选,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破坏选举罪。党纪处分则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二十课  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进行拉票贿选的如何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行为,重点在于严肃查处使用公款为个人进行拉票贿选的行为,这既是对公款的挥霍浪费,也严重破坏了民主选举制度。这里的“公款”一般是指搞拉票贿选的党员领导干部能够支配或者掌握的公款。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钱物进行拉票贿选,数额较大的,则不仅仅是破坏了选举制度,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也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索贿行为,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