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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组织纪律常见问题⑱
来源:廉洁晋城 日期:2023-06-14



第三十五课  为什么不允许党员干部私自加入外国国籍?

 

国籍是个人与国家稳定的法律关系,也是个人隶属于国家、作为国家成员的标志,国籍的意义包含了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义务。根据党章规定,只有中国人才能加人中国共产党,而按照我国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丧失中国国籍。因此,任何党员都不能私自加入外国国籍。尤其是在职的党员干部往往掌握着大量的国家秘密,从事着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更需要对党和国家绝对的忠诚,一旦他们私自加入外国国籍,必然使国家利益面临巨大的风险。更有可能一些党员干部做了违法犯纪的事,试图通过加入外国国籍为将来逃避党纪国法惩处做准备,对这些行为需要严肃处理。因此,《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即有这些行为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以体现党纪对这些行为的从严要求。

 


第三十六课  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如何处理?

 

党员干部有忠于党、忠于祖国的义务,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因此,《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是,对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条例并不限制他们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也就是说,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有这些行为,并不追究党员干部的纪律责任。但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则要追究党纪责任。对于配偶或者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无配偶但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使用时要慎重考虑,不得将其列为考察对象,已经在重要岗位的,应当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