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课如何区分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事项与泄密罪、窃密罪的界限?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事项行为,是指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行为。这是《党纪处分条例》按照纪法分开后,针对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容易出现跑风漏气、以权谋私的问题设定的处分条款。这里尚未公开的事项或应当保密的内容,一般是指党组织的内部正在进行的事务和办理的事项,这些应当保密的事项和内容,多是过程性、临时性,还上升不到法律所规定的秘密、机密、绝密事项的范畴或者尚未按照规定定密,但仍然需要保密,不能泄露扩散。而刑法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这里的秘密是指“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其具体的保密范围、保密程度,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及该法相关规定具体划定。如果党员干部泄露、扩散或打探、窃取的党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构成保密法规定的内容或者《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党纪处分则需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课如何区分正常保管涉密材料与私自留存涉密材料的界限?
党员干部在工作中,都会或多或少地接触到一些涉密的材料,或者掌握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的尚未公开的事项,对这些事项和资料,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存放和管理,不得随意泄露、扩散和私自留存。所谓的“私自留存”,是指未经组织批准,不是工作需要,而擅自个人留存,包括私自违规复印机密以上文件,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材料不登记存档,擅自留存干部考察材料、擅自复印巡视巡察谈话记录等。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每一个党员必须把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按保密制度办事,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不允许以任何借口私自留存涉密材料。对违反规定的党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