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如何区分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行为与优亲厚友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优亲厚友”行为,主要是强调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时,不能够一碗水端平,明显偏袒亲友,让亲友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但条文本身并不禁止作为困难群众的亲友从中获得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和救助救济。《党纪处分条例》在廉洁纪律中,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这是典型的以权谋私行为,是权钱交易的变异,因其亲属并不是困难群众。《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还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或者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获利活动违规谋取利益。这些亲属的营利、获利活动多数情况下不属于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的对象。如果亲属的营利、获利活动涉及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的,应当通过正当程序申请,和其他群众同样对待。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在政策扶持方面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谋取不当利益,则构成条规竞合,应当择一重处。
第十二课党员干部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党纪管吗?
利用宗族和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是近年来执纪执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分化重组,危害社会的黑恶势力也在不断蔓延和膨胀。一些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在党政机关寻求“保护伞”。而党员干部为了个人的私利,甘于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纵容涉黑涉恶活动,甚至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危害党的执政基础,必须严肃惩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