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课群众不支持是否就可以不作为?
遇事多同群众商量,多做群众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和凝聚群众,争取群众的支持,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和基本工作方法。《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该条主要强调的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不能盲目拍板决策,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在执纪实践中,也需要防止另一个极端出现,那就是领导干部借口群众不支持,实际困难多,从而懒政、怠政、不作为,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不谋划、不推动、不发展,庸懒无为。不作为行为也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借口群众不支持而不作为,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害的,是漠视群众利益的表现,同样也是违反党的纪律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课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危险时党员为什么有救助义务?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党章对党员规定的义务,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努力做到,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决不能见危不救。对能救而不救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里的“能救而不救”,通常包括行为人具备施救的能力或条件而不去施救,或者能够提供帮助而不提供帮助。如何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施救或者提供帮助的能力和条件,要结合当时所处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