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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廉洁纪律常见问题㊷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10-12


第八十三课  对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所谓的“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在执纪实践中,存在一些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用来违规进行公费消费、发放福利等。按照规定,设立“小金库”是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的,也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使用“小金库”资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更是错上加错。因此,对有关责任人员既要追究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也要追究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责任。《党纪处分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将设立“小金库”行为列为违法行为,党纪处分应当按照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具体处理时,应当按照多个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的原则,一并作出处理,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十四课  培训期间组织的参观考察算变相公款旅游吗?

 

培训期间组织的参观考察是否构成变相公款旅游要具体分析。如果只是参观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地方,开展教学实践,并不是到风景名胜区游览,则是允许的。如果是打着实践教学的名义游览风景名胜区,则涉嫌变相旅游。学习培训是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和提升素质能力的重要渠道。但一些部门和单位善于打擦边球、钻空子,借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为名,组织学员“半学半游”,即前阶段进行学习培训,后阶段进行考察实践。名义上是考察实践,实际上就是观光旅游,所需费用包含在学习培训中,“学习考察”成了“公款旅游”的代名词。虽然中央三令五申严格要求,但此风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有这些行为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