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课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与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有何区别?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所谓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主要是指在处理与群众的关系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伪造事实,遮蔽、掩盖工作中的错误或失误,以及编造虚假成绩和事迹等,欺骗领导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群众,以达到博取信任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等目的,导致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强调下级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期间,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前者强调损害了群众利益,后者突出违反了工作纪律的要求。
第十八课为促进经济发展可以不顾实际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吗?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也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在搞经济建设时,应当树立正确政绩观,“遇事同群众商量”,多听取群众的意见,科学论证,决不能不顾群众意愿,不顾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否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给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所谓的“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指不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际成效;不顾解决自身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成效;不顾财政收入状况和偿还能力;不经科学论证、违背科学发展规律;不征求群众意见,不顾群众意愿;不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要求;唯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盲目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借债,搞一些规模大、影响大、涉及面广、华而不实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这些行为都会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给党和国家的财产造成损害,应当受到纪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