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如何区分党员干部互相帮助与搞权权交易的界限?
所谓的“搞权权交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是指党员干部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违纪行为。权权交易重在强调进行了交易,而且是权力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利益交换。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手握实权的党员干部,为了表面上避嫌,或是想办成自己权力范围之外的事情,就与其他党员干部达成共识和默契,相互利用职权为对方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大搞权权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互相示好,真正蒙受损失的却是国家利益。有的还美其名曰互相帮助,人之常情,以图逃避党纪国法的追究。须知,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为民所用、为公所用,“有权不可任性”,决不能因为自己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忘记了权力背后的责任,把权力看作是自已的私有财产,以一己之好去随意分割,或挪作己用或赠予他人,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端受损失。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莫将公权力与私利混为一谈,在用权时坚持公私分明、不可越界,否则一旦因公权力滥用造成不良影响,无论自己是否直接获利,均要受到严厉惩处。当然,禁止党员干部搞权权交易,并不是说党员干部之间不能发生任何往来,不能相互给予同志般的帮助。对于党员干部工作、生活、家庭有困难的,其他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六课 仅一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如何认定处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搞权权交易的关键是强调双方对权力的互换性、交易性,是一种隐蔽的以权谋私行为。双方互相谋利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各自权力的行使,达成一种利益交换。即使这种利益交换还没有完全发生,但只要是党员干部相互之间达成了共识和默契,就可能构成权权交易。因此,对仅有一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及其亲属等人谋利,而对方并没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及其亲属等人谋利,要综合进行判断,只要是党员干部相互之间达成了共识和默契,即使这种利益交换还没有完全发生,或者仅有一方实施了权力使用行为,对方尚未来得及实施,均可认定构成权权交易行为。特别是对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党员领导干部,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要求下级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即使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下级党员干部及有关人员谋取利益,只要其有为下级谋利的允诺、暗示,因其具有潜在的为下级谋利的便利条件和可能,仍然可以认定为构成搞权权交易行为。对于没有隶属关系的党员干部之间,受其他党员干部的请托,单方为其他党员干部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要求对方为自己及其他人员谋利的愿望,则不宜认定为搞权权交易行为。如收受财物则涉嫌受贿,如没有收受财物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涉嫌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