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课 侵占本人直接经管的公私财物该如何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侵占的主要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如果党员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这属于监守自盗行为,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如果党员干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则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这两种行为,党纪处分则需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七十课 在下属企业解决一些个人费用违纪吗?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这是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这里的“下属单位”,一般是指与党员干部本人所在单位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和财务相互独立的单位。这里的“其他单位”,是指除党员干部所在单位的下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一般是指与党员干部本人所在单位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但是由于双方有工作联系或业务联系,党员干部也能够在这些单位产生一定的职务影响。这里所称的“他人”,应是指与党员干部没有亲属关系,但有职务、工作上关系的其他人,一般是指管理和服务对象。这里所称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涵盖非常广泛,既包括子女出国留学、旅游等费用,也包括私人购物、餐饮、加油、修车等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个人费用,也是党员干部以权谋私的一种具体表现,说明其没有做到公私分明、关系“清”“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