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课 如何区分故意为他人外逃提供方便条件与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界限?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故意为他人申请政治避难、违纪后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在实际后果上,都造成党员离开组织并且出走到国(境)外。但两者又有较大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任何党员或者党员干部均可以构成本行为。后者主要是指驻外机构或者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干部或者其他党员干部。二是动机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他人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外逃提供方便条件,其动机和目的是反对党的领导或者逃避党纪的惩处。后者是为了让党员脱离组织出走,出走党员不一定是违纪党员,也不一定反对党的领导,更多的是个人的因素,而不是政治上的因素。三是被提供方便条件人员受到的处理不同。脱离组织出走人员六个月内能够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如果超过六个月的,则按自动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而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外逃的党员,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课 在涉外活动中言行不当与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当如何区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言行不当,是指党员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涉外活动是为国家的最高利益服务的,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和纪律性。不管在什么时候,作为一名党员,在涉外活动中都应该注意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绝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否则就要受到严肃的纪律惩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所谓“公共场所行为不当”,是指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二者一个强调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一个强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是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