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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工作纪律常见问题⑭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11-13

第二十七课出国期间中途转机停留违规吗?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执纪实践中,擅自延长期限或变更路线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个人购买物品,或者拜亲访友、办理私事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此,出国期间中途转机停留是否违规,要看是否符合本违纪行为,如果确因旅行必需,短暂经停某地,也没有借机观光旅游,属于合理范围。如果借口中途转机,舍近求远,绕道旅行,借机旅游观光,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增加出国(境)费用,则属于违纪行为。如果因工作需要和意外情况而确需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确需变更出访、考察、学习路线,而又来不及请示的,应当在事后及时报告说明,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八课对于领导干部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变更路线的,如何处理?

在执纪实践中,有时候出国(境)团组在外国延长停留时间和变更路线,并不是团组或者出国人员自己决定的,而是履行了报批手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各种因素,把关不严,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对这些行为,也应当追究有关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但由于批准人员并不是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那么就不宜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处理,执纪实践中,可以按照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来认定处理。显然,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应当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从严要求和监督管理出国(境)党员干部的活动,对把关不严,擅自批准在国(境)外停留期限或者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严肃问责,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