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学院冠名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行使学院所有者权利,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申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项目报批和办理手续等。对投资单位申报的对外投资项目形成决策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四条 学院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将各种资产以入股或出让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和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学院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 学院开展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不得将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用于经营性投资;不得将教学、科研日常使用的场所、设备用于对外投资创办企业;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立项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投资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
第八条 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投资申请进行分析、评估和研究,提出项目投资实施方案的初步意见或建议,报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审议;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第九条 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党委会审定意见,形成投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立项部门代表学院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合同签订后,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收益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实行集体决策。对收回、转让、核销的资产价值确认,学院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三条 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应及时足额收回,并按照规定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需转让的对外投资资产,逐级进行报批。对应核销的对外投资,须明确核销原因,并按程序报批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应对亏损的投资项目查清原因。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如有违反,将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审批、成立、运营到项目结束的所有文件、账表、协议、合同、证件等资料都必须进行归档,在规定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