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国家者,载民之舟也。舟行大海中,猝遇风涛,当同心互助,以谋共济。”泱泱中华,上下五千年,多少风雨磨难、几多艰难坎坷,有一种信仰从未改变,总能于黑暗中发出光亮,于危难中透出希望,那就是爱国。
1935年,日寇魔爪伸向华北,其天津指挥部和兵营设在南开大学、南开中学之间的海光寺。这年开学典礼,著名教育家张伯苓问了全校师生三个问题,先问:“你是中国人吗?”师生皆答:“是!”再问:“你爱中国吗?”师生齐答:“爱!”又问:“你愿意中国好吗?”师生声如雷震:“愿意!”言辞切切而豪壮,在那个风雨如磐的年代,振奋起师生们的昂扬爱国斗志。
“国家者,载民之舟也。舟行大海中,猝遇风涛,当同心互助,以谋共济。”泱泱中华,上下五千年,多少风雨磨难、几多艰难坎坷,有一种信仰从未改变,总能于黑暗中发出光亮,于危难中透出希望,那就是爱国。不论是屈原的“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徐锡麟的“只解沙场为国死,何须马革裹尸还”;抑或是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谭嗣同的“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还是方志敏的“我生存一天就要为中国呼喊一天”……爱国主义始终是中华民族激昂的主旋律,“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凝聚起亿万炎黄子孙“沛然莫之能御”的强大力量。
古人云,“爱国如饥渴”。又云:“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表达出许身于国的使命感。诚哉斯言!爱国报国,是人世间最持久、最笃定的情感,是流淌在炎黄子孙血液之中的使命召唤。1947年底,在英国留学9年的彭桓武搭上回国的海轮。面对“为什么回国”的提问,这位未来新中国的“两弹一星”元勋说:“回国不需要理由,不回国才需要理由。”上世纪50年代初,被美国称为“一人抵得上五个师”的钱学森一心想从海外回国,面对美国政府的阻挠,他在法庭上义正辞严地宣告:“我的一腔热血只图报国。我的根在中国。”在失去自由五年后,毅然踏上归途。这般以身许国的决绝,好比绿叶对根的深意,令人感佩。
孙中山先生曾言,“做人的最大事情是什么呢?就是知道怎样爱国。”走过革命战争年代与和平建设时期,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国人许国报国的使命担当未变分毫。“只要祖国需要,我必全力以赴”,2009年底,科学家黄大年通过“千人计划”回国,他全身心寄情科研,累到病倒,苏醒后还在叮嘱“我要是不行了,请把我的电脑交给国家,里面的研究资料很重要。”涛拍孤岛岸、风颂赤子心,开山岛的守护者王继才,32年默默驻守孤岛,把一腔爱国情都献给了祖国边防。奋进在新时代,我们同样一次又一次被伟大的爱国者震撼着、感动着,又鼓舞着、坚定着我们内心的信仰。
被国家需要是一种幸福,为祖国奉献更是人生快意。时易世变,斯情永驻。在表现形式更加丰富而多元的今天,爱国是对祖国发展取得成绩的“与有荣焉”,是“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的果敢勇毅,是“愿作一朵小小的浪花奔腾,呼啸加入献身者的滚滚洪流中”的奉献与执着,是立足于平凡、着眼于不凡、成就于非凡的涓滴行动。那一滴滴登上最高领奖台的奥运健儿的热泪,那一张张航空航天重大突破背后的守望面孔,那一声声“若有战,召必回”的保家卫国誓言,那一个个不畏艰难险阻而逆行的悲壮身影,如国旗红一般,总让人感到温暖而又充满力量。
“锦绣河山收拾好,万民尽做主人翁。”一百年前,正值中华民族于危难之时,毛泽东在《湘江评论》中写道:“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社会者,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这番发问,如今依然令人振奋而警醒。今天的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回望历史的天空,肩负时代的使命,赓续亿万国人的爱国情、强国志与报国行,依然必要而紧切。不弃涓滴、汇流入海,驱动中国这艘巨轮永续向前,一直期待着我们每个人的行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6日02版,作者:常春晖)
·明纪释法·
近日,华东某市纪检监察干部向记者反映了问责工作中遇到的困扰:该省环保督察组在开展督察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线索,将其移送给由该市纪委、组织部、环保局等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然而,当该市纪委根据调查结果拟出问责决定后,督察组却提出异议,认为该市纪委问责力度不够,不像其他市都有立案情况,甚至要求该市纪委“至少保证有1起立案”。
“对于相关问题线索,我们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调查,依规依纪依法逐一核实、区分、认定责任,经过集体讨论后拟出问责决定,结果却因为‘没有1起立案’而被否定,甚至还被误解为问责不严不实不力。”参与调查问责的该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满肚子“苦水”。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类似问题并非个例。有的地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后,要求纪委对相关人等从严问责,并明确提出“某某要开除党籍”“某某要移送司法”;有的检查组、督导组在移交问题线索时,直接将具体处理意见一一列出,和盘端给纪委;还有一些巡视巡察组将发现的所有问题都扔进“问责事项”的筐子里,要求相关部门或者直接交由纪委以各种形式问责,以此作为倒逼责任落实的“万用灵丹”……事实上,这些部门或组织虽然没有直接进行问责,却通过各种方式将问责意见强加给纪委。这些越位错位的做法,不仅对纪委履行专责带来了不利影响,也很容易导致问责出现偏差,损害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问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要想把问责的板子打准打实,问责主体及其权责必须首先明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认为,究竟谁有权问责,答案就在问责条例、监察法等相关法规中。
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由此可见,除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以外,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也有党内问责权限;监察机关则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监察问责决定。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做好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的贯通协调,充分发挥问责效力。”刘金程认为。
也有不少干部向记者反映,问责工作中存在实施主体单一化、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一把快刀什么都要砍”的现象。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习惯性地、想当然地认为,问责就是纪委(纪检组)的事情,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普遍。比如,一些地方在环境保护、信访维稳、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中出现推动不力等问题,都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而不是由相应的党委(党组)来实施。
对各地问责数据抽样调查的结果,验证了上述情况确实存在。如,2017年安徽省安庆市纪委共问责市管干部59人,市委未直接作出过问责决定,市委各工作机关中仅有市委组织部问责2人,且均为市纪委调查后移送组织部处理。又如,2018年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累计问责处理(书面检查及以上)152件次,其中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118件次,约占问责总数的77.6%。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落实问责责任,既要警惕主体不明、越位错位,也要防止责任空转、缺位失位,这是一体两面的问题。”上海市普陀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杨剑认为,各问责主体必须明确权责、履职尽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替代,在各项程序性环节中都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针对问责主体越位缺位等问题,一些地方积极进行探索:有的将各级基层党委(党组)实施问责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当中;有的制定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机关开展问责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制度,等等。例如,2018年底,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纪委与区委组织部联合制定了《区管干部诫勉内部操作规程》,明确了区纪委9种适用情形、区委组织部9种适用情形,通过建章立制规范问责、压实责任。
“问责工作是一项需要共同发力的工作,既是上下纵向的,也是左右横向的。只有各个问责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并肩作战,积极担负起问责工作主体责任,问责利器才能更加有力有效。”拱墅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闫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8)】监察机关运用技术调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技术调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技术调查权限以及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程序和要求,有利于有力打击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有利于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具体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程序、执行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是指犯罪数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此外,对于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如确有必要,监察机关也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技术调查措施”,是指监察机关为调查职务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通讯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通讯技术手段通常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获取某些物证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调查手段也会不断地发展变化。
二是监察机关对上述案件是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根据需要”。也就是说,虽然本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对上述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只要办理上述犯罪案件,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而是要采取审慎的原则,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涉及公民、组织的基本权利。因此,技术调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调查手段无法达到调查目的时才能采取的手段。
三是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必须依照规定,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在批准与否上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审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对调查这一案件是否是必需的,对既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
四是本款规定的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技术调查批准决定的内容、延长及解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根据调查犯罪的需要,在批准决定中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要明确采取哪一种或哪几种具体的调查手段,而不是只笼统地批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不加区分地所有技术调查手段一起上。同时,还要具体明确对案件中的哪个人采取,而不是笼统地批准对哪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二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算。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满后,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应说明的是,“经过批准”还是要履行原来的审批程序。
三是虽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批准决定是三个月内有效,但在三个月有效期内,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这是对公民、组织权利的保护。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国家者,载民之舟也。舟行大海中,猝遇风涛,当同心互助,以谋共济。”泱泱中华,上下五千年,多少风雨磨难、几多艰难坎坷,有一种信仰从未改变,总能于黑暗中发出光亮,于危难中透出希望,那就是爱国。
1935年,日寇魔爪伸向华北,其天津指挥部和兵营设在南开大学、南开中学之间的海光寺。这年开学典礼,著名教育家张伯苓问了全校师生三个问题,先问:“你是中国人吗?”师生皆答:“是!”再问:“你爱中国吗?”师生齐答:“爱!”又问:“你愿意中国好吗?”师生声如雷震:“愿意!”言辞切切而豪壮,在那个风雨如磐的年代,振奋起师生们的昂扬爱国斗志。
“国家者,载民之舟也。舟行大海中,猝遇风涛,当同心互助,以谋共济。”泱泱中华,上下五千年,多少风雨磨难、几多艰难坎坷,有一种信仰从未改变,总能于黑暗中发出光亮,于危难中透出希望,那就是爱国。不论是屈原的“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徐锡麟的“只解沙场为国死,何须马革裹尸还”;抑或是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谭嗣同的“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还是方志敏的“我生存一天就要为中国呼喊一天”……爱国主义始终是中华民族激昂的主旋律,“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凝聚起亿万炎黄子孙“沛然莫之能御”的强大力量。
古人云,“爱国如饥渴”。又云:“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表达出许身于国的使命感。诚哉斯言!爱国报国,是人世间最持久、最笃定的情感,是流淌在炎黄子孙血液之中的使命召唤。1947年底,在英国留学9年的彭桓武搭上回国的海轮。面对“为什么回国”的提问,这位未来新中国的“两弹一星”元勋说:“回国不需要理由,不回国才需要理由。”上世纪50年代初,被美国称为“一人抵得上五个师”的钱学森一心想从海外回国,面对美国政府的阻挠,他在法庭上义正辞严地宣告:“我的一腔热血只图报国。我的根在中国。”在失去自由五年后,毅然踏上归途。这般以身许国的决绝,好比绿叶对根的深意,令人感佩。
孙中山先生曾言,“做人的最大事情是什么呢?就是知道怎样爱国。”走过革命战争年代与和平建设时期,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国人许国报国的使命担当未变分毫。“只要祖国需要,我必全力以赴”,2009年底,科学家黄大年通过“千人计划”回国,他全身心寄情科研,累到病倒,苏醒后还在叮嘱“我要是不行了,请把我的电脑交给国家,里面的研究资料很重要。”涛拍孤岛岸、风颂赤子心,开山岛的守护者王继才,32年默默驻守孤岛,把一腔爱国情都献给了祖国边防。奋进在新时代,我们同样一次又一次被伟大的爱国者震撼着、感动着,又鼓舞着、坚定着我们内心的信仰。
被国家需要是一种幸福,为祖国奉献更是人生快意。时易世变,斯情永驻。在表现形式更加丰富而多元的今天,爱国是对祖国发展取得成绩的“与有荣焉”,是“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的果敢勇毅,是“愿作一朵小小的浪花奔腾,呼啸加入献身者的滚滚洪流中”的奉献与执着,是立足于平凡、着眼于不凡、成就于非凡的涓滴行动。那一滴滴登上最高领奖台的奥运健儿的热泪,那一张张航空航天重大突破背后的守望面孔,那一声声“若有战,召必回”的保家卫国誓言,那一个个不畏艰难险阻而逆行的悲壮身影,如国旗红一般,总让人感到温暖而又充满力量。
“锦绣河山收拾好,万民尽做主人翁。”一百年前,正值中华民族于危难之时,毛泽东在《湘江评论》中写道:“天下者,我们的天下;国家者,我们的国家;社会者,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说,谁说?我们不干,谁干?”这番发问,如今依然令人振奋而警醒。今天的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回望历史的天空,肩负时代的使命,赓续亿万国人的爱国情、强国志与报国行,依然必要而紧切。不弃涓滴、汇流入海,驱动中国这艘巨轮永续向前,一直期待着我们每个人的行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6日02版,作者:常春晖)
·明纪释法·
近日,华东某市纪检监察干部向记者反映了问责工作中遇到的困扰:该省环保督察组在开展督察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线索,将其移送给由该市纪委、组织部、环保局等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然而,当该市纪委根据调查结果拟出问责决定后,督察组却提出异议,认为该市纪委问责力度不够,不像其他市都有立案情况,甚至要求该市纪委“至少保证有1起立案”。
“对于相关问题线索,我们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调查,依规依纪依法逐一核实、区分、认定责任,经过集体讨论后拟出问责决定,结果却因为‘没有1起立案’而被否定,甚至还被误解为问责不严不实不力。”参与调查问责的该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满肚子“苦水”。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类似问题并非个例。有的地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后,要求纪委对相关人等从严问责,并明确提出“某某要开除党籍”“某某要移送司法”;有的检查组、督导组在移交问题线索时,直接将具体处理意见一一列出,和盘端给纪委;还有一些巡视巡察组将发现的所有问题都扔进“问责事项”的筐子里,要求相关部门或者直接交由纪委以各种形式问责,以此作为倒逼责任落实的“万用灵丹”……事实上,这些部门或组织虽然没有直接进行问责,却通过各种方式将问责意见强加给纪委。这些越位错位的做法,不仅对纪委履行专责带来了不利影响,也很容易导致问责出现偏差,损害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问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要想把问责的板子打准打实,问责主体及其权责必须首先明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认为,究竟谁有权问责,答案就在问责条例、监察法等相关法规中。
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由此可见,除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以外,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也有党内问责权限;监察机关则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监察问责决定。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做好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的贯通协调,充分发挥问责效力。”刘金程认为。
也有不少干部向记者反映,问责工作中存在实施主体单一化、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一把快刀什么都要砍”的现象。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习惯性地、想当然地认为,问责就是纪委(纪检组)的事情,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普遍。比如,一些地方在环境保护、信访维稳、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中出现推动不力等问题,都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而不是由相应的党委(党组)来实施。
对各地问责数据抽样调查的结果,验证了上述情况确实存在。如,2017年安徽省安庆市纪委共问责市管干部59人,市委未直接作出过问责决定,市委各工作机关中仅有市委组织部问责2人,且均为市纪委调查后移送组织部处理。又如,2018年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累计问责处理(书面检查及以上)152件次,其中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118件次,约占问责总数的77.6%。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落实问责责任,既要警惕主体不明、越位错位,也要防止责任空转、缺位失位,这是一体两面的问题。”上海市普陀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杨剑认为,各问责主体必须明确权责、履职尽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替代,在各项程序性环节中都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针对问责主体越位缺位等问题,一些地方积极进行探索:有的将各级基层党委(党组)实施问责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当中;有的制定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机关开展问责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制度,等等。例如,2018年底,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纪委与区委组织部联合制定了《区管干部诫勉内部操作规程》,明确了区纪委9种适用情形、区委组织部9种适用情形,通过建章立制规范问责、压实责任。
“问责工作是一项需要共同发力的工作,既是上下纵向的,也是左右横向的。只有各个问责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并肩作战,积极担负起问责工作主体责任,问责利器才能更加有力有效。”拱墅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闫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8)】监察机关运用技术调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技术调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技术调查权限以及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程序和要求,有利于有力打击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有利于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具体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程序、执行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是指犯罪数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此外,对于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如确有必要,监察机关也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技术调查措施”,是指监察机关为调查职务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通过通讯技术手段对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通讯技术手段通常包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获取某些物证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调查手段也会不断地发展变化。
二是监察机关对上述案件是否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根据需要”。也就是说,虽然本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对上述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只要办理上述犯罪案件,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而是要采取审慎的原则,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涉及公民、组织的基本权利。因此,技术调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调查手段无法达到调查目的时才能采取的手段。
三是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必须依照规定,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在批准与否上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审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对调查这一案件是否是必需的,对既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
四是本款规定的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技术调查批准决定的内容、延长及解除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根据调查犯罪的需要,在批准决定中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要明确采取哪一种或哪几种具体的调查手段,而不是只笼统地批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不加区分地所有技术调查手段一起上。同时,还要具体明确对案件中的哪个人采取,而不是笼统地批准对哪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二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算。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满后,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应说明的是,“经过批准”还是要履行原来的审批程序。
三是虽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批准决定是三个月内有效,但在三个月有效期内,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这是对公民、组织权利的保护。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