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大道至简 居敬行简
明代冯梦龙《古今谭概》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欧阳修在翰林院任职的时候,常和同僚出游。有一次,他们看到路边的一匹奔马踩死了一条狗,欧阳修让大家都试着描述这件事。其中一人说:“有犬卧于通衢,逸马蹄而杀之。”另一人说:“有马逸于街衢,卧犬遭之而毙。”欧阳修认为他们的说法都过于复杂:“如果让你们编撰史书,恐怕一万卷也写不完啊!”于是有人问:“那您说怎样写呢?”欧阳修答道:“逸马杀犬于道。”欧阳修仅用六个字就将一场事故交代得一清二楚,可谓笔墨至简、意蕴至丰。
“言为心声,文如其人。”至简文风的背后,折射的是一个人的文字水平和思想境界。大道至简,欧阳修不仅行文至简,为政也以宽简为要,文品与人品高度统一。据《宋史》记载,欧阳修“凡历数郡,不见治迹,不求声誉,宽简而不扰,故所至民便之”。他认为,“吾所谓宽者,不为苛急;简者,不为繁碎耳”。在任职开封知府时,欧阳修“简易循理,不求赫赫名,京师亦治”。
行至简之政,是中国几千年的治国理政智慧。孔子主张仁政和德治,提出“居敬行简”,认为执政者要以高度的道德自觉和仁爱之心,行简要之政,以达天下之善治。老子认为“治大国,若烹小鲜”,提倡无为而治、简约治国,讲求治国之艺术。北宋王安石曾对宋神宗说:“尧舜之道,至简而不烦,至要而不迂,至易而不难。”
行至简之政,就是要弃虚务实,以便民安民为要务。唐代柳宗元在《种树郭橐驼传》中,描述了郭橐驼种树时,摒弃许多烦扰、虚套的形式,采取“顺木之天,以致其性”的种树之道,结果树木反而根深叶茂。同理,为政至简亦如种树,关键在于“事不烦而民不扰”。
古往今来,凡仁者之政,大都深谙此道。汉朝初年,整个社会千疮百孔、民生凋敝,“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执政者大行简政之道,革除严刑苛法,轻徭薄赋、与民生息,终成“文景之治”。唐太宗推行简政省官,大力精简国家机构和政府官员,强调“官在得人,不在员多”,由此开创“贞观之治”。
大道至简、居敬行简不仅是传统时代治国理政的智慧,更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无论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是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都是为了通过简化程序、精简环节等简政放权举措,优化服务水平,提高治理能力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至简之要,要在务实。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要将居敬行简的理念贯穿到工作中,摒弃繁文缛节,不搞形式主义,突出实干,务求实效。行文谨言简约,畅达省净,力戒空文;开会发言直奔主题,干脆利落,要言不烦;为民办事尽量精简不必要的环节、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总之,要把更多时间精力花在干事创业、优化管理与便民服务上,真正做到“事不烦而民不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1月22日02版,作者:余足云)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党员成“两栖干部”为什么不可以?
“局里研究让我兼任中心负责人的,而且我只是事业编制的副科级干部,我这种情况不算违规吧?”
2018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建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朱士超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违规兼职取酬被淮安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此,朱士超认为以自己的身份可以兼职取酬,受到处分感到非常“委屈”。
以朱士超的身份到底可不可以兼职取酬呢?当然不行!党规党纪对禁止兼职取酬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并明确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纪行为,依照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处理。朱士超既是党员,又是区住建局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如此看来,其受到的处分一点也不“冤”。
那么,党员干部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只兼职不取酬可以吗?可以,但要符合有关规定。一些党员干部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后是可以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任职)的。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党纪法规,还包括党员干部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对兼职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有人可能要问,对党员干部兼职作出如此多的限制是不是过于苛刻?如此严格管理,其实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知道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可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方面,党员违规兼职(取酬)使其可能利用职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现象发生。比如,安徽省池州市商务局原局长许志华临退休前想到自己在职时,为一些商人在当地投资提供了不少帮助,从一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他就向这些老板们主动提出到其公司“兼职”,2010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许志华退居二线期间及正式退休后,在某两家公司开始了“兼职”生涯。许志华通过不任职、不坐班、不决策的“兼职”,领取了高额的“薪酬”,很显然,“兼职”只是许志华受贿的幌子。另一方面,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妨碍改革和经济建设。2007年至2014年,江苏省委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在充任其子赵晋实际控制的公司总顾问期间,伙同赵晋请托他人为其公司非法经营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并行贿价值人民币444.895万元的财物;帮助赵晋采用伪造对外贸易合同、虚构向境外支付费用手段骗取有关机关审批文件用于骗购外汇并汇至境外,共计美元4170万余元。最终赵少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对党员干部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任职作出严格的规定,是为在源头上预防腐败筑起了一道闸门。党员干部既然选择为“官”,就应接受较之于一般人更为严格的约束;因为有“权”,就要为自己多上一道紧箍。那些梦想“权”“利”双收,成为“两栖干部”的党员还是早点醒醒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李许坚)
【监察法释义(44)】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本条是关于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留置期间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促进留置措施的规范化、法治化,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留置期间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我们认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在权利保障方面有三大明显进步:一是留置比侦查羁押的期限大大缩短。留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而单个罪名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达七个月,发现漏罪可再按此重新计算侦查期限,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时限可能达到二十个月以上。二是留置条件极大改善。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省市的做法,被留置人员一般单独安排居住,不上戒具,有标准化的留置室、医疗和饮食起居保障。而现行刑事诉讼中,原则上采取混押,可以上戒具。三是对办案的监督措施更加完善。监察法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才规定“应当”录音录像。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采取留置措施后,被留置人与外界失去联系,如果监察机关不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他们可能会误以为被留置人已经失踪或死亡,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因此,除通知有碍调查的以外,监察机关应当在采取留置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通知是原则,不通知是例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以后,监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
“有碍调查”,主要是指通知后可能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如被调查人被留置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被留置人的家属与其犯罪有牵连的,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
第二款规定了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这既是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讯问被留置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一般情况下,讯问时间应当尽量安排在白天或者夜晚十二点之前,讯问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过长。调查人员讯问被留置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也可以让被留置人亲笔书写供词,讯问笔录应当由被留置人阅看后签名,以保证笔录的真实性。
第三款规定了刑期折抵。根据刑法第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对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应当适用刑期折抵。具体的折抵规则是,涉嫌犯罪的被留置人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大道至简 居敬行简
明代冯梦龙《古今谭概》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欧阳修在翰林院任职的时候,常和同僚出游。有一次,他们看到路边的一匹奔马踩死了一条狗,欧阳修让大家都试着描述这件事。其中一人说:“有犬卧于通衢,逸马蹄而杀之。”另一人说:“有马逸于街衢,卧犬遭之而毙。”欧阳修认为他们的说法都过于复杂:“如果让你们编撰史书,恐怕一万卷也写不完啊!”于是有人问:“那您说怎样写呢?”欧阳修答道:“逸马杀犬于道。”欧阳修仅用六个字就将一场事故交代得一清二楚,可谓笔墨至简、意蕴至丰。
“言为心声,文如其人。”至简文风的背后,折射的是一个人的文字水平和思想境界。大道至简,欧阳修不仅行文至简,为政也以宽简为要,文品与人品高度统一。据《宋史》记载,欧阳修“凡历数郡,不见治迹,不求声誉,宽简而不扰,故所至民便之”。他认为,“吾所谓宽者,不为苛急;简者,不为繁碎耳”。在任职开封知府时,欧阳修“简易循理,不求赫赫名,京师亦治”。
行至简之政,是中国几千年的治国理政智慧。孔子主张仁政和德治,提出“居敬行简”,认为执政者要以高度的道德自觉和仁爱之心,行简要之政,以达天下之善治。老子认为“治大国,若烹小鲜”,提倡无为而治、简约治国,讲求治国之艺术。北宋王安石曾对宋神宗说:“尧舜之道,至简而不烦,至要而不迂,至易而不难。”
行至简之政,就是要弃虚务实,以便民安民为要务。唐代柳宗元在《种树郭橐驼传》中,描述了郭橐驼种树时,摒弃许多烦扰、虚套的形式,采取“顺木之天,以致其性”的种树之道,结果树木反而根深叶茂。同理,为政至简亦如种树,关键在于“事不烦而民不扰”。
古往今来,凡仁者之政,大都深谙此道。汉朝初年,整个社会千疮百孔、民生凋敝,“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执政者大行简政之道,革除严刑苛法,轻徭薄赋、与民生息,终成“文景之治”。唐太宗推行简政省官,大力精简国家机构和政府官员,强调“官在得人,不在员多”,由此开创“贞观之治”。
大道至简、居敬行简不仅是传统时代治国理政的智慧,更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无论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是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都是为了通过简化程序、精简环节等简政放权举措,优化服务水平,提高治理能力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至简之要,要在务实。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要将居敬行简的理念贯穿到工作中,摒弃繁文缛节,不搞形式主义,突出实干,务求实效。行文谨言简约,畅达省净,力戒空文;开会发言直奔主题,干脆利落,要言不烦;为民办事尽量精简不必要的环节、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总之,要把更多时间精力花在干事创业、优化管理与便民服务上,真正做到“事不烦而民不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1月22日02版,作者:余足云)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党员成“两栖干部”为什么不可以?
“局里研究让我兼任中心负责人的,而且我只是事业编制的副科级干部,我这种情况不算违规吧?”
2018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建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朱士超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违规兼职取酬被淮安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此,朱士超认为以自己的身份可以兼职取酬,受到处分感到非常“委屈”。
以朱士超的身份到底可不可以兼职取酬呢?当然不行!党规党纪对禁止兼职取酬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并明确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纪行为,依照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处理。朱士超既是党员,又是区住建局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如此看来,其受到的处分一点也不“冤”。
那么,党员干部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只兼职不取酬可以吗?可以,但要符合有关规定。一些党员干部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后是可以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任职)的。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党纪法规,还包括党员干部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对兼职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有人可能要问,对党员干部兼职作出如此多的限制是不是过于苛刻?如此严格管理,其实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知道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可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方面,党员违规兼职(取酬)使其可能利用职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现象发生。比如,安徽省池州市商务局原局长许志华临退休前想到自己在职时,为一些商人在当地投资提供了不少帮助,从一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他就向这些老板们主动提出到其公司“兼职”,2010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在许志华退居二线期间及正式退休后,在某两家公司开始了“兼职”生涯。许志华通过不任职、不坐班、不决策的“兼职”,领取了高额的“薪酬”,很显然,“兼职”只是许志华受贿的幌子。另一方面,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妨碍改革和经济建设。2007年至2014年,江苏省委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在充任其子赵晋实际控制的公司总顾问期间,伙同赵晋请托他人为其公司非法经营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并行贿价值人民币444.895万元的财物;帮助赵晋采用伪造对外贸易合同、虚构向境外支付费用手段骗取有关机关审批文件用于骗购外汇并汇至境外,共计美元4170万余元。最终赵少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对党员干部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任职作出严格的规定,是为在源头上预防腐败筑起了一道闸门。党员干部既然选择为“官”,就应接受较之于一般人更为严格的约束;因为有“权”,就要为自己多上一道紧箍。那些梦想“权”“利”双收,成为“两栖干部”的党员还是早点醒醒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李许坚)
【监察法释义(44)】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本条是关于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留置期间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促进留置措施的规范化、法治化,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留置期间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我们认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在权利保障方面有三大明显进步:一是留置比侦查羁押的期限大大缩短。留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而单个罪名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达七个月,发现漏罪可再按此重新计算侦查期限,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时限可能达到二十个月以上。二是留置条件极大改善。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省市的做法,被留置人员一般单独安排居住,不上戒具,有标准化的留置室、医疗和饮食起居保障。而现行刑事诉讼中,原则上采取混押,可以上戒具。三是对办案的监督措施更加完善。监察法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才规定“应当”录音录像。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采取留置措施后,被留置人与外界失去联系,如果监察机关不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他们可能会误以为被留置人已经失踪或死亡,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因此,除通知有碍调查的以外,监察机关应当在采取留置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通知是原则,不通知是例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以后,监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
“有碍调查”,主要是指通知后可能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如被调查人被留置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被留置人的家属与其犯罪有牵连的,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
第二款规定了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对患有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的,应当及时提供医疗服务,这既是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讯问被留置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一般情况下,讯问时间应当尽量安排在白天或者夜晚十二点之前,讯问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过长。调查人员讯问被留置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也可以让被留置人亲笔书写供词,讯问笔录应当由被留置人阅看后签名,以保证笔录的真实性。
第三款规定了刑期折抵。根据刑法第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对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应当适用刑期折抵。具体的折抵规则是,涉嫌犯罪的被留置人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