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用心一者诣其极
●“不一则不专,不专则不能”。让我们多一些专心致志,少一些心浮气躁;多一些持之以恒,少一些朝三暮四;多一些善始善终,少一些虎头蛇尾。
古人治学,常常因心无旁骛,而有诸多“痴”“醉”之举。据《北齐书》记载,南北朝时期天文学家信都芳以研习算术、天文为乐,尝对人言:“算历玄妙,机巧精微,我每一沈思,不闻雷霆之声也。”另据《东坡全集》记载,唐朝书法家欧阳询曾经骑马赶路,见路旁一古碑为晋朝著名书法家索靖所题,旋即下马观看,许久才舍得离去。走离不远,又折返回来,继续下马观察,“及疲,乃布裘坐观,因宿其旁,三日方去。”二人用心之专,由此可见一斑。
所谓“痴”“醉”之举,并非愚钝笨拙,实为用心专注,不顾其余,如痴如醉罢了。古往今来,大凡有所成就者,都绝不可能是三心二意、朝秦暮楚之辈,大多是用心专一、笃志前行之士。缘何?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春华秋实,这些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清朝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云:“天下未有心不在是事而是事能诣极者,亦未有心心在是事而是事不诣极者,心心在一艺,其艺必工;心心在一职,其职必举。”其言,阐述的也是“时间精力在哪里,成就收获就在哪里”的道理。
“守少则固,力专则强。”用心一者,寡欲静心,方可沉潜于事。《庄子·达生》记载有一则“粘蝉”的故事,孔子在路上见到林中有老人以竹竿粘蝉,技艺娴熟令人叹为观止。孔子询问其中的门道,老者说自己在捕蝉时站得像树桩一样,视拿着竹竿的手臂为枯枝,虽天地之大、万物之多,“吾不反不侧,不以万物易蜩之翼,何为而不得!”此之可谓用心于一时。著名医药学家李时珍,自1565年起,先后到庐山、茅山以及安徽、河南、河北等地收集药物标本和处方,并拜渔人、樵夫、农民、药工等为师傅,考古证今,历经27个寒暑,三易其稿,方完成鸿篇巨制《本草纲目》。此之可谓用心于一世。
用心一时也好,用心一世也罢,考验的都是钻研的功夫、坚韧的定力。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受到表彰的“改革先锋”、“中国天眼”的主要发起者和奠基人南仁东,23年如一日,从壮年走到暮年,建成世界最大单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硬是凭借一股子专注的劲头,将朴素的想法变成国之重器。“守岛卫士”王继才,在远离大陆的开山岛上,坚守着“直到守不动的那一天”的上岛誓言,32年、11600多个日日夜夜,让五星红旗每天冉冉升起,直至生命最后一刻。毋庸置疑,他们都是用心专一、事有所成的典范。
反之,“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也”。面对世间林林总总的选择和形形色色的诱惑,有的人一味求权势、慕虚名,却对业务提升浅尝辄止,不愿深钻细研、不愿劳心费力;有的人虽然时常感受到“本领恐慌”的压力,常立志却无恒志,学也学了,屡“掘井”却从未“及泉”;更有甚者,片面求速成、速效,在学问、业务上抄袭剽窃、弄虚作假,最终毁了自己的名声。
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说,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境界:第一境界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第二境界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第三境界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这三种境界,也分别对应了“苦索”“悬想”“顿悟”三个阶段。无论治学抑或立业,绝无一蹴而就、一步登天之理,必当专心笃志、久久为功,多下一些“痴”“醉”功夫,方可积跬步而至千里,从量变达到质变。
“不一则不专,不专则不能”。让我们多一些专心致志,少一些心浮气躁;多一些持之以恒,少一些朝三暮四;多一些善始善终,少一些虎头蛇尾。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月18日02版,作者:常春晖)
·明纪释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巡礼之五
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此次修订《条例》,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不久,应急管理部党组就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报告会进行专题学习。
此次视频学习会是该系统最大规模的会议,共设分会场232个,2万余人参加。“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把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等方面工作要求从建部之初就树起来、严起来。”部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全体党员干部提出要求。
纪律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策部署,牢记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定位,通过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深做细监督职责,让监督“长牙”、纪律“带电”,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党的十九大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进行部署,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标志着我们党对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境界。
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本次《条例》修订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将“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在总则部分,以党内基础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要求,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着力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七个有之”、两面派、两面人等问题。
在广东,结合近期查办的典型案例举办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培训班,已成规定动作。在2018年的培训班上,十九大党章、党纪处分条例、政治纪律成为重点内容。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在剖析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十种人”后表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照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把自己摆进去,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
为了不让代价白费,各地还注重将案例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通过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在重庆,以“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活动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这其中,有的单位在党组织宣布处分决定现场开展警示教育,让受处分人现场说纪说法,有的将警示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融入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利用身边反面“活教材”,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就是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使更多的干部红脸出汗、知错知止,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重庆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该市已召开4000余场“以案四说”警示教育会,37万余名党员干部接受教育。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8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14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72.9万人次,占处理总人次的63.9%;第二种形态32.1万人次,占28.2%;第三种形态5.4万人次,占4.7%;第四种形态3.6万人次,占3.2%。”
2018年10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其中,第一种形态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比重超60%,第二、三、四种形态占比依次下降,“倒金字塔”式的分布结构愈发明显。这是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中,也将“四种形态”作为单独一条写入总则,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反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的同时,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抓早抓小,层层设防,避免党员干部由小错演变成大祸、由轻微违纪滑向严重违纪违法。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实功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高度重视函询了结,明确要求各监督检查室在对中管干部进行函询后,对于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的线索,书面向被函询人反馈了结情况,发挥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
云南省纪委监委贯彻“在谈话函询上深化”的具体要求,制定印发《纪检监察机关面询工作办法(试行)》,对反映党员干部的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被反映人面对面询问交流、了解情况、提醒教育,让党员干部及时接受监督,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面询并不是调查,是给你主动倾诉、说清问题的机会,希望你认真对待,如实说明情况。”近日,收到反映某领导干部相关问题的信访件后,云南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采取面询方式处置。经过当面询问,该领导干部如实说清了问题。
和云南一样,河南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防范,把第一种形态用好用活;山东省通过谈话函询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含混不清、存在疑点的问题“不弄清楚不放过”,坚决杜绝走过场式的“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创新突破
实行专人专责监督,派员列席被巡视党组织巡视整改工作相关会议、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掌握整改进度;实行周督月报制度,对部分重要整改事项及时重点督办……
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负责监督部分被巡视单位党组织的整改工作。第一监督检查室通过经常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外在压力”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将巡视整改抓到位、抓到底,以“监督常在”促进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
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是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牢把握监督这项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强化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监督就要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等手段,着力发现党员干部违反“六项纪律”问题,使推进党内监督的过程成为加强纪律建设的过程。贵州省纪委监委各分管副书记主持召开16场分析研判会,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逐一专题听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关于驻在部门政治生态情况的汇报,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
探索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前后台”分设,监督检查室主要承担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处置及谈话函询等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国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甘肃省纪委监委设立8个监督检查室,并研究起草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双重职责,全面掌握监督对象平常表现。
向监督对象所在单位发出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督促履职整改。江西省南昌市纪委监委在接到群众关于本市砂石倒卖猖獗亟须整治等问题反映后,向市采砂办、砂石有限公司、市水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市港航管理处发出四份监察建议书,推动四家职能单位开展联动整改,解决了老大难问题。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要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中,见人见事见细节,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重力度又重尺度,实现监督工作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江西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毛翔)
【监察法释义(17)】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本条是关于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做出补充,使监察事项能够实事求是、高效地得到办理。
“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报请提级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因法定事由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原本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指定管辖原则。一方面,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辖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比如,省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本省内的某个市级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要予以通盘考虑。比如,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比较饱满,而下级监察机关的人员和能力又足以承担移交给其办理的监察事项,为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另一方面,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1)地域管辖不明的监察事项。比如,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由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监察对象共同所为,可以由上级监察机关指定其中一个下级监察机关将有管辖权的监察对象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交由另一个下级监察机关管辖。(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比如,为了排除干扰,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该监察机关将该监察事项交由其他监察机关办理,以保证监察事项能够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报请提级管辖原则。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一般管辖的分工,尽全力管好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但是,当监察机关考虑到所在地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本机关的地位、能力,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实属重大、复杂,而尽自己力量不能或者不适宜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监察机关认为有重大影响、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更为适宜的监察事项;(2)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大、复杂监察事项,以及自己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3)因其他原因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重大、复杂监察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上级监察机关进行指定管辖,要根据办理监察事项的实际需要和下级监察机关的办理能力等因素确定,不能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一概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当“甩手掌柜”;也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进行指定,造成下级监察机关工作上的混乱,影响监察实效。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用心一者诣其极
●“不一则不专,不专则不能”。让我们多一些专心致志,少一些心浮气躁;多一些持之以恒,少一些朝三暮四;多一些善始善终,少一些虎头蛇尾。
古人治学,常常因心无旁骛,而有诸多“痴”“醉”之举。据《北齐书》记载,南北朝时期天文学家信都芳以研习算术、天文为乐,尝对人言:“算历玄妙,机巧精微,我每一沈思,不闻雷霆之声也。”另据《东坡全集》记载,唐朝书法家欧阳询曾经骑马赶路,见路旁一古碑为晋朝著名书法家索靖所题,旋即下马观看,许久才舍得离去。走离不远,又折返回来,继续下马观察,“及疲,乃布裘坐观,因宿其旁,三日方去。”二人用心之专,由此可见一斑。
所谓“痴”“醉”之举,并非愚钝笨拙,实为用心专注,不顾其余,如痴如醉罢了。古往今来,大凡有所成就者,都绝不可能是三心二意、朝秦暮楚之辈,大多是用心专一、笃志前行之士。缘何?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春华秋实,这些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清朝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云:“天下未有心不在是事而是事能诣极者,亦未有心心在是事而是事不诣极者,心心在一艺,其艺必工;心心在一职,其职必举。”其言,阐述的也是“时间精力在哪里,成就收获就在哪里”的道理。
“守少则固,力专则强。”用心一者,寡欲静心,方可沉潜于事。《庄子·达生》记载有一则“粘蝉”的故事,孔子在路上见到林中有老人以竹竿粘蝉,技艺娴熟令人叹为观止。孔子询问其中的门道,老者说自己在捕蝉时站得像树桩一样,视拿着竹竿的手臂为枯枝,虽天地之大、万物之多,“吾不反不侧,不以万物易蜩之翼,何为而不得!”此之可谓用心于一时。著名医药学家李时珍,自1565年起,先后到庐山、茅山以及安徽、河南、河北等地收集药物标本和处方,并拜渔人、樵夫、农民、药工等为师傅,考古证今,历经27个寒暑,三易其稿,方完成鸿篇巨制《本草纲目》。此之可谓用心于一世。
用心一时也好,用心一世也罢,考验的都是钻研的功夫、坚韧的定力。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受到表彰的“改革先锋”、“中国天眼”的主要发起者和奠基人南仁东,23年如一日,从壮年走到暮年,建成世界最大单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硬是凭借一股子专注的劲头,将朴素的想法变成国之重器。“守岛卫士”王继才,在远离大陆的开山岛上,坚守着“直到守不动的那一天”的上岛誓言,32年、11600多个日日夜夜,让五星红旗每天冉冉升起,直至生命最后一刻。毋庸置疑,他们都是用心专一、事有所成的典范。
反之,“欲多则心散,心散则志衰,志衰则思不达也”。面对世间林林总总的选择和形形色色的诱惑,有的人一味求权势、慕虚名,却对业务提升浅尝辄止,不愿深钻细研、不愿劳心费力;有的人虽然时常感受到“本领恐慌”的压力,常立志却无恒志,学也学了,屡“掘井”却从未“及泉”;更有甚者,片面求速成、速效,在学问、业务上抄袭剽窃、弄虚作假,最终毁了自己的名声。
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说,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经过三种境界:第一境界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第二境界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第三境界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这三种境界,也分别对应了“苦索”“悬想”“顿悟”三个阶段。无论治学抑或立业,绝无一蹴而就、一步登天之理,必当专心笃志、久久为功,多下一些“痴”“醉”功夫,方可积跬步而至千里,从量变达到质变。
“不一则不专,不专则不能”。让我们多一些专心致志,少一些心浮气躁;多一些持之以恒,少一些朝三暮四;多一些善始善终,少一些虎头蛇尾。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月18日02版,作者:常春晖)
·明纪释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巡礼之五
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此次修订《条例》,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不久,应急管理部党组就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报告会进行专题学习。
此次视频学习会是该系统最大规模的会议,共设分会场232个,2万余人参加。“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把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等方面工作要求从建部之初就树起来、严起来。”部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全体党员干部提出要求。
纪律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策部署,牢记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定位,通过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深做细监督职责,让监督“长牙”、纪律“带电”,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党的十九大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进行部署,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标志着我们党对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境界。
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本次《条例》修订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将“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在总则部分,以党内基础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要求,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着力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七个有之”、两面派、两面人等问题。
在广东,结合近期查办的典型案例举办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培训班,已成规定动作。在2018年的培训班上,十九大党章、党纪处分条例、政治纪律成为重点内容。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在剖析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十种人”后表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照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把自己摆进去,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
为了不让代价白费,各地还注重将案例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通过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在重庆,以“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活动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这其中,有的单位在党组织宣布处分决定现场开展警示教育,让受处分人现场说纪说法,有的将警示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融入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利用身边反面“活教材”,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就是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使更多的干部红脸出汗、知错知止,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重庆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该市已召开4000余场“以案四说”警示教育会,37万余名党员干部接受教育。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8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14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72.9万人次,占处理总人次的63.9%;第二种形态32.1万人次,占28.2%;第三种形态5.4万人次,占4.7%;第四种形态3.6万人次,占3.2%。”
2018年10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其中,第一种形态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比重超60%,第二、三、四种形态占比依次下降,“倒金字塔”式的分布结构愈发明显。这是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中,也将“四种形态”作为单独一条写入总则,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反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的同时,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抓早抓小,层层设防,避免党员干部由小错演变成大祸、由轻微违纪滑向严重违纪违法。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实功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高度重视函询了结,明确要求各监督检查室在对中管干部进行函询后,对于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的线索,书面向被函询人反馈了结情况,发挥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
云南省纪委监委贯彻“在谈话函询上深化”的具体要求,制定印发《纪检监察机关面询工作办法(试行)》,对反映党员干部的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被反映人面对面询问交流、了解情况、提醒教育,让党员干部及时接受监督,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面询并不是调查,是给你主动倾诉、说清问题的机会,希望你认真对待,如实说明情况。”近日,收到反映某领导干部相关问题的信访件后,云南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采取面询方式处置。经过当面询问,该领导干部如实说清了问题。
和云南一样,河南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防范,把第一种形态用好用活;山东省通过谈话函询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含混不清、存在疑点的问题“不弄清楚不放过”,坚决杜绝走过场式的“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创新突破
实行专人专责监督,派员列席被巡视党组织巡视整改工作相关会议、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掌握整改进度;实行周督月报制度,对部分重要整改事项及时重点督办……
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负责监督部分被巡视单位党组织的整改工作。第一监督检查室通过经常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外在压力”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将巡视整改抓到位、抓到底,以“监督常在”促进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
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是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牢把握监督这项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强化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监督就要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等手段,着力发现党员干部违反“六项纪律”问题,使推进党内监督的过程成为加强纪律建设的过程。贵州省纪委监委各分管副书记主持召开16场分析研判会,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逐一专题听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关于驻在部门政治生态情况的汇报,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
探索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前后台”分设,监督检查室主要承担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处置及谈话函询等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国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甘肃省纪委监委设立8个监督检查室,并研究起草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双重职责,全面掌握监督对象平常表现。
向监督对象所在单位发出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督促履职整改。江西省南昌市纪委监委在接到群众关于本市砂石倒卖猖獗亟须整治等问题反映后,向市采砂办、砂石有限公司、市水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市港航管理处发出四份监察建议书,推动四家职能单位开展联动整改,解决了老大难问题。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要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中,见人见事见细节,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重力度又重尺度,实现监督工作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江西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毛翔)
【监察法释义(17)】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本条是关于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做出补充,使监察事项能够实事求是、高效地得到办理。
“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报请提级管辖”,是指监察机关因法定事由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原本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指定管辖原则。一方面,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辖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比如,省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本省内的某个市级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要予以通盘考虑。比如,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比较饱满,而下级监察机关的人员和能力又足以承担移交给其办理的监察事项,为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另一方面,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1)地域管辖不明的监察事项。比如,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由分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监察对象共同所为,可以由上级监察机关指定其中一个下级监察机关将有管辖权的监察对象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交由另一个下级监察机关管辖。(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比如,为了排除干扰,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该监察机关将该监察事项交由其他监察机关办理,以保证监察事项能够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报请提级管辖原则。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一般管辖的分工,尽全力管好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但是,当监察机关考虑到所在地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本机关的地位、能力,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实属重大、复杂,而尽自己力量不能或者不适宜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监察机关认为有重大影响、由上级监察机关办理更为适宜的监察事项;(2)监察机关不便办理的重大、复杂监察事项,以及自己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监察事项;(3)因其他原因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重大、复杂监察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上级监察机关进行指定管辖,要根据办理监察事项的实际需要和下级监察机关的办理能力等因素确定,不能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一概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当“甩手掌柜”;也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进行指定,造成下级监察机关工作上的混乱,影响监察实效。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