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文苑】以勤克惰 只争朝夕
·学思践悟·
以勤克惰 只争朝夕
《管子》有言,“解惰简慢,以之事主则不忠,以之事父母则不孝,以之起事则不成。”大致意思是说,抱着懈怠懒惰、倨傲轻慢的态度,用来处理国政就是不忠,用来侍奉父母则为不孝,用来办事是不能取得成功的。由此可见,懈怠、懒惰很容易让人一事无成,凡事也只有以勤克惰,方能有所为、有所成。
勤乃立身谋事之本。南宋学者陈耆卿《嘉定赤城志》有载,“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俸禄。农勤于田亩,则可以聚稼穑。工勤于技巧,则可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在古代社会,读书人勤于学习,可以求得功名爵禄;农民勤于耕种,就会收获粮食;手工业者谙熟技艺,就可以换取衣食;商人勤于贸易,就可以积累财货。这再次表明,无论从事何种行业,身居何种职位,都离不开勤奋与努力的优良品行。
晚清名臣曾国藩一生以“勤”字为本,无论为学、理政、治家、修身,都从未懈怠过。梁启超称其为“固非有超群绝伦之天才,在并时诸贤杰中称最钝拙……受之以虚,将之以勤,植之以刚,贞之以恒,帅之以诚,勇猛精进,坚苦卓绝。如斯而已,如斯而已。”曾文正公的勤奋不乏事例。他读书勤奋刻苦,常常是“一句不通,不看下句;今日不通,明日再读;今年不精,明年再读”;坚持每日早起,“虽风潇雨晦,疾病忧郁之时”,仍然不肯耽误公事“率以鸡鸣而起,夜分始息,盖数十年如一日也”;一生坚持写日记以正己修身,以家书教导子女要勤以修身、俭以养德。曾国藩的功业,绝非是凭空取得的,足能说明勤奋才能成就一番功业。
世间之事,贵在有勤,贵在有恒。宋代词人叶梦得在《石林治生家训要略》中写道:“昔东坡曰:‘人能从容自守,十年之后,何事不成?’今后生汲于谋利者,方务于东,又驰于西。所为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可见,任何成功不会是一蹴而就,也没有捷径可循,只能脚踏实地、勤奋刻苦、持之以恒。史学家司马光“欲以身殉社稷,躬亲庶务,不舍昼夜”,为编撰《资治通鉴》这部史学巨著,呕心沥血,花费整整十九年时间才完成,其所收史料除正史之外,诸如稗官野史、百家谱录、总集别集、传状碑志等总数不下300多种,长编长达6500多卷,3000多万字。
世代更迭,岁月轮转,但无论世事如何变换,勤勉、奋斗的精神价值却永远不会变。许许多多共产党人都是勤劳者、奋斗者,他们夙夜在公、恪尽职守,生动诠释着生命不息、勤奋不止的崇高精神追求。周恩来总理为中国革命解放事业及社会主义建设殚精竭虑、勤政律己,艰苦奋斗数十年如一日。周总理一天的工作时间总是超过12小时,有时甚至在16小时以上,即便病重时期也是如此。人民公仆焦裕禄为彻底治理兰考风沙灾害,勤干实干苦干,先后跋涉2500多公里,走访全县120多个生产大队,勘察所有的风口、沙丘、河渠,以便摸清情况。
古今天下之庸人,多以一“惰”字致败。现实中,也有少数党员干部甘愿做“懒官”。有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的工作拈轻怕重,挑肥拣瘦;有的遇到问题、矛盾推躲绕过,或是简单一刀切……这少数人所缺乏的,不仅是干事创业的责任与担当,更加缺少一种努力成就事业、为人民谋幸福、实现人生价值的奋斗精神。如此“懒官”,不仅于己不利、于人不利,更与当今时代的奋斗精神格格不入。
“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明代诗人钱福这首《明日歌》,实际上就是警醒那些懒散、懈怠之人,务必要珍惜时光,要以“只争朝夕,不负韶华”的奋进姿态,让勤勉、奋斗成为工作和生活的常态,用好当下每一天,干好每一件实事,让有限的生命活出无限的价值,不负生命,不负自己,更无愧于当今这个伟大时代。(余足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9月7日02版,作者:余足云)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用假身份证掩盖贪腐问题,为何反成违法乱纪的证据?
5月27日,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张化为被宣判了。法院认为,张化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对张化为从轻处罚,到底有哪些法律依据?
首先来看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怎么才算主动认罪认罚呢?我们比较熟悉的一种表现,就是被调查人自动投案,比如最近自动投案的秦光荣、刘士余,还有黑龙江海事局副局长许彦春,云南城投董事长许雷,河南住建厅原原巡视员陈海勤等人。
如果没有自动投案,那是不是就失去了从宽处罚的机会呢?像下面这样做,就还有“一线生机”——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表现出改恶向善的意愿; 一个人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本能反应就是竭力去掩盖。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洗白”套路,就是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
不久前,黑龙江省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武伟被“双开”,其问题就包括“违法办理并持有、使用虚假身份证照”。此前被“双开”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被开除党籍的广州市委原常委、市政法委原书记吴沙等领导干部,也被通报“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等问题。
假身份本来是腐败分子用来掩盖其贪腐问题的把戏,怎么反倒成为了他们违法乱纪的证据?“换个马甲”搞腐败,就能逃脱纪委监委的火眼金睛吗?
伪造虚假身份,意在掩盖哪些贪腐问题?
盘点近年来曝光的违纪违法案件,腐败分子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其不法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隐蔽财产,让非法所得逃避监管。为数不少的腐败分子,留置后都被搜查出了伪造的身份证件,有的甚至多达12个之多。他们的如意算盘是:借助虚假身份,可以不动声色多处购房、藏匿赃款、转移资产。比如,2017年2月被开除党籍的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副市长许亚林,拥有3个名字、两个身份证和6个身份证号码,其中一个名字专门用于购置房产;比如,2017年7月被“双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巡视员蒋勇,让朋友在广东帮他办理了“李某某”“洪某某”两张居民身份证,分别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存储、转移其收受的钱款;又比如,2017年12月被开除党籍的四川省达州市经信委原主任龚固均,用虚假资料办理名为“龚正书”的虚假户籍和身份证,并将该户籍从四川迁至重庆,并用“龚正书”身份证在重庆多家银行开户,藏匿赃款1080余万元。
——躲避追查,东窗事发后逃之夭夭。利用假身份打掩护外逃,是不少腐败分子“隐身”“分身”的重要目的。潜逃海外达15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第5号嫌犯闫永明,就拥有3个身份证号、3个护照号。此外,漂白身份改名换姓,从而在国内窜逃的也并不鲜见。例如内蒙古海拉尔区实验高级中学原信息教研组组长曹义亮,他在2004年贪污公款近30万元,此后先后逃窜至哈尔滨、沈阳、大连、河南等省市,最终落脚于山东威海。2005年,曹义亮在威海一家公司找到工作,抓住公司集体为职工落户口的机会,制作虚假身份证成功落户。此后,他从携款潜逃的罪人摇身一变成为威海人“张磊”,并以虚假身份娶妻生子,晋升企业管理人员,过起了正常人的生活,直至2018年10月被追回。
——隐秘行踪,逃避监督。姓名身份“变脸”,对于不少腐败分子的用处还在于助其隐匿行踪,如出入境信息、出行记录、住宿登记情况等。2017年7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被“双开”,其违纪问题就包括“办理假身份证件,并以此私自出境”。更有甚者,广东省肇庆市农业学校原校长兼党委书记黄东,竟用“黄东进”“黄东强”等假身份娶了三个老婆。
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既违法又乱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严格执行这些党纪法规,意味着留给身份造假者的空间越来越小。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巡视员蒋勇为例。2017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专门就信访反映的问题对他进行约谈,让其说明情况,但蒋勇对所有问题全盘否认,并想方设法掩盖违纪事实。2017年2月至3月,蒋勇陆续将“李某某”“洪某某”两个假身份在银行的钱款取出或转出,注销所有账户,销毁假身份证,并安排行贿人郑某某将与他交易过的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他自以为一切安排妥当,可以高枕无忧。当专案组工作人员将“李某某”这张假身份证复印件摆在蒋勇面前时,他的心理防线瞬间崩溃。
可见,倒腾假名假证,非但成为不了腐败分子逾越法律底线的护身符,反倒会成为他们违法乱纪的直接证据。
还是那句话:靠包装掩饰,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久,欺骗组织、欺骗他人同时是在欺骗和毁灭自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监察法释义(51)】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合作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本条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合作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开展反腐败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领域,促进我国反腐败国际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本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即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六大领域。
一是“反腐败执法”合作,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调查腐败案件、抓捕外逃涉案人等方面开展的合作,如公安机关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二是“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三是“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之间,在对条约或协定等所涵盖的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方面的协助。四是“被判刑人的移管”,是指外逃人员所在国依据本国法和我们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判刑后,将该外逃人员移交我国服刑。五是“资产追回”,是指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合作,追回犯罪资产。六是“信息交流”,是指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发展和共享有关腐败的统计数字、分析性专门知识和资料,以及有关预防和打击腐败最佳做法的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反腐败国际合作方式包括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两种。
一是双边合作。“双边反腐败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某一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签署的反腐败国际条约,如《中泰引渡条约》。我国开展反腐败双边合作的形式主要有:建立反腐败交流合作关系、签署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将反腐败合作纳入战略与经济对话、签署反腐败经验交流与互学互鉴的合作协议等。
二是多边合作。“多边反腐败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签署的反腐败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迄今为止,我国参与了15个国际反腐败多边机制,如二十国集团反腐败工作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工作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国际反腐败学院、金砖国家反腐败合作机制、亚洲监察专员协会理事会等。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清风文苑】以勤克惰 只争朝夕
·学思践悟·
以勤克惰 只争朝夕
《管子》有言,“解惰简慢,以之事主则不忠,以之事父母则不孝,以之起事则不成。”大致意思是说,抱着懈怠懒惰、倨傲轻慢的态度,用来处理国政就是不忠,用来侍奉父母则为不孝,用来办事是不能取得成功的。由此可见,懈怠、懒惰很容易让人一事无成,凡事也只有以勤克惰,方能有所为、有所成。
勤乃立身谋事之本。南宋学者陈耆卿《嘉定赤城志》有载,“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俸禄。农勤于田亩,则可以聚稼穑。工勤于技巧,则可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在古代社会,读书人勤于学习,可以求得功名爵禄;农民勤于耕种,就会收获粮食;手工业者谙熟技艺,就可以换取衣食;商人勤于贸易,就可以积累财货。这再次表明,无论从事何种行业,身居何种职位,都离不开勤奋与努力的优良品行。
晚清名臣曾国藩一生以“勤”字为本,无论为学、理政、治家、修身,都从未懈怠过。梁启超称其为“固非有超群绝伦之天才,在并时诸贤杰中称最钝拙……受之以虚,将之以勤,植之以刚,贞之以恒,帅之以诚,勇猛精进,坚苦卓绝。如斯而已,如斯而已。”曾文正公的勤奋不乏事例。他读书勤奋刻苦,常常是“一句不通,不看下句;今日不通,明日再读;今年不精,明年再读”;坚持每日早起,“虽风潇雨晦,疾病忧郁之时”,仍然不肯耽误公事“率以鸡鸣而起,夜分始息,盖数十年如一日也”;一生坚持写日记以正己修身,以家书教导子女要勤以修身、俭以养德。曾国藩的功业,绝非是凭空取得的,足能说明勤奋才能成就一番功业。
世间之事,贵在有勤,贵在有恒。宋代词人叶梦得在《石林治生家训要略》中写道:“昔东坡曰:‘人能从容自守,十年之后,何事不成?’今后生汲于谋利者,方务于东,又驰于西。所为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可见,任何成功不会是一蹴而就,也没有捷径可循,只能脚踏实地、勤奋刻苦、持之以恒。史学家司马光“欲以身殉社稷,躬亲庶务,不舍昼夜”,为编撰《资治通鉴》这部史学巨著,呕心沥血,花费整整十九年时间才完成,其所收史料除正史之外,诸如稗官野史、百家谱录、总集别集、传状碑志等总数不下300多种,长编长达6500多卷,3000多万字。
世代更迭,岁月轮转,但无论世事如何变换,勤勉、奋斗的精神价值却永远不会变。许许多多共产党人都是勤劳者、奋斗者,他们夙夜在公、恪尽职守,生动诠释着生命不息、勤奋不止的崇高精神追求。周恩来总理为中国革命解放事业及社会主义建设殚精竭虑、勤政律己,艰苦奋斗数十年如一日。周总理一天的工作时间总是超过12小时,有时甚至在16小时以上,即便病重时期也是如此。人民公仆焦裕禄为彻底治理兰考风沙灾害,勤干实干苦干,先后跋涉2500多公里,走访全县120多个生产大队,勘察所有的风口、沙丘、河渠,以便摸清情况。
古今天下之庸人,多以一“惰”字致败。现实中,也有少数党员干部甘愿做“懒官”。有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的工作拈轻怕重,挑肥拣瘦;有的遇到问题、矛盾推躲绕过,或是简单一刀切……这少数人所缺乏的,不仅是干事创业的责任与担当,更加缺少一种努力成就事业、为人民谋幸福、实现人生价值的奋斗精神。如此“懒官”,不仅于己不利、于人不利,更与当今时代的奋斗精神格格不入。
“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明代诗人钱福这首《明日歌》,实际上就是警醒那些懒散、懈怠之人,务必要珍惜时光,要以“只争朝夕,不负韶华”的奋进姿态,让勤勉、奋斗成为工作和生活的常态,用好当下每一天,干好每一件实事,让有限的生命活出无限的价值,不负生命,不负自己,更无愧于当今这个伟大时代。(余足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9月7日02版,作者:余足云)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用假身份证掩盖贪腐问题,为何反成违法乱纪的证据?
5月27日,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张化为被宣判了。法院认为,张化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对张化为从轻处罚,到底有哪些法律依据?
首先来看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怎么才算主动认罪认罚呢?我们比较熟悉的一种表现,就是被调查人自动投案,比如最近自动投案的秦光荣、刘士余,还有黑龙江海事局副局长许彦春,云南城投董事长许雷,河南住建厅原原巡视员陈海勤等人。
如果没有自动投案,那是不是就失去了从宽处罚的机会呢?像下面这样做,就还有“一线生机”——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表现出改恶向善的意愿; 一个人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本能反应就是竭力去掩盖。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洗白”套路,就是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
不久前,黑龙江省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武伟被“双开”,其问题就包括“违法办理并持有、使用虚假身份证照”。此前被“双开”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被开除党籍的广州市委原常委、市政法委原书记吴沙等领导干部,也被通报“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等问题。
假身份本来是腐败分子用来掩盖其贪腐问题的把戏,怎么反倒成为了他们违法乱纪的证据?“换个马甲”搞腐败,就能逃脱纪委监委的火眼金睛吗?
伪造虚假身份,意在掩盖哪些贪腐问题?
盘点近年来曝光的违纪违法案件,腐败分子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其不法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隐蔽财产,让非法所得逃避监管。为数不少的腐败分子,留置后都被搜查出了伪造的身份证件,有的甚至多达12个之多。他们的如意算盘是:借助虚假身份,可以不动声色多处购房、藏匿赃款、转移资产。比如,2017年2月被开除党籍的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副市长许亚林,拥有3个名字、两个身份证和6个身份证号码,其中一个名字专门用于购置房产;比如,2017年7月被“双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巡视员蒋勇,让朋友在广东帮他办理了“李某某”“洪某某”两张居民身份证,分别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存储、转移其收受的钱款;又比如,2017年12月被开除党籍的四川省达州市经信委原主任龚固均,用虚假资料办理名为“龚正书”的虚假户籍和身份证,并将该户籍从四川迁至重庆,并用“龚正书”身份证在重庆多家银行开户,藏匿赃款1080余万元。
——躲避追查,东窗事发后逃之夭夭。利用假身份打掩护外逃,是不少腐败分子“隐身”“分身”的重要目的。潜逃海外达15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第5号嫌犯闫永明,就拥有3个身份证号、3个护照号。此外,漂白身份改名换姓,从而在国内窜逃的也并不鲜见。例如内蒙古海拉尔区实验高级中学原信息教研组组长曹义亮,他在2004年贪污公款近30万元,此后先后逃窜至哈尔滨、沈阳、大连、河南等省市,最终落脚于山东威海。2005年,曹义亮在威海一家公司找到工作,抓住公司集体为职工落户口的机会,制作虚假身份证成功落户。此后,他从携款潜逃的罪人摇身一变成为威海人“张磊”,并以虚假身份娶妻生子,晋升企业管理人员,过起了正常人的生活,直至2018年10月被追回。
——隐秘行踪,逃避监督。姓名身份“变脸”,对于不少腐败分子的用处还在于助其隐匿行踪,如出入境信息、出行记录、住宿登记情况等。2017年7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被“双开”,其违纪问题就包括“办理假身份证件,并以此私自出境”。更有甚者,广东省肇庆市农业学校原校长兼党委书记黄东,竟用“黄东进”“黄东强”等假身份娶了三个老婆。
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既违法又乱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严格执行这些党纪法规,意味着留给身份造假者的空间越来越小。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巡视员蒋勇为例。2017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专门就信访反映的问题对他进行约谈,让其说明情况,但蒋勇对所有问题全盘否认,并想方设法掩盖违纪事实。2017年2月至3月,蒋勇陆续将“李某某”“洪某某”两个假身份在银行的钱款取出或转出,注销所有账户,销毁假身份证,并安排行贿人郑某某将与他交易过的银行账户全部注销。他自以为一切安排妥当,可以高枕无忧。当专案组工作人员将“李某某”这张假身份证复印件摆在蒋勇面前时,他的心理防线瞬间崩溃。
可见,倒腾假名假证,非但成为不了腐败分子逾越法律底线的护身符,反倒会成为他们违法乱纪的直接证据。
还是那句话:靠包装掩饰,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久,欺骗组织、欺骗他人同时是在欺骗和毁灭自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监察法释义(51)】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合作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本条是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合作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开展反腐败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领域,促进我国反腐败国际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本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即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六大领域。
一是“反腐败执法”合作,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调查腐败案件、抓捕外逃涉案人等方面开展的合作,如公安机关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二是“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三是“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之间,在对条约或协定等所涵盖的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方面的协助。四是“被判刑人的移管”,是指外逃人员所在国依据本国法和我们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判刑后,将该外逃人员移交我国服刑。五是“资产追回”,是指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合作,追回犯罪资产。六是“信息交流”,是指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发展和共享有关腐败的统计数字、分析性专门知识和资料,以及有关预防和打击腐败最佳做法的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反腐败国际合作方式包括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两种。
一是双边合作。“双边反腐败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某一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签署的反腐败国际条约,如《中泰引渡条约》。我国开展反腐败双边合作的形式主要有:建立反腐败交流合作关系、签署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将反腐败合作纳入战略与经济对话、签署反腐败经验交流与互学互鉴的合作协议等。
二是多边合作。“多边反腐败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签署的反腐败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迄今为止,我国参与了15个国际反腐败多边机制,如二十国集团反腐败工作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工作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国际反腐败学院、金砖国家反腐败合作机制、亚洲监察专员协会理事会等。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