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虽有智慧 不如乘势
“虽有智慧,不如乘势;虽有镃基,不如待时”,这句话出自《孟子·公孙丑》。意思是说,即使有智慧,不如乘形势;即使有农具,不如待农时。他认为,做事的时机很重要,要善于乘势,要善于把握机遇,才能事半功倍。
势的内涵很丰富,这里取的是形势、情势和趋势之义。势是事物发展的客观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不能准确把握形势发展的客观变化和趋势,抓住形势发展变化中带来的种种机遇,并利用这些机遇做好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则考验着我们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也检验着我们是否具有因势而善谋、善思、善为的智慧。
孙中山先生曾说:“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我们思考问题要跟得上时代发展变化的步伐,做任何事情都要顺应时代潮流的要求,决不能双脚已经迈入新时代,脑袋瓜还停留在过去,更不能违背客观规律,逆时代潮流而为,犯主观主义错误,做出脱离客观实际、背离现实情况的事情来,这不仅会丧失难得的发展机遇,而且还会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毛泽东在八届七中全会上说:“要善于观察形势,脑筋不要硬化。形势不对了,就要有点嗅觉,嗅政治形势,嗅经济空气,嗅思想动态。”他在指导工作时,总是首先把力气用在观察和判断全局上,特别是敏锐地察觉出哪些是对全局发展变化有重要影响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果断地作出决策。做工作,我们应当学会冷静观察时势,认真分析情势,深入剖析态势,看所作决策是不是顺应形势发展的客观变化、符合形势发展的现实要求。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也会不断有新的期盼和新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够紧跟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工作,就很难把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为什么有的地区工作尽管费了很大的力气,人民群众还是不满意?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对人民群众的新期盼的了解,还在按老套路部署工作,凭旧经验开展工作。
形势决定工作任务,决定工作重点,也决定工作策略和方法。我们要准确把握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在谋划、推进工作时必须认清大局、把准方向、抓住重点,从而更好地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做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1月12日02版,作者:何天华)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公务出差携妻旅游,这种行为可不对
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委通报曝光了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六盘水市水城县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审判员万某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等问题。通报显示,2017年7月,万某在带队到贵阳以及四川广安、雅安办案期间,私自回息烽(贵阳市辖县)老家探亲,并携其妻一同前往四川,途经乐山市时到乐山大佛等风景名胜区游玩,违规公款报销费用8570元。2018年12月,万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公款旅游,万某这是又玩出了新花样。而从近来通报的典型案例看,公款旅游还出现了一些隐形变异形态。
——有的声东击西“打掩护”,通过改变公务行程、延长差旅时间,借机绕道看风景。如2017年4月、11月,吉林省临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原主任高某借参加成都、桂林业务培训班之机,擅自赴重庆、武汉、北海等地旅游,并违规报销旅游期间住宿费3014元、差旅补助费2520元。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全部收缴。
——有的巧立名目“穿马甲”,打着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幌子游山玩水。如2017年12月,河北省武安市卫生教育学校副校长白某以考察为名,到四川旅游4天,旅游费用在原工作的卫生院报销。组织调查期间,白某退还了违规报销的费用。白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有的瞒天过海“搞变通”,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考察活动。如2018年5月,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原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任某违规接受某煤矿副矿长韩某安排的赴井冈山旅游活动,并由韩某支付相关费用共计约4000元。任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交违纪钱款。
——有的浑水摸鱼“搭便车”,旅行时携亲带友、招朋引伴,连亲友的吃穿住行费用也一起从公款列支。像前文中万某的行为就是个中典型。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全国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数及处理人数逐年递增,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公款旅游为何禁而不绝,还在不断隐形变异?主观来看,特权思想作祟、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少数党员干部奢靡享乐观念根深蒂固,手中一有权力便拿来谋私利、捞好处,于是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搞变通、打折扣,甚至顶风违纪。客观来看,一方面是制度上存在漏洞,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相关规定比较宽泛,公款旅游与公务差旅存在模糊地带,外出管理和财务报销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另一方面是执行上存在“宽松软”,有的单位出于“法不责众”的考虑,对公款旅游问题视而不见,或者接到反映也不去处理,个别领导甚至将公款旅游看作是为干部职工“谋福利”,从而予以纵容,导致一些人怀有侥幸心理。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事实上,针对公款旅游问题的整治早已展开。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就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公款旅游单列为一条,同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内容吸收进来;最新修订又针对性地增加规定了新的违纪表现形式——新版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此外,《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更是规定了黄山、庐山等21个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对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进行“靶向施治”。当前,各地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公款旅游新问题新动向,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通报曝光力度;许多单位也更注重加强对公务差旅的行程监督及报销审核,以制度建设堵住漏洞……如此高压态势之下,再想搞“借壳游”“傍会游”“顺道游”那一套,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世界那么大,党员干部确实应该多去看看。但只有守好规矩,才能自由自在地拥抱诗和远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监察法释义(43)】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留置期限问题,有的同志反映时间不够,希望延长。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办案需要考虑,而要从政治上认识。时间过长,会增加社会对留置措施的疑虑和担心,安全风险责任也加大。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把留置前的工作做得更扎实,提高效率,突出重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虽有智慧 不如乘势
“虽有智慧,不如乘势;虽有镃基,不如待时”,这句话出自《孟子·公孙丑》。意思是说,即使有智慧,不如乘形势;即使有农具,不如待农时。他认为,做事的时机很重要,要善于乘势,要善于把握机遇,才能事半功倍。
势的内涵很丰富,这里取的是形势、情势和趋势之义。势是事物发展的客观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不能准确把握形势发展的客观变化和趋势,抓住形势发展变化中带来的种种机遇,并利用这些机遇做好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则考验着我们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也检验着我们是否具有因势而善谋、善思、善为的智慧。
孙中山先生曾说:“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我们思考问题要跟得上时代发展变化的步伐,做任何事情都要顺应时代潮流的要求,决不能双脚已经迈入新时代,脑袋瓜还停留在过去,更不能违背客观规律,逆时代潮流而为,犯主观主义错误,做出脱离客观实际、背离现实情况的事情来,这不仅会丧失难得的发展机遇,而且还会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毛泽东在八届七中全会上说:“要善于观察形势,脑筋不要硬化。形势不对了,就要有点嗅觉,嗅政治形势,嗅经济空气,嗅思想动态。”他在指导工作时,总是首先把力气用在观察和判断全局上,特别是敏锐地察觉出哪些是对全局发展变化有重要影响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果断地作出决策。做工作,我们应当学会冷静观察时势,认真分析情势,深入剖析态势,看所作决策是不是顺应形势发展的客观变化、符合形势发展的现实要求。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也会不断有新的期盼和新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够紧跟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工作,就很难把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为什么有的地区工作尽管费了很大的力气,人民群众还是不满意?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对人民群众的新期盼的了解,还在按老套路部署工作,凭旧经验开展工作。
形势决定工作任务,决定工作重点,也决定工作策略和方法。我们要准确把握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在谋划、推进工作时必须认清大局、把准方向、抓住重点,从而更好地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做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1月12日02版,作者:何天华)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公务出差携妻旅游,这种行为可不对
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委通报曝光了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六盘水市水城县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审判员万某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等问题。通报显示,2017年7月,万某在带队到贵阳以及四川广安、雅安办案期间,私自回息烽(贵阳市辖县)老家探亲,并携其妻一同前往四川,途经乐山市时到乐山大佛等风景名胜区游玩,违规公款报销费用8570元。2018年12月,万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公款旅游,万某这是又玩出了新花样。而从近来通报的典型案例看,公款旅游还出现了一些隐形变异形态。
——有的声东击西“打掩护”,通过改变公务行程、延长差旅时间,借机绕道看风景。如2017年4月、11月,吉林省临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原主任高某借参加成都、桂林业务培训班之机,擅自赴重庆、武汉、北海等地旅游,并违规报销旅游期间住宿费3014元、差旅补助费2520元。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全部收缴。
——有的巧立名目“穿马甲”,打着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幌子游山玩水。如2017年12月,河北省武安市卫生教育学校副校长白某以考察为名,到四川旅游4天,旅游费用在原工作的卫生院报销。组织调查期间,白某退还了违规报销的费用。白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有的瞒天过海“搞变通”,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考察活动。如2018年5月,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原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任某违规接受某煤矿副矿长韩某安排的赴井冈山旅游活动,并由韩某支付相关费用共计约4000元。任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交违纪钱款。
——有的浑水摸鱼“搭便车”,旅行时携亲带友、招朋引伴,连亲友的吃穿住行费用也一起从公款列支。像前文中万某的行为就是个中典型。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全国查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数及处理人数逐年递增,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公款旅游为何禁而不绝,还在不断隐形变异?主观来看,特权思想作祟、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少数党员干部奢靡享乐观念根深蒂固,手中一有权力便拿来谋私利、捞好处,于是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搞变通、打折扣,甚至顶风违纪。客观来看,一方面是制度上存在漏洞,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相关规定比较宽泛,公款旅游与公务差旅存在模糊地带,外出管理和财务报销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另一方面是执行上存在“宽松软”,有的单位出于“法不责众”的考虑,对公款旅游问题视而不见,或者接到反映也不去处理,个别领导甚至将公款旅游看作是为干部职工“谋福利”,从而予以纵容,导致一些人怀有侥幸心理。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事实上,针对公款旅游问题的整治早已展开。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就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公款旅游单列为一条,同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内容吸收进来;最新修订又针对性地增加规定了新的违纪表现形式——新版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此外,《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更是规定了黄山、庐山等21个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对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进行“靶向施治”。当前,各地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公款旅游新问题新动向,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通报曝光力度;许多单位也更注重加强对公务差旅的行程监督及报销审核,以制度建设堵住漏洞……如此高压态势之下,再想搞“借壳游”“傍会游”“顺道游”那一套,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世界那么大,党员干部确实应该多去看看。但只有守好规矩,才能自由自在地拥抱诗和远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监察法释义(43)】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留置期限问题,有的同志反映时间不够,希望延长。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办案需要考虑,而要从政治上认识。时间过长,会增加社会对留置措施的疑虑和担心,安全风险责任也加大。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把留置前的工作做得更扎实,提高效率,突出重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