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不计难易 志在济人
人生目的,往往决定精神状态、干事姿态。清人金缨在《格言联璧》中写得好:“君子当官任职,不计难易,而志在济人,故动辄成功;小人苟禄营私,只任便安,而意在利己,故动多败事。”这段格言告诉我们,从政者心中有民,志在济人,方能战胜重重困难,取得成功。反之,如果从政目的不端,总想着贪图利益,追求安逸,把个人的私事放在第一位,则人生多败事,也难以干出一番事业。
事实的确如此。坚持为民做主、为民干事,这是从政者应有的官德操守,也是价值旨归。视民如伤,把人民放在心上,才能在为民造福中成就非凡事业。一旦私字为上,把从政当作享乐,就会丢掉根本。如此一来,一遇困难挫折便会放弃,一有危险风险就会逃跑,又怎能取得政绩、赢得民心?
历史上,做出一番业绩的官员,都是志在济人、一心为民。《宋史·苏轼传》记载,苏轼调任徐州时,发了大水,城墙即将被冲毁,城里的大户人家争着逃出城外避难。对此,苏轼说:“富民出,民皆动摇,吾谁与守?吾在是,水决不能败城。”于是,苏轼住在堤上,派官吏分段把守,最终保全住了徐州城。
大事难事见担当,也见情怀。面对洪水,苏轼没有胆怯、没有退缩、没有迟疑,更没有忘记志在济人的职责,亲临最危险的城墙地段,从容镇定地指挥军民加厚墙基、加高墙体。在抗洪过程中,他经过自家门口而不入,废寝忘食、殚精竭虑,洪水围城45天,苏轼就在堤坝上坚守45天,直到水患消除。这也证明,以民为本、心系苍生、情牵同胞,才能战胜风险挑战,赢得事业成功。
“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郑板桥也是一位志在济人的好官。他担任山东潍县知县时,遇上荒年,郑板桥来不及上报便下令开仓赈济,有人劝阻,他却说:“此何时?若辗转申报,民无孑遗矣。有谴,我任之。”于是,发谷与民,万余人得以存活。当年秋天,粮食又歉收,郑板桥将自己的养廉钱捐出,替百姓垫付税款。离任之时,他又把百姓写给他的垫付借据全部烧毁。
工作中难免有这样那样的困难,出现难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济世为民之志。“不怕无策,就怕无心。”到了关键时候,心中想的都是群众的事,就能把困难踩在脚下。倘若脑子全是个人的“小九九”,就会被困难挡住,干不成事。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中国共产党人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战胜了一系列艰难险阻,取得了一系列伟大胜利。建党近百年,无数优秀共产党人用担当和奋斗写下了“志在济人”的壮美诗篇。
前不久,“时代楷模”“全国脱贫攻坚模范”黄诗燕的先进事迹获得社会极大关注和认可。黄诗燕心里始终想着贫困群众,走访了炎陵县54个贫困村和66个非贫困村,走访贫困户1100余次。他牵挂百姓福祉,为了让贫困群众实现安居,发出“狠话”拍板,“砸锅卖铁,也要让百姓住上新房”。他廉洁自律、无私奉献,从不利用公权为个人、家属和身边人谋取任何私利,在脱贫攻坚一线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夜以继日工作,直至生命最后一刻。正是无数像黄诗燕这样的共产党员不计难易、为民造福,我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才得以顺利实现。
“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只要是人民群众欢迎、咧嘴笑的事,再难也要干到底。”共产党人不忘初心,视民如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能挫折困难当前战而胜之,创造人间奇迹。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2月21日02版,作者:桑林峰)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索要赞助费,“钱没进自己腰包”为啥还会挨处分?
“一心为集体、为单位”“自己没拿一点好处”,怎么还受了处分呢?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纪委发布通报,沙头镇兽医站站长姜某因向企业索要5万元“赞助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对于这一处分,姜某刚开始时还有些“委屈”。不仅是他,兽医站的其他工作人员也都曾对要来“赞助费”的姜某连声称赞。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这笔“赞助费”不是给姜某个人的,而是直接划入兽医站的账户,用于日常支出。用姜某的话说,“完全是为了给单位创收,全部进了单位大账,我自己可是一分没拿”“更没有贪污受贿”。
那么,这位一心“为单位创收”并且“钱没进自己腰包” 的姜站长为啥又会挨处分呢?
我们先来看看这5万元的“赞助费”到底是怎么来的。原来,不久前沙头镇兽医站承接了一项水利工程,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兽医站为施工单位协调解决了不少矛盾。于是,在工程验收前期,姜某来到施工单位,以项目工作经费的名义索要了5万元赞助费。
为施工单位服务竟成了索要费用的名目?这样的服务恐怕会让企业感到很害怕。
别怕,这种行为是违纪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分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根据这些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不得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姜某索取5万元“赞助费”的行为正属于“摊派费用”,无论钱进没进自己腰包都已违反纪律。
不仅如此,姜某口口声声说着“一心为公”,但收取赞助费的行为却破坏了现在大力倡导的亲清政商关系。政对商“亲”,就是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帮助企业解决好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政者扮演的本就是“服务者”的角色。姜站长跑前跑后,为施工单位协调矛盾,帮助工程如期推进,这本就是分内工作,不过是履行职责而已。而索要“赞助费”的行为,却是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做管理群众的特权,在企业和老百姓眼里就是滥用职权。况且,这种行为也不利于单位的工作开展。在项目验收前期收取企业的“赞助费”,若是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又如何对其严格监管呢?所以说,姜站长这处分挨得一点儿也不“冤”。
这样的案例不止一例。比如,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社区居委会报账员江飞就曾因私自截留了1万元的补助金用于抵扣自己垫付的公务支出费用、购买居委会食堂改造配套厨具以及支付村庄垃圾清运费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广东省罗定市罗平镇围头村党支部书记彭汉基违规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将19.8万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建设村文化公园,等等。
这些人虽然没有将钱揣进自己的腰包,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党的纪律。这也折射出有的党员干部对于党纪法规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不够透彻。
作为党员干部,要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摆在前头,秉公用权、为民用权,这才是“一心为公”的正确打开方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牌的决定》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牌,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分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监察法释义(66)】关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监察法各项制度顺利实施,维护监察法的权威性。
违反本法规定,可能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违反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监察对象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泄露调查工作信息,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本法其他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不计难易 志在济人
人生目的,往往决定精神状态、干事姿态。清人金缨在《格言联璧》中写得好:“君子当官任职,不计难易,而志在济人,故动辄成功;小人苟禄营私,只任便安,而意在利己,故动多败事。”这段格言告诉我们,从政者心中有民,志在济人,方能战胜重重困难,取得成功。反之,如果从政目的不端,总想着贪图利益,追求安逸,把个人的私事放在第一位,则人生多败事,也难以干出一番事业。
事实的确如此。坚持为民做主、为民干事,这是从政者应有的官德操守,也是价值旨归。视民如伤,把人民放在心上,才能在为民造福中成就非凡事业。一旦私字为上,把从政当作享乐,就会丢掉根本。如此一来,一遇困难挫折便会放弃,一有危险风险就会逃跑,又怎能取得政绩、赢得民心?
历史上,做出一番业绩的官员,都是志在济人、一心为民。《宋史·苏轼传》记载,苏轼调任徐州时,发了大水,城墙即将被冲毁,城里的大户人家争着逃出城外避难。对此,苏轼说:“富民出,民皆动摇,吾谁与守?吾在是,水决不能败城。”于是,苏轼住在堤上,派官吏分段把守,最终保全住了徐州城。
大事难事见担当,也见情怀。面对洪水,苏轼没有胆怯、没有退缩、没有迟疑,更没有忘记志在济人的职责,亲临最危险的城墙地段,从容镇定地指挥军民加厚墙基、加高墙体。在抗洪过程中,他经过自家门口而不入,废寝忘食、殚精竭虑,洪水围城45天,苏轼就在堤坝上坚守45天,直到水患消除。这也证明,以民为本、心系苍生、情牵同胞,才能战胜风险挑战,赢得事业成功。
“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郑板桥也是一位志在济人的好官。他担任山东潍县知县时,遇上荒年,郑板桥来不及上报便下令开仓赈济,有人劝阻,他却说:“此何时?若辗转申报,民无孑遗矣。有谴,我任之。”于是,发谷与民,万余人得以存活。当年秋天,粮食又歉收,郑板桥将自己的养廉钱捐出,替百姓垫付税款。离任之时,他又把百姓写给他的垫付借据全部烧毁。
工作中难免有这样那样的困难,出现难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济世为民之志。“不怕无策,就怕无心。”到了关键时候,心中想的都是群众的事,就能把困难踩在脚下。倘若脑子全是个人的“小九九”,就会被困难挡住,干不成事。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中国共产党人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战胜了一系列艰难险阻,取得了一系列伟大胜利。建党近百年,无数优秀共产党人用担当和奋斗写下了“志在济人”的壮美诗篇。
前不久,“时代楷模”“全国脱贫攻坚模范”黄诗燕的先进事迹获得社会极大关注和认可。黄诗燕心里始终想着贫困群众,走访了炎陵县54个贫困村和66个非贫困村,走访贫困户1100余次。他牵挂百姓福祉,为了让贫困群众实现安居,发出“狠话”拍板,“砸锅卖铁,也要让百姓住上新房”。他廉洁自律、无私奉献,从不利用公权为个人、家属和身边人谋取任何私利,在脱贫攻坚一线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夜以继日工作,直至生命最后一刻。正是无数像黄诗燕这样的共产党员不计难易、为民造福,我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才得以顺利实现。
“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只要是人民群众欢迎、咧嘴笑的事,再难也要干到底。”共产党人不忘初心,视民如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能挫折困难当前战而胜之,创造人间奇迹。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2月21日02版,作者:桑林峰)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索要赞助费,“钱没进自己腰包”为啥还会挨处分?
“一心为集体、为单位”“自己没拿一点好处”,怎么还受了处分呢?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纪委发布通报,沙头镇兽医站站长姜某因向企业索要5万元“赞助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对于这一处分,姜某刚开始时还有些“委屈”。不仅是他,兽医站的其他工作人员也都曾对要来“赞助费”的姜某连声称赞。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这笔“赞助费”不是给姜某个人的,而是直接划入兽医站的账户,用于日常支出。用姜某的话说,“完全是为了给单位创收,全部进了单位大账,我自己可是一分没拿”“更没有贪污受贿”。
那么,这位一心“为单位创收”并且“钱没进自己腰包” 的姜站长为啥又会挨处分呢?
我们先来看看这5万元的“赞助费”到底是怎么来的。原来,不久前沙头镇兽医站承接了一项水利工程,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兽医站为施工单位协调解决了不少矛盾。于是,在工程验收前期,姜某来到施工单位,以项目工作经费的名义索要了5万元赞助费。
为施工单位服务竟成了索要费用的名目?这样的服务恐怕会让企业感到很害怕。
别怕,这种行为是违纪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分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根据这些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不得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姜某索取5万元“赞助费”的行为正属于“摊派费用”,无论钱进没进自己腰包都已违反纪律。
不仅如此,姜某口口声声说着“一心为公”,但收取赞助费的行为却破坏了现在大力倡导的亲清政商关系。政对商“亲”,就是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帮助企业解决好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政者扮演的本就是“服务者”的角色。姜站长跑前跑后,为施工单位协调矛盾,帮助工程如期推进,这本就是分内工作,不过是履行职责而已。而索要“赞助费”的行为,却是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做管理群众的特权,在企业和老百姓眼里就是滥用职权。况且,这种行为也不利于单位的工作开展。在项目验收前期收取企业的“赞助费”,若是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又如何对其严格监管呢?所以说,姜站长这处分挨得一点儿也不“冤”。
这样的案例不止一例。比如,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社区居委会报账员江飞就曾因私自截留了1万元的补助金用于抵扣自己垫付的公务支出费用、购买居委会食堂改造配套厨具以及支付村庄垃圾清运费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广东省罗定市罗平镇围头村党支部书记彭汉基违规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将19.8万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建设村文化公园,等等。
这些人虽然没有将钱揣进自己的腰包,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党的纪律。这也折射出有的党员干部对于党纪法规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不够透彻。
作为党员干部,要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摆在前头,秉公用权、为民用权,这才是“一心为公”的正确打开方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牌的决定》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牌,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分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监察法释义(66)】关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监察法各项制度顺利实施,维护监察法的权威性。
违反本法规定,可能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违反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监察对象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四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泄露调查工作信息,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本法其他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