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最是情怀许家国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要培养大批爱国学子,为师者一定要高举家国情怀的精神火炬,心里时刻装着国家和民族,把党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在党和人民的伟大实践中关注时代、关注社会,与民族同命运、与祖国共进步、与时代齐发展,做新时代的爱国者。
为人师者,情怀要深。这个情怀就是家国情怀、家国大义。
“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身为“天下第一师”的孔子,有着强烈的家国情怀。“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被誉为“亚圣”的孟子,同样如此。可以说,在家尽孝、为国尽忠,一直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何以为师?韩愈提出“传道、授业、解惑”。所谓“道”,重要一点就是爱国、报国、兴国之道。他在《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一诗中写道:“欲为圣明除弊事,肯将衰朽惜残年!”韩愈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为了国家安危,韩愈不顾年老多病,除陈言、兴改革、治弊病,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一名饱含家国情怀的师者形象。
爱国是第一等的事。“国家是大家的,爱国是每个人的本分。”我们常讲,让爱国者讲爱国主义。倘若为师者不爱国,没有家国情怀,如何让学生爱国?又如何传授爱国之道?为师者应当具备浓厚的家国情怀,做到“利于国者爱之,害于国者恶之”,时时想到国家,处处想到人民,时时处处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这是一种大爱,也是一种大德,养大德者方可成大业。为师者厚植家国情怀,才能教育和引导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把自己的人生理想同祖国的前途、民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扎根广袤大地,奉献祖国人民。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国度,古圣先贤用自身言行表达了深切的家国大义,也肩负起为师者的重要使命。从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到司马迁“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从屈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到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从陆游“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到于谦“一寸丹心图报国,两行清泪为思亲”;从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到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无一不是家国情怀的生动表达。
家国情怀从来不是空洞的概念,它是对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深情大爱,是对培养人才、提携后进、泽被后代的高尚追求。在我们党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无数为师者胸怀赤子之心,一边授业,一边创业,为党和人民建立了彪炳史册的功勋。当年的钱学森、邓稼先、郭永怀是这样,新时代的黄大年、李保国、钟扬同样如此。他们把对祖国的忠诚之心,转化为报国豪情、奋斗激情,既培养了无数青年才俊,又在时代洪流中书写了壮美人生。
教书育人、干事创业,没有爱国情怀是万万不行的。然而,仍有少数教师情怀还不够深,有的缺乏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意识,片面看待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思想观点有失偏颇;还有的自由主义思想严重,政治立场发生偏移,甚至公然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诸如此类,与教师的职责使命严重不匹配,不仅自己会触碰底线,更会误人子弟。
“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要培养大批爱国学子,为师者一定要高举家国情怀的精神火炬,心里时刻装着国家和民族,把党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在党和人民的伟大实践中关注时代、关注社会,与民族同命运、与祖国共进步、与时代齐发展,做新时代的爱国者。为师者走在前列、率先垂范,一定能带动更多学子热爱国家、报效国家,为祖国强大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8日02版,作者:桑林峰)
·明纪释法·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⑤
严格程序 拒绝“拍脑袋”问责
前不久,华中某地一乡纪委干部告诉记者,该乡党委书记开会时发现,自己前两天布置的一项工作在某村推进不力,大为恼火,越讲越生气,最后当场就要求纪委书记对该村干部进行问责。“没有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履行任何手续,一气之下就要求问责,不仅我们工作不好开展,也搞得基层干部怨气很大。”这位乡纪委干部“诉苦”道。
问责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任何人都不能以言代法。对于问责的启动和实施,要依据党章和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程序进行,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一不高兴、一拍脑袋就草率问责,也不能因为上级机关或有关方面的压力就不讲程序不依事实简单地“执行”。
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地方在开展问责时不注重程序规范:有的不讲程序,一些问题未进行充分调查、未核实清楚便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有的先行作出问责决定、公开通报,之后才启动相关程序;有的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没有按照纪律处分程序执行,等等。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尤其是对于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明确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河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讲,如果要给予问责对象纪律处分,必须严格做好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环节工作,全面履行审批、报备等手续,严格按程序提出意见、作出处理。
中办前不久发出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指出,“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杜治洲认为,如果说问责是一把戒尺,那么用好这把尺子就要讲规则、讲程序,“‘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都体现在严格的决策和规范的程序中。”
2018年5月27日,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的江阴市科诚模具翻转系统有限公司厂房南侧围墙突然发生坍塌,造成6人被埋,伤者均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3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事故发生前两天,江阴地区连降大到暴雨,其中5月25日降雨量达57.6mm,造成了坍塌围墙的受力条件和地基土的应力状态发生变化。基础土层浸泡于水中,致使地基土承载力极度减弱。是天灾还是人祸?是偶发性自然灾害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何区分责任、定性问责?
“面对复杂因素构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我们没有草率地‘一问了之’,而是按照程序,深入展开调查、认真组织核实,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正确区分问题性质,确保把问责的原因、依据、档次、类型等找准做实。”江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靳佳高介绍,调查中,该市聘请了5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分析事故成因,同时,多方听取意见,根据市安委会作出的“因极端气候引发违章建筑倒塌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结论,形成问责调查报告,对失职情况进行了准确定性。最终,璜土镇副镇长兼综合执法局局长陈云等人因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受到政务处分。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强的问责实施办法。记者注意到,目前已有多地出台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问责程序,细化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申诉等一整套问责流程。
例如,《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并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还增设了听取被问责人意见、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被问责人权益。《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听取问责对象陈述申辩、制作问责决定书等内容,并强调问责启动的制度化,坚决防止随机性、选择性问责。
“不能不问青红皂白随意问责、谁想问责就能问责。”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张勇认为,要严格问责程序,在问责启动之初就设置相关程序环节,“对于问责的立案,应该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立案后,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等,如此,才能更好地对‘拍脑袋’问责说不。”(记者张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30)】监察机关运用限制出境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限制出境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赋予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权限,主要目的是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因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而不能掌握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导致调查工作停滞。
本条应当注意把握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适用对象。既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人员。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都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而是应当把握必要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调查人限制出境。
二是审批程序。采取限制出境的审批主体和程序非常严格,必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体现了“宽打窄用”的原则,防止限制出境措施的随意使用,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三是执行主体。监察机关作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决定后,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限制出境决定应当对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信息、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延长和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期限届满后可以延长,但仍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审批。为加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在具体执行中,对期限尚未届满但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解除。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最是情怀许家国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要培养大批爱国学子,为师者一定要高举家国情怀的精神火炬,心里时刻装着国家和民族,把党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在党和人民的伟大实践中关注时代、关注社会,与民族同命运、与祖国共进步、与时代齐发展,做新时代的爱国者。
为人师者,情怀要深。这个情怀就是家国情怀、家国大义。
“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身为“天下第一师”的孔子,有着强烈的家国情怀。“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被誉为“亚圣”的孟子,同样如此。可以说,在家尽孝、为国尽忠,一直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何以为师?韩愈提出“传道、授业、解惑”。所谓“道”,重要一点就是爱国、报国、兴国之道。他在《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一诗中写道:“欲为圣明除弊事,肯将衰朽惜残年!”韩愈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为了国家安危,韩愈不顾年老多病,除陈言、兴改革、治弊病,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一名饱含家国情怀的师者形象。
爱国是第一等的事。“国家是大家的,爱国是每个人的本分。”我们常讲,让爱国者讲爱国主义。倘若为师者不爱国,没有家国情怀,如何让学生爱国?又如何传授爱国之道?为师者应当具备浓厚的家国情怀,做到“利于国者爱之,害于国者恶之”,时时想到国家,处处想到人民,时时处处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这是一种大爱,也是一种大德,养大德者方可成大业。为师者厚植家国情怀,才能教育和引导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把自己的人生理想同祖国的前途、民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扎根广袤大地,奉献祖国人民。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国度,古圣先贤用自身言行表达了深切的家国大义,也肩负起为师者的重要使命。从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到司马迁“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从屈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到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从陆游“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到于谦“一寸丹心图报国,两行清泪为思亲”;从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到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无一不是家国情怀的生动表达。
家国情怀从来不是空洞的概念,它是对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深情大爱,是对培养人才、提携后进、泽被后代的高尚追求。在我们党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无数为师者胸怀赤子之心,一边授业,一边创业,为党和人民建立了彪炳史册的功勋。当年的钱学森、邓稼先、郭永怀是这样,新时代的黄大年、李保国、钟扬同样如此。他们把对祖国的忠诚之心,转化为报国豪情、奋斗激情,既培养了无数青年才俊,又在时代洪流中书写了壮美人生。
教书育人、干事创业,没有爱国情怀是万万不行的。然而,仍有少数教师情怀还不够深,有的缺乏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意识,片面看待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思想观点有失偏颇;还有的自由主义思想严重,政治立场发生偏移,甚至公然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诸如此类,与教师的职责使命严重不匹配,不仅自己会触碰底线,更会误人子弟。
“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要培养大批爱国学子,为师者一定要高举家国情怀的精神火炬,心里时刻装着国家和民族,把党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在党和人民的伟大实践中关注时代、关注社会,与民族同命运、与祖国共进步、与时代齐发展,做新时代的爱国者。为师者走在前列、率先垂范,一定能带动更多学子热爱国家、报效国家,为祖国强大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28日02版,作者:桑林峰)
·明纪释法·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⑤
严格程序 拒绝“拍脑袋”问责
前不久,华中某地一乡纪委干部告诉记者,该乡党委书记开会时发现,自己前两天布置的一项工作在某村推进不力,大为恼火,越讲越生气,最后当场就要求纪委书记对该村干部进行问责。“没有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履行任何手续,一气之下就要求问责,不仅我们工作不好开展,也搞得基层干部怨气很大。”这位乡纪委干部“诉苦”道。
问责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任何人都不能以言代法。对于问责的启动和实施,要依据党章和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程序进行,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一不高兴、一拍脑袋就草率问责,也不能因为上级机关或有关方面的压力就不讲程序不依事实简单地“执行”。
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地方在开展问责时不注重程序规范:有的不讲程序,一些问题未进行充分调查、未核实清楚便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有的先行作出问责决定、公开通报,之后才启动相关程序;有的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没有按照纪律处分程序执行,等等。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尤其是对于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明确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河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讲,如果要给予问责对象纪律处分,必须严格做好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环节工作,全面履行审批、报备等手续,严格按程序提出意见、作出处理。
中办前不久发出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指出,“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杜治洲认为,如果说问责是一把戒尺,那么用好这把尺子就要讲规则、讲程序,“‘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都体现在严格的决策和规范的程序中。”
2018年5月27日,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的江阴市科诚模具翻转系统有限公司厂房南侧围墙突然发生坍塌,造成6人被埋,伤者均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3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事故发生前两天,江阴地区连降大到暴雨,其中5月25日降雨量达57.6mm,造成了坍塌围墙的受力条件和地基土的应力状态发生变化。基础土层浸泡于水中,致使地基土承载力极度减弱。是天灾还是人祸?是偶发性自然灾害还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何区分责任、定性问责?
“面对复杂因素构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我们没有草率地‘一问了之’,而是按照程序,深入展开调查、认真组织核实,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正确区分问题性质,确保把问责的原因、依据、档次、类型等找准做实。”江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靳佳高介绍,调查中,该市聘请了5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分析事故成因,同时,多方听取意见,根据市安委会作出的“因极端气候引发违章建筑倒塌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结论,形成问责调查报告,对失职情况进行了准确定性。最终,璜土镇副镇长兼综合执法局局长陈云等人因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受到政务处分。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强的问责实施办法。记者注意到,目前已有多地出台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问责程序,细化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申诉等一整套问责流程。
例如,《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并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还增设了听取被问责人意见、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被问责人权益。《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听取问责对象陈述申辩、制作问责决定书等内容,并强调问责启动的制度化,坚决防止随机性、选择性问责。
“不能不问青红皂白随意问责、谁想问责就能问责。”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张勇认为,要严格问责程序,在问责启动之初就设置相关程序环节,“对于问责的立案,应该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立案后,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等,如此,才能更好地对‘拍脑袋’问责说不。”(记者张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30)】监察机关运用限制出境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限制出境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赋予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权限,主要目的是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因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而不能掌握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导致调查工作停滞。
本条应当注意把握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适用对象。既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人员。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都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而是应当把握必要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调查人限制出境。
二是审批程序。采取限制出境的审批主体和程序非常严格,必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体现了“宽打窄用”的原则,防止限制出境措施的随意使用,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三是执行主体。监察机关作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决定后,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限制出境决定应当对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信息、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延长和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期限届满后可以延长,但仍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审批。为加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在具体执行中,对期限尚未届满但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解除。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