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文苑】预则立 不预则废
·学思践悟·
预则立 不预则废
做事想要成功,必须做足长远打算。《礼记·中庸》有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阐明了做足长远打算与事物成败的关系,并指出“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做好长远打算,才能行稳致远。
古代先贤对“凡事预则立”认识深刻。《论语·卫灵公》云,“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认为如果缺乏长远计划,必定有眼前的忧患。贾谊在《过秦论》中提及“深谋远虑,行军用兵之道”,指出“计划周密、考虑长远”是行军打仗的不二法则。朱柏庐教育子女凡事需要提前规划,他在《治家格言》留下“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的警世格言。
做长远打算,需着眼长远,把握大势。刘邦攻下咸阳,许多兵士冲向府库抢夺财物,萧何却抢先进入丞相御史府搜罗并保存法律政令等资料。在萧何看来,比起金银珠宝,更重要的是为将来国家争霸做好准备。
做长远打算,不能闭门造车,需开门问策,集思广益。诸葛亮担任蜀相时,专门写了篇《与群下教》鼓励幕僚们大胆发言,“夫参署者,集众思广忠益也”。他认为,事情经过大家反复讨论,就会得出正确结论。集众人之智,百家所长,能给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从而找到全社会意愿和需求的最大公约数。唐太宗李世民在讨论国是时,广开言路,允许谏官、史官参加政事堂会议,并可以当面指出过失和不当之处。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做长远打算,还需善用底线思维。《大学》里指出“知止而后有定”,“止”是一种底线要求,在做长远打算时,需对出现的最坏后果作出充分预见和准备,这样才能临阵沉稳、遇乱不慌。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样才能牢牢把握主动权。
目光长远,是共产党人一直以来的战略思维。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系统分析了国内和国际形势,科学预见了抗日战争的发展趋势,于1938年发表《论持久战》,强调“没有事先的计划和准备,就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1978年,邓小平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联系国际国内形势,果断对经济体制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从而使国力民生有了质的提升。正是中国共产党注重用长远的眼光思考和展望国家未来,才不断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成就。
这些年,党中央继往开来,着眼长远,做足规划。全面深化改革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全面推进、积厚成势,再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在新起点上实现了新突破;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作出精准规划,脱贫攻坚不断取得决定性进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势在必得……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一路蹄疾步稳、勇毅笃行,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如今,“十三五”收官在即,“十四五”即将启航,党中央继续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充分吸收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齐心协力把“十四五”规划编制好,为新阶段的新征途做足长远打算。
纷繁世事多元应,击鼓催征稳驭舟。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们将面临更多逆风逆水的风险挑战。在新的征途中,广大党员干部需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足长远的打算,在新挑战与新机遇中,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共同开创新局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0月9日02版,作者:张玉莲)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腐败分子跑了、死了,违法所得怎么办?
受贿2.38亿余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赃款,利用违法所得在境外购买房产、国债……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公告,让外逃人员彭旭峰重回大众视野。
彭旭峰,曾任湖南省长沙市建委副主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月,彭旭峰及其妻贾斯语外逃。2018年6月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曝光了50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有关线索,其中便包括彭旭峰。
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跑了,在暂时抓不到人的情况下,真就拿他们没辙了吗?当然不是。我国法律就此专门安排了一大利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13年1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三章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根据该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上述规定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导致赃款赃物无法处理的问题。
上面那份岳阳中院的公告也显示,检察机关已于近日向法院提出没收彭旭峰、贾斯语夫妻违法所得申请,经岳阳中院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彭旭峰实施了受贿犯罪,贾斯语实施了受贿、洗钱犯罪,该院遂立案受理。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岳阳中院将依法审理。
近年来,被使用该程序的腐败干部不乏其人,其中还有“大老虎”,比如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
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2014 年 8 月 29 日,任润厚被宣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1个月后,任润厚因病死亡。2017年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院就扬州市检察院没收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等,上缴国库。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职务犯罪调查权转归监察机关行使,对于被调查人逃匿或死亡情形处理,也属于监察机关的调查范畴。那么,监察机关如何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是监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由此可见,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失职渎职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二是被调查人必须是逃匿且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被调查人死亡的。这里所说的“通缉”是指监察机关通令缉拿应当留置而在逃的被调查人归案的一种调查措施。
三是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对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继续调查的批准权限,在省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作出的结论,应当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规定。
事实上,监察法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高度一致,实现了监察法与刑诉法相互衔接、相互贯通,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具体内容的直接体现。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如果腐败分子逃匿或者死亡,不没收其违法所得,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也会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由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强大保护,对腐败犯罪分子则是有力震慑和宣示:搞腐败到最后不过是当个“财物保管员”,违法所得必将被一追到底,“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图谋只能是痴心妄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监察法释义(55)】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监察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越要从严治党。从严治党是全面的,监察机关采取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就是为了解决自我监督问题。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督方式。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越要受到严格监督。监察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通过设立干部监督室等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市地级以上监察机关探索日常监督和案件调查部门分设,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等方式,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同时,监察法对强化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做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监察法的立法说明对加强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做了阐释,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还比如,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二是监督内容。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进行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执行职务”,是指监察人员代表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监察机关负责。“遵守法律”,是对监察人员的一般要求,不论是执行职务还是日常生活中,监察人员都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监督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诚干净担当是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具体化,是每一位监察人员的基本标准。监察人员必须从严要求自己,做到政治忠诚、本人干净、敢于担当。
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所有政治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对党是否忠诚。政治忠诚是对监察人员第一位的政治要求。监察人员长期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一线,天天看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没有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党性,时间长了就很容易动摇,对未来失去信心。坚守信仰、坚定信念,是一个长期的自我修养过程,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警觉性,在严峻复杂的形势面前保持头脑清醒,牢固树立“四个自信”。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干净。监察人员是“打铁的人”,首先就要成为“铁打的人”,自身廉洁过硬是我们监督调查处置最大的底气、硬气。监察人员必须自身行得正,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监察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对腐败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监察人员因为手中的权力,同样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和腐败分子拉拢腐蚀。守住干净这条底线,关键是守住党纪国法的底线。监察干部要始终绷紧党纪国法这根弦,坚决杜绝泄露工作秘密、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等问题,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只有守住了党纪国法,才能做到清清白白、干干净净。
担当。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担当首先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勇于承担责任上,同时也体现在对干部的高要求、严管理上。监察人员特别是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更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监督调查处置是“得罪人”的活儿,监察人员必须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铁面执法,不怕得罪人。这是对民族、历史负责的担当。如果畏首畏尾、不敢监督、不想监督,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动于衷、无所作为,就必然会辜负于党、失信于民。干事要担当,管人也要有担当。管理既要靠制度,更要靠有担当的领导来实现。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都有领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对干部既要教育、锻炼、培养,又要言传、身教、严管。要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着想,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形成好风气。
需要强调的是,监察人员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对权力的敬畏戒惧,就是对组织的敬畏戒惧。每一名监察人员都要深怀敬畏之心,加强党性锻炼、正心修身,淡泊明志、增强定力,经受住各种考验,把监督调查处置的腰杆挺得更直。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清风文苑】预则立 不预则废
·学思践悟·
预则立 不预则废
做事想要成功,必须做足长远打算。《礼记·中庸》有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阐明了做足长远打算与事物成败的关系,并指出“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做好长远打算,才能行稳致远。
古代先贤对“凡事预则立”认识深刻。《论语·卫灵公》云,“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认为如果缺乏长远计划,必定有眼前的忧患。贾谊在《过秦论》中提及“深谋远虑,行军用兵之道”,指出“计划周密、考虑长远”是行军打仗的不二法则。朱柏庐教育子女凡事需要提前规划,他在《治家格言》留下“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的警世格言。
做长远打算,需着眼长远,把握大势。刘邦攻下咸阳,许多兵士冲向府库抢夺财物,萧何却抢先进入丞相御史府搜罗并保存法律政令等资料。在萧何看来,比起金银珠宝,更重要的是为将来国家争霸做好准备。
做长远打算,不能闭门造车,需开门问策,集思广益。诸葛亮担任蜀相时,专门写了篇《与群下教》鼓励幕僚们大胆发言,“夫参署者,集众思广忠益也”。他认为,事情经过大家反复讨论,就会得出正确结论。集众人之智,百家所长,能给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从而找到全社会意愿和需求的最大公约数。唐太宗李世民在讨论国是时,广开言路,允许谏官、史官参加政事堂会议,并可以当面指出过失和不当之处。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做长远打算,还需善用底线思维。《大学》里指出“知止而后有定”,“止”是一种底线要求,在做长远打算时,需对出现的最坏后果作出充分预见和准备,这样才能临阵沉稳、遇乱不慌。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样才能牢牢把握主动权。
目光长远,是共产党人一直以来的战略思维。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系统分析了国内和国际形势,科学预见了抗日战争的发展趋势,于1938年发表《论持久战》,强调“没有事先的计划和准备,就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1978年,邓小平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联系国际国内形势,果断对经济体制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从而使国力民生有了质的提升。正是中国共产党注重用长远的眼光思考和展望国家未来,才不断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成就。
这些年,党中央继往开来,着眼长远,做足规划。全面深化改革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全面推进、积厚成势,再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在新起点上实现了新突破;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作出精准规划,脱贫攻坚不断取得决定性进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势在必得……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一路蹄疾步稳、勇毅笃行,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如今,“十三五”收官在即,“十四五”即将启航,党中央继续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充分吸收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齐心协力把“十四五”规划编制好,为新阶段的新征途做足长远打算。
纷繁世事多元应,击鼓催征稳驭舟。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们将面临更多逆风逆水的风险挑战。在新的征途中,广大党员干部需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足长远的打算,在新挑战与新机遇中,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共同开创新局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0月9日02版,作者:张玉莲)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腐败分子跑了、死了,违法所得怎么办?
受贿2.38亿余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赃款,利用违法所得在境外购买房产、国债……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公告,让外逃人员彭旭峰重回大众视野。
彭旭峰,曾任湖南省长沙市建委副主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月,彭旭峰及其妻贾斯语外逃。2018年6月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曝光了50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有关线索,其中便包括彭旭峰。
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跑了,在暂时抓不到人的情况下,真就拿他们没辙了吗?当然不是。我国法律就此专门安排了一大利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13年1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三章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根据该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上述规定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导致赃款赃物无法处理的问题。
上面那份岳阳中院的公告也显示,检察机关已于近日向法院提出没收彭旭峰、贾斯语夫妻违法所得申请,经岳阳中院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彭旭峰实施了受贿犯罪,贾斯语实施了受贿、洗钱犯罪,该院遂立案受理。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岳阳中院将依法审理。
近年来,被使用该程序的腐败干部不乏其人,其中还有“大老虎”,比如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
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2014 年 8 月 29 日,任润厚被宣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1个月后,任润厚因病死亡。2017年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院就扬州市检察院没收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万余元等,上缴国库。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职务犯罪调查权转归监察机关行使,对于被调查人逃匿或死亡情形处理,也属于监察机关的调查范畴。那么,监察机关如何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是监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由此可见,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失职渎职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二是被调查人必须是逃匿且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被调查人死亡的。这里所说的“通缉”是指监察机关通令缉拿应当留置而在逃的被调查人归案的一种调查措施。
三是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对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继续调查的批准权限,在省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作出的结论,应当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规定。
事实上,监察法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高度一致,实现了监察法与刑诉法相互衔接、相互贯通,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具体内容的直接体现。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如果腐败分子逃匿或者死亡,不没收其违法所得,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也会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由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强大保护,对腐败犯罪分子则是有力震慑和宣示:搞腐败到最后不过是当个“财物保管员”,违法所得必将被一追到底,“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图谋只能是痴心妄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监察法释义(55)】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监察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越要从严治党。从严治党是全面的,监察机关采取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就是为了解决自我监督问题。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督方式。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越要受到严格监督。监察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通过设立干部监督室等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市地级以上监察机关探索日常监督和案件调查部门分设,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等方式,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同时,监察法对强化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做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监察法的立法说明对加强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做了阐释,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还比如,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二是监督内容。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进行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执行职务”,是指监察人员代表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监察机关负责。“遵守法律”,是对监察人员的一般要求,不论是执行职务还是日常生活中,监察人员都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监督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诚干净担当是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具体化,是每一位监察人员的基本标准。监察人员必须从严要求自己,做到政治忠诚、本人干净、敢于担当。
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所有政治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对党是否忠诚。政治忠诚是对监察人员第一位的政治要求。监察人员长期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一线,天天看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没有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党性,时间长了就很容易动摇,对未来失去信心。坚守信仰、坚定信念,是一个长期的自我修养过程,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警觉性,在严峻复杂的形势面前保持头脑清醒,牢固树立“四个自信”。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干净。监察人员是“打铁的人”,首先就要成为“铁打的人”,自身廉洁过硬是我们监督调查处置最大的底气、硬气。监察人员必须自身行得正,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监察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对腐败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监察人员因为手中的权力,同样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和腐败分子拉拢腐蚀。守住干净这条底线,关键是守住党纪国法的底线。监察干部要始终绷紧党纪国法这根弦,坚决杜绝泄露工作秘密、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等问题,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只有守住了党纪国法,才能做到清清白白、干干净净。
担当。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担当首先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勇于承担责任上,同时也体现在对干部的高要求、严管理上。监察人员特别是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更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监督调查处置是“得罪人”的活儿,监察人员必须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铁面执法,不怕得罪人。这是对民族、历史负责的担当。如果畏首畏尾、不敢监督、不想监督,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动于衷、无所作为,就必然会辜负于党、失信于民。干事要担当,管人也要有担当。管理既要靠制度,更要靠有担当的领导来实现。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都有领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对干部既要教育、锻炼、培养,又要言传、身教、严管。要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着想,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形成好风气。
需要强调的是,监察人员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对权力的敬畏戒惧,就是对组织的敬畏戒惧。每一名监察人员都要深怀敬畏之心,加强党性锻炼、正心修身,淡泊明志、增强定力,经受住各种考验,把监督调查处置的腰杆挺得更直。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