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锻造真金 迎战风雨
●梅不遇寒花不香,人不磨砺不成器。北宋学者张载在《西铭》中写下“贫贱忧戚,庸玉汝于成也”,意在告诫世人,凡能成就事业的人,都拥有一番与磨难顽强抗争的经历。
“人才自古要养成,放使干霄战风雨。”诗句出自南宋诗人陆游的《苦笋》。其实,陆游本人就是经历了诸多风雨和艰苦考验的“苦笋”。陆游一生最大的理想是以身报国、收复中原。“铁衣上马蹴坚冰,有时三日不火食。”披甲上阵策马驰骋,在冰天雪地的战场上对敌作战,冰霜打到脸上如刀割一般,有时甚至好多天只能靠冰冷的干粮充饥。“一寸赤心惟报国”,在当时宋金对峙的最前线——南郑从军的岁月里,陆游迎来了他生命的高潮。戎马生涯的艰苦与危险,成就了一名无畏战士、一位伟大诗人。
人要成为真金劲草,不应该在温室中躲避风雨,而应在迎接一个又一个挑战的奋斗历程中,跨越苦难、磨砺意志、增长才干、成就智慧。许多人都有这样的体会:在无事时能保持内心平静,一旦遇到问题就不同了。“是徒知静养而不用克己功夫也。如此临事,便要倾倒。人须在事上磨,方立得住;方能静亦定,动亦定。”历事才能练心,在事上磨练内心才能拥有强大力量,个人才能真正成长。
明代大儒王阳明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集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于一身之人。王阳明的传奇一生,经历了当众廷杖的耻辱、下狱待死的恐惧;流放南蛮的绝望、瘟疫肆虐的危险;荒山野岭的孤寂、无人问津的落寞……他在与困境和困难、“山中贼”和“心中贼”作斗争的过程中,不但求得了内心的安宁,而且逐渐通过知行合一的力量成就了“三不朽”。知行合一并非故作大言,而是在磨难中不断反思、历练,最终砥砺出的至高境界。
人在事上练,刀在石上磨。干部要成长成才,必须在重大斗争历练中经风雨、见世面;干部要抵御惊涛骇浪,必须在大风大浪中去真刀真枪干。不论在哪个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要培养和保持顽强的斗争精神、坚韧的斗争意志、高超的斗争本领,锻造烈火真金。
实现伟大梦想,需要更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硬核”战士。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到在各种重大斗争考验中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要始终保持斗争精神,在矛盾困难面前不低头,在风险挑战面前不退缩,勇于斗争、善于斗争,勇于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个个“娄山关”“腊子口”,以强烈的使命担当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0月11日02版,作者:汪曦永)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党员干部为何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近日,原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他的诸多违纪问题中,有一条是“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个问题不鲜见,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犯过,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等等。
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到底违反了什么纪律?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禁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更明确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纪律。那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今年2月,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谢中凡被“双开”,他的一项违纪问题,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雪平就是这样的典型。把这个勤劳努力、谨慎小心的国企干部“拉下水”的一个重要事件,就是与个体老板吕某某的“合伙经营”。吕某某曾找到李雪平,“邀”他一起合伙购置工程机械设备用于出租谋利。李雪平决定用妻子的名义与吕某某合伙筹资购买设备,并利用职权在设备租赁业务上提供帮助。通过这样的违规经营,李雪平获利数百万元。后来,吕某某再次找到李雪平,想再合作成立一家路面养护工程公司。李雪平故技重施,让哥哥李雪红挂名入股,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吕某某。2年后,公司首期利润分红,一分钱都没出的李雪平拿到了45万元。今年春节前,李雪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所得赃款也被全部收缴。
事实上,私相授受股份往往成为一些党员干部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输送利益的隐蔽手段,美其名曰“股权分红”,实际是一种变相贿赂。例如长沙市金融办原副主任周练军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某信用担保公司在办理经营许可、通过年检年审、检查整顿过关、股东变更审批、获得银行授信等方面给予“关照”。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为感谢关照,将该信用担保公司10%股份送给周练军,以其妻子周某的名义持股。深圳市发改委原处长李镭更是把股权玩到了极致——他标榜自己“拒收企业为感谢自己送的现金、购物卡超过30次”,俨然一个正直廉洁的形象。事实上,他意在公司股权,先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一些公司获得政府扶持项目,然后要求低价购买这些公司的原始股、干股,待公司挂牌交易后,将股票套现获利。几次股权交易,他的“收益”达数百万元之多。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身份决定了你的责任。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着老板,公私两头占好处,严重干扰市场秩序——这样的“公仆”,合格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监察法释义(39)】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后处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后处理的规定。
反腐败工作政治性很强,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是我们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证。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的立案工作,保证其准确、及时地立案,保障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凡需要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调查的条件。具体而言,立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监察机关立案所需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全部事实要到调查阶段结束之后才能得以查清,而且还要经过审理之后才能认定。
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只是立案的必备条件之一,但并不是所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都需要立案查处,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就不需要立案。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
三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这里讲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主要是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有关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批准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批准立案,由监察机关作出其他处理;认为需要对某些问题作进一步了解的,退回立案报告,由承办部门作进一步了解。
第二款规定了立案后调查方案的确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被调查人情况、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等,集体研究确定调查方案。一般来说,调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哪些措施,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以及应当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一经确定,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内容,遇有重大突发情况需要更改调查方案的,应当报批准该方案的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立案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这既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也是要求他们积极配合调查。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还应当通知其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主要是因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很可能已经被采取留置措施,需要让其家属知情,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既是监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也是加强反腐败斗争宣传、形成持续震慑的一种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其中,前两个条件是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的实体性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立案的程序性条件。在办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遵守程序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禁止私自立案调查。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锻造真金 迎战风雨
●梅不遇寒花不香,人不磨砺不成器。北宋学者张载在《西铭》中写下“贫贱忧戚,庸玉汝于成也”,意在告诫世人,凡能成就事业的人,都拥有一番与磨难顽强抗争的经历。
“人才自古要养成,放使干霄战风雨。”诗句出自南宋诗人陆游的《苦笋》。其实,陆游本人就是经历了诸多风雨和艰苦考验的“苦笋”。陆游一生最大的理想是以身报国、收复中原。“铁衣上马蹴坚冰,有时三日不火食。”披甲上阵策马驰骋,在冰天雪地的战场上对敌作战,冰霜打到脸上如刀割一般,有时甚至好多天只能靠冰冷的干粮充饥。“一寸赤心惟报国”,在当时宋金对峙的最前线——南郑从军的岁月里,陆游迎来了他生命的高潮。戎马生涯的艰苦与危险,成就了一名无畏战士、一位伟大诗人。
人要成为真金劲草,不应该在温室中躲避风雨,而应在迎接一个又一个挑战的奋斗历程中,跨越苦难、磨砺意志、增长才干、成就智慧。许多人都有这样的体会:在无事时能保持内心平静,一旦遇到问题就不同了。“是徒知静养而不用克己功夫也。如此临事,便要倾倒。人须在事上磨,方立得住;方能静亦定,动亦定。”历事才能练心,在事上磨练内心才能拥有强大力量,个人才能真正成长。
明代大儒王阳明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集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于一身之人。王阳明的传奇一生,经历了当众廷杖的耻辱、下狱待死的恐惧;流放南蛮的绝望、瘟疫肆虐的危险;荒山野岭的孤寂、无人问津的落寞……他在与困境和困难、“山中贼”和“心中贼”作斗争的过程中,不但求得了内心的安宁,而且逐渐通过知行合一的力量成就了“三不朽”。知行合一并非故作大言,而是在磨难中不断反思、历练,最终砥砺出的至高境界。
人在事上练,刀在石上磨。干部要成长成才,必须在重大斗争历练中经风雨、见世面;干部要抵御惊涛骇浪,必须在大风大浪中去真刀真枪干。不论在哪个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要培养和保持顽强的斗争精神、坚韧的斗争意志、高超的斗争本领,锻造烈火真金。
实现伟大梦想,需要更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硬核”战士。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到在各种重大斗争考验中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要始终保持斗争精神,在矛盾困难面前不低头,在风险挑战面前不退缩,勇于斗争、善于斗争,勇于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个个“娄山关”“腊子口”,以强烈的使命担当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0月11日02版,作者:汪曦永)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党员干部为何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近日,原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他的诸多违纪问题中,有一条是“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个问题不鲜见,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犯过,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等等。
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到底违反了什么纪律?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禁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更明确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纪律。那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今年2月,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谢中凡被“双开”,他的一项违纪问题,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雪平就是这样的典型。把这个勤劳努力、谨慎小心的国企干部“拉下水”的一个重要事件,就是与个体老板吕某某的“合伙经营”。吕某某曾找到李雪平,“邀”他一起合伙购置工程机械设备用于出租谋利。李雪平决定用妻子的名义与吕某某合伙筹资购买设备,并利用职权在设备租赁业务上提供帮助。通过这样的违规经营,李雪平获利数百万元。后来,吕某某再次找到李雪平,想再合作成立一家路面养护工程公司。李雪平故技重施,让哥哥李雪红挂名入股,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吕某某。2年后,公司首期利润分红,一分钱都没出的李雪平拿到了45万元。今年春节前,李雪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所得赃款也被全部收缴。
事实上,私相授受股份往往成为一些党员干部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输送利益的隐蔽手段,美其名曰“股权分红”,实际是一种变相贿赂。例如长沙市金融办原副主任周练军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某信用担保公司在办理经营许可、通过年检年审、检查整顿过关、股东变更审批、获得银行授信等方面给予“关照”。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为感谢关照,将该信用担保公司10%股份送给周练军,以其妻子周某的名义持股。深圳市发改委原处长李镭更是把股权玩到了极致——他标榜自己“拒收企业为感谢自己送的现金、购物卡超过30次”,俨然一个正直廉洁的形象。事实上,他意在公司股权,先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一些公司获得政府扶持项目,然后要求低价购买这些公司的原始股、干股,待公司挂牌交易后,将股票套现获利。几次股权交易,他的“收益”达数百万元之多。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身份决定了你的责任。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着老板,公私两头占好处,严重干扰市场秩序——这样的“公仆”,合格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监察法释义(39)】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后处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后处理的规定。
反腐败工作政治性很强,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是我们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证。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的立案工作,保证其准确、及时地立案,保障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凡需要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调查的条件。具体而言,立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监察机关立案所需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全部事实要到调查阶段结束之后才能得以查清,而且还要经过审理之后才能认定。
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只是立案的必备条件之一,但并不是所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都需要立案查处,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就不需要立案。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
三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这里讲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主要是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有关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批准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批准立案,由监察机关作出其他处理;认为需要对某些问题作进一步了解的,退回立案报告,由承办部门作进一步了解。
第二款规定了立案后调查方案的确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被调查人情况、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等,集体研究确定调查方案。一般来说,调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哪些措施,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以及应当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一经确定,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内容,遇有重大突发情况需要更改调查方案的,应当报批准该方案的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立案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这既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也是要求他们积极配合调查。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还应当通知其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主要是因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很可能已经被采取留置措施,需要让其家属知情,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既是监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也是加强反腐败斗争宣传、形成持续震慑的一种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其中,前两个条件是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的实体性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立案的程序性条件。在办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遵守程序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禁止私自立案调查。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