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以前人为镜 严律己贵清廉
在今年的国庆阅兵和群众游行中,以鲜红的巨大党章模型为主的“从严治党”方阵格外引人注目。彩车上标注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强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新时代党建成果,生动呈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新生机,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党的面貌焕然一新。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领导干部,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自觉践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承诺,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
中国古代就有“两手只要两匹绢”的清廉故事,说的是后魏自太和迁都之后,国家殷富,库藏盈溢。一日,胡太后赐百官负绢,要求量力自取,大多朝臣亦能量力而行。唯有章武王元融和陈留侯李崇,因扛得太多而蹶倒伤踝。太后不与两人,责其空手回去。而侍中崔光只取两匹,太后诧异问之,崔光说:“臣有两手,唯堪两匹,所获多矣。”众臣服其清廉。
作为领导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时时给欲望上一把锁,牢牢锁住贪心和私欲。唯有如此,才能在名利面前多一分淡定,在诱惑面前多一分坚毅,在去留面前多一分从容,才能保持平常心态,不为官欲所累,不为名利所牵。正所谓“一念收敛,则万善来同;一念放恣,则百邪乘衅。”
孟郊《上达奚舍人》中有这样一句话“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曾引此句,他指出,周恩来同志一生心底无私、天下为公的高尚人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中国共产党人优秀品德的集中写照,永远为后世景仰。
“公烛之下,不展家书”。周恩来从未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亲朋好友谋过半点私利,身后没有留下任何个人财产。领导干部要学习他严于律己、大公无私的崇高品质,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常怀天下为公之心,时刻装着民族和人民的利益,自律自省、公私分明、克己奉公,无畏、从容,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
当前,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正在开展,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摆到主题教育“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当中去,摆到主题教育“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的目标任务当中去,以先辈先进为镜,强化宗旨观念,锤炼党性党风,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自觉做守初心的典范、担使命的标兵、抓落实的先锋,做一名清廉的人民公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0月8日02版,作者:杨永兴)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故意泄露群众举报信息,后果很严重!
“你是否清楚党的工作纪律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守则?”
“我是一时糊涂。”
“我是一时大意。”
“我是一时气愤。”
这是广东湛江吴川市覃巴镇一起重大泄密案相关涉案人的陈述。真的只是糊涂、大意、气愤吗?2018年9月,覃巴镇纪委书记吴永洪接到一封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以秘密级别转办的群众实名举报信,主要反映覃巴镇副镇长宁伯承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吴永洪随后把宁伯承喊来,要求他对涉及问题提供说明材料,但却直接把举报信复印给了他。之后,宁伯承在吃饭时故意将举报信拿出给同席者阅看、拍照,导致该实名举报信在社会上流传。举报人身份被曝光后,遭到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举报对象家属等人的警告质问,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各地查处通报了多起泄露举报信息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离职教师举报非法办学,半小时后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之手;市民举报协警开套牌车,两天收到被举报人450通电话轰炸……举报泄密不仅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侵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在党内法规层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享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308条,都针对举报人、证人作了原则性保护规定。监察法第65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当然,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如果需要被举报人说明情况的,必须隐去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然后摘录有关内容交被举报人说明情况。由此可见,前文中吴永洪、宁伯承等人泄露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工作中应当保密的内容,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理应受到惩处。最后,该案的22名涉案责任人员均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宁伯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吴永洪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
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除了个别恶意诬告者,绝大多数举报人都是勇于揭露阴暗面、积极反映身边问题的正义力量。举报信息一旦泄露,对于举报人而言意味着失信,其监督积极性将遭到重创,安全感荡然无存;对于违法乱纪者而言意味着纵容,会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继续为非作歹;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则意味着“举报有风险,往后需谨慎”的反向信号。如果监督举报者提心吊胆,违法乱纪者趾高气扬,谁还再敢挺身而出?公平正义又何从谈起?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与群众的响应、支持和监督是分不开的。一系列数据显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群众通过举报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许多地方的实名举报率都有明显上升。面对这份沉甸甸的信任和期待,必须创造安全的监督环境,切实维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只要出现泄密事件,不管涉及到谁,都必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对“内鬼”坚决追责,真正让群众敢于、愿于、乐于发挥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法释义(37)】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本条是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的规定。
处置反映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规定问题线索处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问题线索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承办部门收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拖延和积压。
二是处置的方式。主要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暂存待查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予以了结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职务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已建议有关单位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
三是处置问题线索注意事项。在处置具体问题线索时,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不能只分析具体的线索和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应当既研究分析被反映公职人员个人情况,还要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个体问题线索提出实事求是的处置意见。
四是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五是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定期对本部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自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核对、检查、抽查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本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各部门还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以前人为镜 严律己贵清廉
在今年的国庆阅兵和群众游行中,以鲜红的巨大党章模型为主的“从严治党”方阵格外引人注目。彩车上标注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强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新时代党建成果,生动呈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内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新生机,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党的面貌焕然一新。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领导干部,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自觉践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承诺,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
中国古代就有“两手只要两匹绢”的清廉故事,说的是后魏自太和迁都之后,国家殷富,库藏盈溢。一日,胡太后赐百官负绢,要求量力自取,大多朝臣亦能量力而行。唯有章武王元融和陈留侯李崇,因扛得太多而蹶倒伤踝。太后不与两人,责其空手回去。而侍中崔光只取两匹,太后诧异问之,崔光说:“臣有两手,唯堪两匹,所获多矣。”众臣服其清廉。
作为领导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时时给欲望上一把锁,牢牢锁住贪心和私欲。唯有如此,才能在名利面前多一分淡定,在诱惑面前多一分坚毅,在去留面前多一分从容,才能保持平常心态,不为官欲所累,不为名利所牵。正所谓“一念收敛,则万善来同;一念放恣,则百邪乘衅。”
孟郊《上达奚舍人》中有这样一句话“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周恩来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曾引此句,他指出,周恩来同志一生心底无私、天下为公的高尚人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中国共产党人优秀品德的集中写照,永远为后世景仰。
“公烛之下,不展家书”。周恩来从未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亲朋好友谋过半点私利,身后没有留下任何个人财产。领导干部要学习他严于律己、大公无私的崇高品质,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常怀天下为公之心,时刻装着民族和人民的利益,自律自省、公私分明、克己奉公,无畏、从容,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
当前,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正在开展,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摆到主题教育“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当中去,摆到主题教育“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的目标任务当中去,以先辈先进为镜,强化宗旨观念,锤炼党性党风,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自觉做守初心的典范、担使命的标兵、抓落实的先锋,做一名清廉的人民公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0月8日02版,作者:杨永兴)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故意泄露群众举报信息,后果很严重!
“你是否清楚党的工作纪律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守则?”
“我是一时糊涂。”
“我是一时大意。”
“我是一时气愤。”
这是广东湛江吴川市覃巴镇一起重大泄密案相关涉案人的陈述。真的只是糊涂、大意、气愤吗?2018年9月,覃巴镇纪委书记吴永洪接到一封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以秘密级别转办的群众实名举报信,主要反映覃巴镇副镇长宁伯承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吴永洪随后把宁伯承喊来,要求他对涉及问题提供说明材料,但却直接把举报信复印给了他。之后,宁伯承在吃饭时故意将举报信拿出给同席者阅看、拍照,导致该实名举报信在社会上流传。举报人身份被曝光后,遭到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举报对象家属等人的警告质问,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各地查处通报了多起泄露举报信息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离职教师举报非法办学,半小时后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之手;市民举报协警开套牌车,两天收到被举报人450通电话轰炸……举报泄密不仅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侵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在党内法规层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享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308条,都针对举报人、证人作了原则性保护规定。监察法第65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当然,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如果需要被举报人说明情况的,必须隐去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然后摘录有关内容交被举报人说明情况。由此可见,前文中吴永洪、宁伯承等人泄露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工作中应当保密的内容,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理应受到惩处。最后,该案的22名涉案责任人员均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宁伯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吴永洪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
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除了个别恶意诬告者,绝大多数举报人都是勇于揭露阴暗面、积极反映身边问题的正义力量。举报信息一旦泄露,对于举报人而言意味着失信,其监督积极性将遭到重创,安全感荡然无存;对于违法乱纪者而言意味着纵容,会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继续为非作歹;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则意味着“举报有风险,往后需谨慎”的反向信号。如果监督举报者提心吊胆,违法乱纪者趾高气扬,谁还再敢挺身而出?公平正义又何从谈起?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与群众的响应、支持和监督是分不开的。一系列数据显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群众通过举报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许多地方的实名举报率都有明显上升。面对这份沉甸甸的信任和期待,必须创造安全的监督环境,切实维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只要出现泄密事件,不管涉及到谁,都必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对“内鬼”坚决追责,真正让群众敢于、愿于、乐于发挥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法释义(37)】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本条是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的规定。
处置反映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规定问题线索处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问题线索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承办部门收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拖延和积压。
二是处置的方式。主要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暂存待查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予以了结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职务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已建议有关单位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
三是处置问题线索注意事项。在处置具体问题线索时,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不能只分析具体的线索和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应当既研究分析被反映公职人员个人情况,还要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个体问题线索提出实事求是的处置意见。
四是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五是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定期对本部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自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核对、检查、抽查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本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各部门还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