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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文苑】为政当志在必为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19-03-04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清风文苑】为政当志在必为

·学思践悟·

为政当志在必为

●不论是早出晚归、操劳辛苦,还是遭遇急难险重、焦头烂额,都不要将其看作负担,而要将其视作一种锻炼、一种提高、一种成长,练就出为人民服务的宽肩膀、硬脚板、强体魄。

清代陈宏谋在《从政遗规》一书中讲道:“君子当官任职,不计难易,所计者是非耳。而志在必为,故动而成功。小人苟禄营私,择己利便,而多所避就,故用必败事。”其含义是,贤能的君子当官做事,不计较事情的难易,只在乎事情的本质,正因其不计难易、志在必为,才能获得成功。相反,有的人做官则是趋利避害,处处为自己精心设计,这样的人即便得到任用也不会有所作为。

这启示我们,为官者要勇担事、干成事、办好事,要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要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切实提升——为政当志在必为。

为政当志在必为,就要勇于担当,遇事不躲避。“为官避事平生耻”,这一信条为不少古代官员所践行。如,被后世称作“唐室砥柱”的狄仁杰,为官勤勉尽职、夙夜在公,凭借着积极作为赢得了百姓的赞誉。在其任职大理丞期间,仅一年就判决了以前积压的几千件案子,牵涉到一万七千人。并且这些案子判决结束后,竟然没有一人喊冤。再如,唐代大文豪刘禹锡曾担任监察御史,在其为官期间虽屡遭贬谪,但勤政为民之心始终不变。从开仓赈饥到免赋减役,从重土爱民到兴教重学,从探问农耕到教泽百姓……不论身处何方,刘禹锡都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为政当志在必为,就必须善于打破固有观念和条条框框限制,敢为天下先,勇于闯出一条新路。原义乌县委书记谢高华,以巨大的勇气和犀利的商业眼光,打破旧有规章的束缚,敢于改革勇于创新,首创提出“兴商建县”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为小商小贩在路边摆摊卖货撑腰,在其精心培育下催生出有名的“义乌小商品市场”。原蛇口工业区管委会主任袁庚,更是大胆提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这一打破旧有思维的改革口号,在蛇口荒滩上展开了大胆探索和试验,创办起我国第一个外向型经济开发区——蛇口工业区,等等。正因为他们志在必为又大胆创新,才能够在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中创造出辉煌业绩。

为政当志在必为,有时还需要在公与私的交锋面前,乐于奉献,甚至牺牲掉自己的利益。三国时期魏国大臣王观,在任职涿郡太守时,遇上朝廷要求各郡县按照经济社会状况上报等次。朝廷将全国郡县分为剧、中、平三个等次,被评为剧等的郡县在劳役赋税上有所减免,但要求太守将儿子送到京城作人质。对此,主办官员想把涿郡划为中或平,王观则是断然拒绝。在他看来,为官就是要为百姓服务的,既然将涿郡定为剧等有利于降低赋税、有利于减轻百姓负担,又怎能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有负于一郡的百姓呢?最终他上报涿郡为边境剧郡,然后把自己的独生子送到魏都邺城为人质。

清代聂继模在《诫子书》中这样说:“山僻知县,事简责轻,最足钝人志气,须时时将此心提醒激发。无事寻出有事,有事终归无事。”这段话对当下也颇有借鉴意义,意在劝诫为官者不要因为地方偏僻、任务繁琐,就渐渐消磨了积极有为的进取心态。对党员干部来说,不论是早出晚归、操劳辛苦,还是遭遇急难险重、焦头烂额,都不要将其看作负担,而要将其视作一种锻炼、一种提高、一种成长,练就出为人民服务的宽肩膀、硬脚板、强体魄。

典型是最好的教科书,榜样是有形的价值观。只有今天学习榜样,才可能明天成为榜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月24日02版,作者:左连璧)

 

 

 

 

 

 

·明纪释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巡礼之七

让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

 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速度——

“我上午举报的,下午纪委就联系我了,不到一个月就查清了!”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三坛丰村村民老杨给纪检监察干部点了个大大的“赞”。

 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心——

“2分钱虽少,但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分一毫都不容贪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干部揪住“2分钱”问题线索不放,刨根问底,最终让侵占群众利益的“蝇贪”原形毕露。

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大事,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持续发力、精准出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的十九大以来,截至2018年11月,全国共查处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23.87万个,处理31.6万人。

 深化专项治理,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脱贫攻坚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十九届中央纪委将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作为谋篇开局、为民务实的新招实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多次对开展专项治理作出指示,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作出明确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作为,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青海省玛多县黄河乡原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侯长军侵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和民政特困人员生活补助资金问题……”2018年4月,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共分4批对29起典型案例点名道姓进行公开通报曝光,传递出持续深化专项治理的坚定决心。

脱贫攻坚,责任重于泰山;失职失责,就要付出代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等人失职失责,致使部分扶贫领域问题屡查屡犯,一直得不到解决,受到严肃问责;四川省理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何尔乓,副局长张利等人因对扶贫资金监管不力被严肃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问题,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的问题,严肃、精准问责。党的十九大以来,截至2018年11月,全国共问责脱贫攻坚“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党员领导干部4.61万人,形成强大震慑。

“灌阳县黄关镇联德村村委会主任周某,在扶贫项目中‘捞油水’。”接到问题反映线索,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决定:直查直办!

仅用4天,案情便水落石出——2014年,周某申报扶贫项目时虚报面积,多得补助1.89万元;2016年8月,侵占道路建设资金3.5万元。最终,周某被开除党籍,违纪所得被追缴。

向扶贫资金“伸黑手”,严惩不贷;脱贫攻坚中“耍把戏”,绝不姑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最严明的纪律处理扶贫领域发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揪出一切对扶贫资金资源动“歪脑筋”的蛀虫。党的十九大以来,截至2018年11月,全国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3.31万个、处理18.01万人。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纪委监委联合区财政、审计、民政、农业等部门组织工作组,进村入户,重点围绕扶贫领域中存在的贪污挪用、截留私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图为近日,工作组人员在腊市镇明塘村向村民核实火龙果种植补贴资金到位情况。拔除“保护伞”,在扫黑除恶中精准出击

超载、超速、闯红灯……曾有一个时期,“冰城”哈尔滨存在一批横冲直撞的“疯狂大货车”,每年都有多人命丧车轮下,成了市民们的一块“心病”。

大货车何以横冲直撞、肆无忌惮?交警为什么不管?……哈尔滨市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专案组,打响整治“疯狂大货车”、深挖“保护伞”的攻坚战。最终,打掉涉恶“保车”团伙6个,查处涉嫌犯罪社会人员70人和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122人。

扫黑除恶,纪检监察机关在行动。中央纪委常委会把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参与专项斗争作出具体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腐败,坚决惩治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

“湖南省综治办原主任周符波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8年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展现出打击涉黑涉恶腐败和深挖彻查“保护伞”的坚强意志。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建立内部工作机构,通过提醒约谈、督导检查、提级办理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同时,与政法机关建立协作配合、线索双向移送和协同查办案件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查处了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

2018年7月,广东省汕尾市纪委监委针对群众反映一些涉黑制毒贩毒团伙打而不绝、一些公职人员牵涉其中的问题,对近10年来的相关问题线索大起底,发现汕尾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郑海陆与多个未破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案件都有关联。

专案组同志敏锐察觉到,“拿下”郑海陆是突破系列涉黑涉恶案的关键,果断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并顺“瓜”摸“藤”,有力打击了汕尾城区、陆丰、海丰等地的黑恶势力,受到当地群众交口称赞。

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1829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288人,移送司法机关1649人。

严惩“蝇贪蚁腐”,让中央惠民政策落地落实

“母亲已经去世了,怎么可能还在领钱?”前段时间,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场乡松坝村村民熊某在村里民生监督终端机上查询时,无意间发现已经去世两年的一位老人每月仍在“按时领取”养老保险金。

熊某随后将相关问题反映至六枝特区纪委监委。很快,松坝村原社保协管员李卓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浮出水面,李卓受到严肃处理。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要求,坚决查处发生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生态环保等领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基层干部吃拿卡要、盘剥克扣、优亲厚友等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惩治“蝇贪”“蚁腐”,确保广大群众保质保量享受中央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

“以前还心存侥幸,最近看到到处都是纪委监委关于限期说清问题的通告,吃不好也睡不好,压力很大……”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丹松村党支部书记汪某说,自从“一卡通”专项治理工作启动以来,看到那么多人被查处,他总担心纸里包不住火。最终汪某和村委会主任夏某先后来到镇纪委,主动交代了违规截留村民耕地地力补贴资金的问题。

2018年6月开始,四川省持续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从群众最关切、最亟须解决的问题入手,疾风厉势整治“一卡通”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治理期间,全省共清理银行卡4000余万张,2万余人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

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多发易发,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破解“最后一公里”的监督难题。

2018年8月,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南石桥村一名非党员村民小组长戴春良因套取种粮补贴1.58万元被查处。戴春良问题线索之前就已存在,但其既不属于纪律审查范围,又不属于行政监察范围,问题一度难以解决。监察体制改革后,非党员村干部也被纳入监察对象。画溪街道监察办成立后快查快处,最终,戴春良被责令辞去组长职务,并上缴套取的资金。

“蝇贪”成群,其害无穷,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永远在路上。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扑下身子深入群众,埋头苦干不懈努力,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记者 李志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19)】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监察工作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抓常、抓细、抓长,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监督工作有锋芒和针对性,真正严肃起来。

本条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谈话的对象和要件。谈话的对象是监察对象,要件是其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这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做好监察工作,必须与党内监督同样注重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必须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对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一定要尽早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其说明情况,避免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是监察机关履行好监察专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是对监察对象的爱护。

二是谈话的主体和方式。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要按程序报批。谈话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委托有关机关、人员”,是指委托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置:(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予以了结澄清;(2)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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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文苑】为政当志在必为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19-03-04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审核:宣传部

【清风文苑】为政当志在必为

·学思践悟·

为政当志在必为

●不论是早出晚归、操劳辛苦,还是遭遇急难险重、焦头烂额,都不要将其看作负担,而要将其视作一种锻炼、一种提高、一种成长,练就出为人民服务的宽肩膀、硬脚板、强体魄。

清代陈宏谋在《从政遗规》一书中讲道:“君子当官任职,不计难易,所计者是非耳。而志在必为,故动而成功。小人苟禄营私,择己利便,而多所避就,故用必败事。”其含义是,贤能的君子当官做事,不计较事情的难易,只在乎事情的本质,正因其不计难易、志在必为,才能获得成功。相反,有的人做官则是趋利避害,处处为自己精心设计,这样的人即便得到任用也不会有所作为。

这启示我们,为官者要勇担事、干成事、办好事,要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要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切实提升——为政当志在必为。

为政当志在必为,就要勇于担当,遇事不躲避。“为官避事平生耻”,这一信条为不少古代官员所践行。如,被后世称作“唐室砥柱”的狄仁杰,为官勤勉尽职、夙夜在公,凭借着积极作为赢得了百姓的赞誉。在其任职大理丞期间,仅一年就判决了以前积压的几千件案子,牵涉到一万七千人。并且这些案子判决结束后,竟然没有一人喊冤。再如,唐代大文豪刘禹锡曾担任监察御史,在其为官期间虽屡遭贬谪,但勤政为民之心始终不变。从开仓赈饥到免赋减役,从重土爱民到兴教重学,从探问农耕到教泽百姓……不论身处何方,刘禹锡都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为政当志在必为,就必须善于打破固有观念和条条框框限制,敢为天下先,勇于闯出一条新路。原义乌县委书记谢高华,以巨大的勇气和犀利的商业眼光,打破旧有规章的束缚,敢于改革勇于创新,首创提出“兴商建县”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为小商小贩在路边摆摊卖货撑腰,在其精心培育下催生出有名的“义乌小商品市场”。原蛇口工业区管委会主任袁庚,更是大胆提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这一打破旧有思维的改革口号,在蛇口荒滩上展开了大胆探索和试验,创办起我国第一个外向型经济开发区——蛇口工业区,等等。正因为他们志在必为又大胆创新,才能够在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中创造出辉煌业绩。

为政当志在必为,有时还需要在公与私的交锋面前,乐于奉献,甚至牺牲掉自己的利益。三国时期魏国大臣王观,在任职涿郡太守时,遇上朝廷要求各郡县按照经济社会状况上报等次。朝廷将全国郡县分为剧、中、平三个等次,被评为剧等的郡县在劳役赋税上有所减免,但要求太守将儿子送到京城作人质。对此,主办官员想把涿郡划为中或平,王观则是断然拒绝。在他看来,为官就是要为百姓服务的,既然将涿郡定为剧等有利于降低赋税、有利于减轻百姓负担,又怎能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有负于一郡的百姓呢?最终他上报涿郡为边境剧郡,然后把自己的独生子送到魏都邺城为人质。

清代聂继模在《诫子书》中这样说:“山僻知县,事简责轻,最足钝人志气,须时时将此心提醒激发。无事寻出有事,有事终归无事。”这段话对当下也颇有借鉴意义,意在劝诫为官者不要因为地方偏僻、任务繁琐,就渐渐消磨了积极有为的进取心态。对党员干部来说,不论是早出晚归、操劳辛苦,还是遭遇急难险重、焦头烂额,都不要将其看作负担,而要将其视作一种锻炼、一种提高、一种成长,练就出为人民服务的宽肩膀、硬脚板、强体魄。

典型是最好的教科书,榜样是有形的价值观。只有今天学习榜样,才可能明天成为榜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月24日02版,作者:左连璧)

 

 

 

 

 

 

·明纪释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巡礼之七

让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

 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速度——

“我上午举报的,下午纪委就联系我了,不到一个月就查清了!”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三坛丰村村民老杨给纪检监察干部点了个大大的“赞”。

 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心——

“2分钱虽少,但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分一毫都不容贪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干部揪住“2分钱”问题线索不放,刨根问底,最终让侵占群众利益的“蝇贪”原形毕露。

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大事,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持续发力、精准出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的十九大以来,截至2018年11月,全国共查处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23.87万个,处理31.6万人。

 深化专项治理,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脱贫攻坚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十九届中央纪委将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作为谋篇开局、为民务实的新招实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多次对开展专项治理作出指示,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作出明确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作为,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青海省玛多县黄河乡原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侯长军侵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和民政特困人员生活补助资金问题……”2018年4月,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共分4批对29起典型案例点名道姓进行公开通报曝光,传递出持续深化专项治理的坚定决心。

脱贫攻坚,责任重于泰山;失职失责,就要付出代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等人失职失责,致使部分扶贫领域问题屡查屡犯,一直得不到解决,受到严肃问责;四川省理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何尔乓,副局长张利等人因对扶贫资金监管不力被严肃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问题,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的问题,严肃、精准问责。党的十九大以来,截至2018年11月,全国共问责脱贫攻坚“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党员领导干部4.61万人,形成强大震慑。

“灌阳县黄关镇联德村村委会主任周某,在扶贫项目中‘捞油水’。”接到问题反映线索,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决定:直查直办!

仅用4天,案情便水落石出——2014年,周某申报扶贫项目时虚报面积,多得补助1.89万元;2016年8月,侵占道路建设资金3.5万元。最终,周某被开除党籍,违纪所得被追缴。

向扶贫资金“伸黑手”,严惩不贷;脱贫攻坚中“耍把戏”,绝不姑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最严明的纪律处理扶贫领域发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揪出一切对扶贫资金资源动“歪脑筋”的蛀虫。党的十九大以来,截至2018年11月,全国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3.31万个、处理18.01万人。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纪委监委联合区财政、审计、民政、农业等部门组织工作组,进村入户,重点围绕扶贫领域中存在的贪污挪用、截留私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图为近日,工作组人员在腊市镇明塘村向村民核实火龙果种植补贴资金到位情况。拔除“保护伞”,在扫黑除恶中精准出击

超载、超速、闯红灯……曾有一个时期,“冰城”哈尔滨存在一批横冲直撞的“疯狂大货车”,每年都有多人命丧车轮下,成了市民们的一块“心病”。

大货车何以横冲直撞、肆无忌惮?交警为什么不管?……哈尔滨市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专案组,打响整治“疯狂大货车”、深挖“保护伞”的攻坚战。最终,打掉涉恶“保车”团伙6个,查处涉嫌犯罪社会人员70人和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122人。

扫黑除恶,纪检监察机关在行动。中央纪委常委会把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参与专项斗争作出具体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腐败,坚决惩治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

“湖南省综治办原主任周符波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8年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展现出打击涉黑涉恶腐败和深挖彻查“保护伞”的坚强意志。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建立内部工作机构,通过提醒约谈、督导检查、提级办理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同时,与政法机关建立协作配合、线索双向移送和协同查办案件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查处了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

2018年7月,广东省汕尾市纪委监委针对群众反映一些涉黑制毒贩毒团伙打而不绝、一些公职人员牵涉其中的问题,对近10年来的相关问题线索大起底,发现汕尾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郑海陆与多个未破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案件都有关联。

专案组同志敏锐察觉到,“拿下”郑海陆是突破系列涉黑涉恶案的关键,果断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并顺“瓜”摸“藤”,有力打击了汕尾城区、陆丰、海丰等地的黑恶势力,受到当地群众交口称赞。

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1829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288人,移送司法机关1649人。

严惩“蝇贪蚁腐”,让中央惠民政策落地落实

“母亲已经去世了,怎么可能还在领钱?”前段时间,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场乡松坝村村民熊某在村里民生监督终端机上查询时,无意间发现已经去世两年的一位老人每月仍在“按时领取”养老保险金。

熊某随后将相关问题反映至六枝特区纪委监委。很快,松坝村原社保协管员李卓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浮出水面,李卓受到严肃处理。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要求,坚决查处发生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生态环保等领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基层干部吃拿卡要、盘剥克扣、优亲厚友等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厉惩治“蝇贪”“蚁腐”,确保广大群众保质保量享受中央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

“以前还心存侥幸,最近看到到处都是纪委监委关于限期说清问题的通告,吃不好也睡不好,压力很大……”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丹松村党支部书记汪某说,自从“一卡通”专项治理工作启动以来,看到那么多人被查处,他总担心纸里包不住火。最终汪某和村委会主任夏某先后来到镇纪委,主动交代了违规截留村民耕地地力补贴资金的问题。

2018年6月开始,四川省持续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从群众最关切、最亟须解决的问题入手,疾风厉势整治“一卡通”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治理期间,全省共清理银行卡4000余万张,2万余人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

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多发易发,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基层权力运行的监督存在薄弱环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破解“最后一公里”的监督难题。

2018年8月,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南石桥村一名非党员村民小组长戴春良因套取种粮补贴1.58万元被查处。戴春良问题线索之前就已存在,但其既不属于纪律审查范围,又不属于行政监察范围,问题一度难以解决。监察体制改革后,非党员村干部也被纳入监察对象。画溪街道监察办成立后快查快处,最终,戴春良被责令辞去组长职务,并上缴套取的资金。

“蝇贪”成群,其害无穷,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永远在路上。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扑下身子深入群众,埋头苦干不懈努力,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记者 李志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19)】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监察工作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抓常、抓细、抓长,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监督工作有锋芒和针对性,真正严肃起来。

本条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谈话的对象和要件。谈话的对象是监察对象,要件是其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这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做好监察工作,必须与党内监督同样注重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必须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对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一定要尽早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其说明情况,避免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是监察机关履行好监察专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是对监察对象的爱护。

二是谈话的主体和方式。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要按程序报批。谈话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委托有关机关、人员”,是指委托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置:(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予以了结澄清;(2)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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