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德比代云布 心如晋水清
●对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来说,既要汇德于心、修德于行,更要以德立廉、以行践廉。以德养廉,以廉润德,方能不忘初心、永葆本色。
“德比代云布,心如晋水清”是唐玄宗写给太原尹裴宽的饯行诗,表达了对其德行深厚、内心清明的高尚品格的赞叹。
修德、养廉是为官从政者永恒的必修课。自古至今,在考察为官从政者的诸多要素中,“德”往往居于首位。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对德与才的关系有着较为精到的论述:“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他提出道德是才华的统领,才华是道德的辅助,选拔人才要做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据邵伯温《邵氏闻见录》记载:宋哲宗时期,司马光官拜宰相,推荐刘安世为“馆职”,掌修国史。司马光问刘安世,你知道我为什么举荐你吗?刘安世猜测:“大概是因为我是您的弟子吧。”司马光回答:“不是这样!我被罢官后,你逢年过节问讯不断;我官拜宰相,你反而不再和我联络,这才是我举荐你的原因。”司马光提拔刘安世,看重的正是他的品行。
《论语》有言:“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古人认为,修己最重要的是修德。在当今社会,德主要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对党员干部来说,政德尤其要过硬。政德不过硬,能力越强,职位越高,反而危害越大。正如司马光所言:“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古昔以来,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以至于颠覆者多矣”。
从公开披露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来看,政德有亏是这些人的共性,其中不少人是政治上的“两面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说一套、做一套。有的会上高调表态“坚决维护”,而私下却妄议中央、不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有的口口声声“保持一致”,而背后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立场摇摆;有的在上级领导面前卑躬屈膝、阿谀奉承、溜须拍马,而在下属和群众面前却趾高气扬、盛气凌人、不可一世……这些,都是缺“德”的典型病征。
俗话说:百行德为先,治政廉为首。修德与养廉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滋养、相互促进的关系。一个人如果能恪守道德,为官往往也能做到清廉自守。同样,能够清廉自守,本身就体现了一种较强的道德自制力。
纵观古今为人称颂的好官,不仅是道德的楷模,亦是廉洁的典范。古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的包拯,“为官十载无家财,青石压船抗风浪”的张弼等清官廉吏;今有“不治服风沙,就让风沙把我埋掉”的谷文昌,“赚钱的事让群众干,不赚钱的事让党委政府干”的廖俊波,“把官做淡,把事做精,把人做大”的杨汉军等优秀党员干部。他们不仅自身德业圆满,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对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来说,既要汇德于心、修德于行,更要以德立廉、以行践廉。以德养廉,以廉润德,方能不忘初心、永葆本色。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1日02版,作者:余足云)
·明纪释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巡礼之八
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铁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
作为监督别人的人、执纪执法的人,首先必须自身正自身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先后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等要求,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要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时刻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从严从实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铁军。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忠实履行“两个维护”根本政治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两个维护”上担负着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模糊、动摇、放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精神,带头做“两个维护”的坚定践行者,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主动向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深刻认识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严肃机关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以及谈心谈话制度,不断增强基层党的组织生活活力;以增强政治功能为重点,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加强临时党支部建设,要求所有审查调查组和巡视组都成立临时党支部;做深做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全面融合,实现“形”的重塑和“神”的重铸。
坚持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督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高度重视并反复强调,“天涯无净土”,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要加强内部监督,以眼里不容沙子的态度加强对“自己人”监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专门召开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主任杨晓渡在会上强调,要突出“自己人”的特点,始终把监督挺在前面,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以自身建设立信立威,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来,普遍加强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力量。以重庆市纪委监委为例,该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人员由监察体制改革以前的8人增加到14人,并在人员结构上选优配强,重点选拔政治过硬、经验丰富的干部到干部监督室工作。
“这次谈话让我出了一身大汗,是警醒更是信任,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规合纪合法。”天津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收到反映某事业单位纪委书记的轻微违纪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后,该同志作出深刻检讨并决心整改。前不久,干部监督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该同志工作状态大有起色。
坚持抓早抓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决不护短遮丑。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加大日常谈话提醒力度,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以谈话函询为抓手,压实主体责任,要求基层党组织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针对发现的情况或问题,强化分析研判,找准突出问题,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对“人”的从严管理上下功夫,在干部日常管理中强化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部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核,组织委机关、直属单位、派驻机构局处级以上干部及新提拔、新调入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查核实、重点查核,对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的依规依纪予以诫勉或组织处理。
坚持刀刃向内,坚决清理门户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执纪违纪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锻造纪检监察队伍。
2018年9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查处了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等人。党的十九大以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了陕西省纪委原预防腐败室主任胡传祥,重庆市纪委驻市环保局纪检组原组长陶志刚,广东省清远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梁波,山西省晋煤集团纪委原书记王良彦等“内鬼”。这都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绝不“护犊子”、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强决心和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问题“零容忍”的坚强意志。
“相较一般性的腐败问题而言,执纪执法者违纪违法的问题,必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影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效和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坚决清理门户,就要对有问题的干部不护短、不搞区别化,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江西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为加强“以案促改”,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去年11月至12月,在委机关内组织开展系列警示教育活动。编写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警示材料汇编》《机关党员干部遵规守纪警示提醒》等警示材料,让广大干部引以为戒。其中,《警示提醒》材料列举委机关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太重视、容易疏忽,违纪不明显或尚未构成违纪,但与委机关纪律规矩、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要求不符的十方面典型问题,采取“示例+评析”的方式,以例说规,提醒机关党员干部遵守纪律规矩。
随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各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采取了党支部负责人讲党课、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集体学习讨论交流、谈心谈话、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党员干部紧密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从具体问题入手开展对照检查、剖析反思,受到了深刻警醒和触动。
不断扎紧制度笼子,推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
2018年8月,中共中央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高度重视,有力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根据合署办公要求,主动适应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研究出台涉及信访举报、线索管理、措施使用、立案程序、审理流程、材料归档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及相关文书式样。20多个省区市纪委监委、10余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多个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出台了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和“负面清单”,提出需要努力做到的“高标准”,划出不能触碰的“底线”,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加强队伍自我约束。
“我委决定对你采取留置措施,这是我们的证件,请你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字。”这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监委对永顺县国土局经开区分局原局长宋谋宁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时的一个细节。
州纪委监委集体研究决定并经州委同意采取留置措施、报请省纪委监委批准、调查人员每次讯问都须在讯问本上登记、留置期间全程录音录像……“我们以严格的内控程序设计和细致的监督举措,确保行使权力慎之又慎。”湘西州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职责纪定、职责法定,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审批权限,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条件下开展工作。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在内设机构改革中逐步推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强化自我约束。(记者 张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0)】监察机关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的规定。
本条借鉴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指出,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要赋予监察机关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两个试点方案赋予监察机关的手段和措施,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措施针对的是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为了保障这项措施的实施,防止有的被调查人不配合,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要求陈述的被调查人,在必要时可以出具书面通知。这里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是针对被调查人不按照监察机关口头要求进行陈述时,由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作出陈述。如果被调查人此时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陈述的,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讯问。“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职务违法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监察机关是我国有权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的机关。讯问这些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是调查活动中的重要权限之一,讯问笔录也是作出处置、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调查中的讯问权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讯问活动要符合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具体程序、要求等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要求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作出陈述,以及讯问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时,应当首先提问被调查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违法犯罪的事实的情节或者没有违法犯罪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共同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分别单独讯问,防止串供或者相互影响。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口供,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德比代云布 心如晋水清
●对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来说,既要汇德于心、修德于行,更要以德立廉、以行践廉。以德养廉,以廉润德,方能不忘初心、永葆本色。
“德比代云布,心如晋水清”是唐玄宗写给太原尹裴宽的饯行诗,表达了对其德行深厚、内心清明的高尚品格的赞叹。
修德、养廉是为官从政者永恒的必修课。自古至今,在考察为官从政者的诸多要素中,“德”往往居于首位。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对德与才的关系有着较为精到的论述:“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他提出道德是才华的统领,才华是道德的辅助,选拔人才要做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据邵伯温《邵氏闻见录》记载:宋哲宗时期,司马光官拜宰相,推荐刘安世为“馆职”,掌修国史。司马光问刘安世,你知道我为什么举荐你吗?刘安世猜测:“大概是因为我是您的弟子吧。”司马光回答:“不是这样!我被罢官后,你逢年过节问讯不断;我官拜宰相,你反而不再和我联络,这才是我举荐你的原因。”司马光提拔刘安世,看重的正是他的品行。
《论语》有言:“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古人认为,修己最重要的是修德。在当今社会,德主要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对党员干部来说,政德尤其要过硬。政德不过硬,能力越强,职位越高,反而危害越大。正如司马光所言:“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古昔以来,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以至于颠覆者多矣”。
从公开披露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来看,政德有亏是这些人的共性,其中不少人是政治上的“两面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说一套、做一套。有的会上高调表态“坚决维护”,而私下却妄议中央、不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有的口口声声“保持一致”,而背后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立场摇摆;有的在上级领导面前卑躬屈膝、阿谀奉承、溜须拍马,而在下属和群众面前却趾高气扬、盛气凌人、不可一世……这些,都是缺“德”的典型病征。
俗话说:百行德为先,治政廉为首。修德与养廉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滋养、相互促进的关系。一个人如果能恪守道德,为官往往也能做到清廉自守。同样,能够清廉自守,本身就体现了一种较强的道德自制力。
纵观古今为人称颂的好官,不仅是道德的楷模,亦是廉洁的典范。古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的包拯,“为官十载无家财,青石压船抗风浪”的张弼等清官廉吏;今有“不治服风沙,就让风沙把我埋掉”的谷文昌,“赚钱的事让群众干,不赚钱的事让党委政府干”的廖俊波,“把官做淡,把事做精,把人做大”的杨汉军等优秀党员干部。他们不仅自身德业圆满,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对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来说,既要汇德于心、修德于行,更要以德立廉、以行践廉。以德养廉,以廉润德,方能不忘初心、永葆本色。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3月1日02版,作者:余足云)
·明纪释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巡礼之八
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铁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
作为监督别人的人、执纪执法的人,首先必须自身正自身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先后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等要求,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要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时刻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从严从实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铁军。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忠实履行“两个维护”根本政治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两个维护”上担负着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模糊、动摇、放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精神,带头做“两个维护”的坚定践行者,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主动向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深刻认识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严肃机关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以及谈心谈话制度,不断增强基层党的组织生活活力;以增强政治功能为重点,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加强临时党支部建设,要求所有审查调查组和巡视组都成立临时党支部;做深做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全面融合,实现“形”的重塑和“神”的重铸。
坚持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督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高度重视并反复强调,“天涯无净土”,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要加强内部监督,以眼里不容沙子的态度加强对“自己人”监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专门召开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主任杨晓渡在会上强调,要突出“自己人”的特点,始终把监督挺在前面,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以自身建设立信立威,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来,普遍加强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力量。以重庆市纪委监委为例,该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人员由监察体制改革以前的8人增加到14人,并在人员结构上选优配强,重点选拔政治过硬、经验丰富的干部到干部监督室工作。
“这次谈话让我出了一身大汗,是警醒更是信任,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规合纪合法。”天津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收到反映某事业单位纪委书记的轻微违纪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后,该同志作出深刻检讨并决心整改。前不久,干部监督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该同志工作状态大有起色。
坚持抓早抓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决不护短遮丑。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加大日常谈话提醒力度,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以谈话函询为抓手,压实主体责任,要求基层党组织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针对发现的情况或问题,强化分析研判,找准突出问题,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对“人”的从严管理上下功夫,在干部日常管理中强化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部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审核,组织委机关、直属单位、派驻机构局处级以上干部及新提拔、新调入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查核实、重点查核,对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的依规依纪予以诫勉或组织处理。
坚持刀刃向内,坚决清理门户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执纪违纪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坚决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锻造纪检监察队伍。
2018年9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查处了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等人。党的十九大以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了陕西省纪委原预防腐败室主任胡传祥,重庆市纪委驻市环保局纪检组原组长陶志刚,广东省清远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梁波,山西省晋煤集团纪委原书记王良彦等“内鬼”。这都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绝不“护犊子”、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强决心和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问题“零容忍”的坚强意志。
“相较一般性的腐败问题而言,执纪执法者违纪违法的问题,必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影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效和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坚决清理门户,就要对有问题的干部不护短、不搞区别化,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江西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为加强“以案促改”,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去年11月至12月,在委机关内组织开展系列警示教育活动。编写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警示材料汇编》《机关党员干部遵规守纪警示提醒》等警示材料,让广大干部引以为戒。其中,《警示提醒》材料列举委机关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太重视、容易疏忽,违纪不明显或尚未构成违纪,但与委机关纪律规矩、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要求不符的十方面典型问题,采取“示例+评析”的方式,以例说规,提醒机关党员干部遵守纪律规矩。
随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各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采取了党支部负责人讲党课、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集体学习讨论交流、谈心谈话、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党员干部紧密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从具体问题入手开展对照检查、剖析反思,受到了深刻警醒和触动。
不断扎紧制度笼子,推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
2018年8月,中共中央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高度重视,有力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根据合署办公要求,主动适应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研究出台涉及信访举报、线索管理、措施使用、立案程序、审理流程、材料归档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及相关文书式样。20多个省区市纪委监委、10余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多个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出台了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和“负面清单”,提出需要努力做到的“高标准”,划出不能触碰的“底线”,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加强队伍自我约束。
“我委决定对你采取留置措施,这是我们的证件,请你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字。”这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监委对永顺县国土局经开区分局原局长宋谋宁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时的一个细节。
州纪委监委集体研究决定并经州委同意采取留置措施、报请省纪委监委批准、调查人员每次讯问都须在讯问本上登记、留置期间全程录音录像……“我们以严格的内控程序设计和细致的监督举措,确保行使权力慎之又慎。”湘西州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职责纪定、职责法定,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审批权限,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条件下开展工作。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在内设机构改革中逐步推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强化自我约束。(记者 张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20)】监察机关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的规定。
本条借鉴了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指出,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要赋予监察机关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两个试点方案赋予监察机关的手段和措施,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措施针对的是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为了保障这项措施的实施,防止有的被调查人不配合,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要求陈述的被调查人,在必要时可以出具书面通知。这里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是针对被调查人不按照监察机关口头要求进行陈述时,由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作出陈述。如果被调查人此时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陈述的,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讯问。“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职务违法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监察机关是我国有权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的机关。讯问这些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是调查活动中的重要权限之一,讯问笔录也是作出处置、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调查中的讯问权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讯问活动要符合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具体程序、要求等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要求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作出陈述,以及讯问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时,应当首先提问被调查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违法犯罪的事实的情节或者没有违法犯罪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共同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分别单独讯问,防止串供或者相互影响。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口供,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