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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文苑】不问不知 好问则裕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20-11-18
文章出处:纪检监察室

·学思践悟·

不问不知 好问则裕

《尚书·商书》中说:好问则裕,自用则小。这句话的意思是:喜欢提出问题向别人请教,知识就会越来越丰富;刚愎自用,不虚心向他人求教,学到的东西就少。

“不学不成,不问不知。”《淮南子·主术》云:“文王智而好问,故圣;武王勇而好问,故胜。”周文王、周武王之所以能成就大业,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虚心请教。孔子问礼于老子、问乐于苌弘、问琴于师襄、问农事于老农,曾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问是一种广泛获取知识的有效途径,既要向自己的老师、长辈虚心请教,也要有不耻下问的精神,不要因向学问或地位比自己低的人请教感到羞愧,只有多问,才能增长学识、少犯错误。

古人云,“强不知以为知,此乃大愚”。术业有专攻,人的精力和时间有限,不可能在所有领域样样精通。一知半解不要紧,可以通过刻苦学习、虚心请教把短板补上来,但如果自欺欺人、不懂装懂,轻者贻笑大方,重则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三国时,魏国大将司马懿奉命统领大军奔向祁山,司马懿不懂破阵之法,硬着头皮派张虎、戴陵攻阵,全部被俘,司马懿大败而归。《警世通言》中记载,苏轼拜谒王安石,在其府上看到“西风昨夜过园林,吹落黄花满地金”两句诗,想当然以为菊花在深秋盛开且耐久,只会干枯在枝头,怎会风吹花落“满地金”。于是添了两句,“秋花不比春花落,说与诗人仔细吟”。一日秋风过后,苏轼看到自家后园菊花花瓣散落一地,想起当初不懂装懂给王安石续诗,不禁心生懊悔。

“好问则裕”说起来简单,做起来不易。当前,有少数党员干部抹不开面子、放不下架子,检查工作时明明不懂却频频点头;有的对不了解的业务乱提“建议”、指手画脚;有的无视群众意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好问其实是一种求知态度,需要端正姿态,去除焦躁,清楚地知道自己哪里薄弱、要问什么、该向谁请教,做到有的放矢。好问是一种高贵品质,需要虚怀若谷、不耻下问的胸怀,倾听尊重他人意见,取长补短,做到兼听则明。好问是一种工作作风,需要踏踏实实、贴近实际,在深入细致的调研中虚心求教、真诚务实,做到事半功倍。

毛泽东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中说,“先做学生,然后再做先生;先向下面干部请教,然后再下命令”。在实践中,不断求问才能弥补自身不足,进而丰富知识、提升本领。新时代的党员干部要敢于问,把问当成与群众、他人相处之道,不要觉得是失了面子、丢了形象。要勤于问,及时听取别人好的意见,择善而从,不断增加自身知识储备,增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本领。要善于问,真正把握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凝聚起民心民智民力,开创改革发展新局。

不问不知,好问则裕。在人民面前,我们永远是小学生,自觉拜人民为师,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这是党员干部应有的觉悟。凡事多问,多征求群众意见,多倾听群众心声,努力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金钥匙”,才能把各项工作做得令群众满意,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1月12日02版,作者:易甘)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问责条例系列解读②

除了纪委,这些单位也有权进行问责

说到问责,很多人第一反应就会想:“这是纪委的事儿”。

然而,问责真就只是纪委的事儿吗?

当然不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这一条规定可不是随随便便修订完善的。此前,问责工作中确实存在实施主体单一化的现象。比如对各地问责数据抽样调查的结果就显示,党委(党组)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等党的工作机关问责相对较少。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习惯性地、想当然地认为,问责就是纪委(纪检组)的事儿,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普遍。例如,2017年,华东某市纪委共问责市管干部59人,市委未直接作出过问责决定,市委各工作机关中仅有市委组织部问责2人,而且都是市纪委调查后移送组织部处理。

除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以外,党的工作机关也有党内问责的职责和权限。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党的工作机关都包括哪些呢?这些机关开展问责工作有什么要求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先从2017年3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里找答案。

党的工作机关是什么呢?《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说得很清楚:“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

党的工作机关都包括哪些具体部门呢?《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也给出了确切的答案:党的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这4类机构又具体包括哪些部门呢?分别了解一下吧。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等部门,就属于这一类型。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

党中央把问责的责任交给了党委和纪委,也压给了党的工作机关。问责工作需要共同发力,其中既包括上下纵向,也包括左右横向。有党内问责权限的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要立足本职,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真正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

 

 

 

【监察法释义(60)】申诉制度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本条是关于申诉制度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权。申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监察机关采取相关调查措施过程中,侵害被调查人的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诉。本款规定的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是指被调查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款列举了五种可以申诉的违法行为。

一是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本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如果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有关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留置人不解除留置措施的,就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是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是指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如果超出本法规定的范围,任意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就属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三是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这是指监察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中“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和第二十三条中“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的规定,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否则就属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财产,包括案件处置完毕或者司法程序完结后不需要追缴、没收的财物、文件、财产。

四是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贪污”一般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占为己有;“挪用”一般是指将该财物私自挪作他用;“私分”一般是指将该财物私下瓜分;“调换”一般是指将该财物以旧换新,或者换成低档品等;“违反规定使用”一般是指擅自将财物任意使用,如违规使用被扣押的车辆等。

五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项是为了全面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设置的兜底条款。除了前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违法违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款是关于申诉处理程序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申诉的两级处理模式。一是原监察机关处理。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该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是上一级监察机关处理。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下一级监察机关的工作,申诉人对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于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查结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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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文苑】不问不知 好问则裕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20-11-18
文章出处:纪检监察室
审核:宣传部

·学思践悟·

不问不知 好问则裕

《尚书·商书》中说:好问则裕,自用则小。这句话的意思是:喜欢提出问题向别人请教,知识就会越来越丰富;刚愎自用,不虚心向他人求教,学到的东西就少。

“不学不成,不问不知。”《淮南子·主术》云:“文王智而好问,故圣;武王勇而好问,故胜。”周文王、周武王之所以能成就大业,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虚心请教。孔子问礼于老子、问乐于苌弘、问琴于师襄、问农事于老农,曾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问是一种广泛获取知识的有效途径,既要向自己的老师、长辈虚心请教,也要有不耻下问的精神,不要因向学问或地位比自己低的人请教感到羞愧,只有多问,才能增长学识、少犯错误。

古人云,“强不知以为知,此乃大愚”。术业有专攻,人的精力和时间有限,不可能在所有领域样样精通。一知半解不要紧,可以通过刻苦学习、虚心请教把短板补上来,但如果自欺欺人、不懂装懂,轻者贻笑大方,重则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三国时,魏国大将司马懿奉命统领大军奔向祁山,司马懿不懂破阵之法,硬着头皮派张虎、戴陵攻阵,全部被俘,司马懿大败而归。《警世通言》中记载,苏轼拜谒王安石,在其府上看到“西风昨夜过园林,吹落黄花满地金”两句诗,想当然以为菊花在深秋盛开且耐久,只会干枯在枝头,怎会风吹花落“满地金”。于是添了两句,“秋花不比春花落,说与诗人仔细吟”。一日秋风过后,苏轼看到自家后园菊花花瓣散落一地,想起当初不懂装懂给王安石续诗,不禁心生懊悔。

“好问则裕”说起来简单,做起来不易。当前,有少数党员干部抹不开面子、放不下架子,检查工作时明明不懂却频频点头;有的对不了解的业务乱提“建议”、指手画脚;有的无视群众意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好问其实是一种求知态度,需要端正姿态,去除焦躁,清楚地知道自己哪里薄弱、要问什么、该向谁请教,做到有的放矢。好问是一种高贵品质,需要虚怀若谷、不耻下问的胸怀,倾听尊重他人意见,取长补短,做到兼听则明。好问是一种工作作风,需要踏踏实实、贴近实际,在深入细致的调研中虚心求教、真诚务实,做到事半功倍。

毛泽东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中说,“先做学生,然后再做先生;先向下面干部请教,然后再下命令”。在实践中,不断求问才能弥补自身不足,进而丰富知识、提升本领。新时代的党员干部要敢于问,把问当成与群众、他人相处之道,不要觉得是失了面子、丢了形象。要勤于问,及时听取别人好的意见,择善而从,不断增加自身知识储备,增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本领。要善于问,真正把握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凝聚起民心民智民力,开创改革发展新局。

不问不知,好问则裕。在人民面前,我们永远是小学生,自觉拜人民为师,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这是党员干部应有的觉悟。凡事多问,多征求群众意见,多倾听群众心声,努力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金钥匙”,才能把各项工作做得令群众满意,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1月12日02版,作者:易甘)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问责条例系列解读②

除了纪委,这些单位也有权进行问责

说到问责,很多人第一反应就会想:“这是纪委的事儿”。

然而,问责真就只是纪委的事儿吗?

当然不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这一条规定可不是随随便便修订完善的。此前,问责工作中确实存在实施主体单一化的现象。比如对各地问责数据抽样调查的结果就显示,党委(党组)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等党的工作机关问责相对较少。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习惯性地、想当然地认为,问责就是纪委(纪检组)的事儿,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普遍。例如,2017年,华东某市纪委共问责市管干部59人,市委未直接作出过问责决定,市委各工作机关中仅有市委组织部问责2人,而且都是市纪委调查后移送组织部处理。

除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以外,党的工作机关也有党内问责的职责和权限。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党的工作机关都包括哪些呢?这些机关开展问责工作有什么要求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先从2017年3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里找答案。

党的工作机关是什么呢?《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说得很清楚:“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

党的工作机关都包括哪些具体部门呢?《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也给出了确切的答案:党的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这4类机构又具体包括哪些部门呢?分别了解一下吧。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等部门,就属于这一类型。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

党中央把问责的责任交给了党委和纪委,也压给了党的工作机关。问责工作需要共同发力,其中既包括上下纵向,也包括左右横向。有党内问责权限的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要立足本职,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真正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

 

 

 

【监察法释义(60)】申诉制度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本条是关于申诉制度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权。申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监察机关采取相关调查措施过程中,侵害被调查人的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诉。本款规定的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是指被调查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款列举了五种可以申诉的违法行为。

一是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本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如果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有关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留置人不解除留置措施的,就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是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是指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如果超出本法规定的范围,任意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就属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三是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这是指监察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中“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和第二十三条中“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的规定,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否则就属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财产,包括案件处置完毕或者司法程序完结后不需要追缴、没收的财物、文件、财产。

四是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贪污”一般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占为己有;“挪用”一般是指将该财物私自挪作他用;“私分”一般是指将该财物私下瓜分;“调换”一般是指将该财物以旧换新,或者换成低档品等;“违反规定使用”一般是指擅自将财物任意使用,如违规使用被扣押的车辆等。

五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项是为了全面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设置的兜底条款。除了前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违法违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款是关于申诉处理程序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申诉的两级处理模式。一是原监察机关处理。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该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是上一级监察机关处理。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下一级监察机关的工作,申诉人对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于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查结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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