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匠心创造美好生活
●《说文解字》:“匠,木工也。从匚从斤。斤,所以作器也。”匠的本义是木匠,这是一种专门的职业。随着社会发展,“匠”的涵义不断扩大。据《论衡·量知》记载,“能斫削柱梁,谓之木匠;能穿凿穴塪,谓之土匠;能雕琢文书,谓之史匠。”可见,“工匠”不仅可指手工艺者,还因为人们所掌握的不同技能,泛指从事各种职业的劳动者。
《庄子·养生主》有云,“庖丁为文惠君解牛,手之所触,肩之所倚,足之所履,膝之所踦,砉然向然,奏刀騞然,莫不中音。”正是由于庖丁以“工匠精神”对事物现象、规律的执着追求,才有了“莫不中音”“今臣之刀十九年矣,所解数千牛矣,而刀刃若新发于硎”的效果。
自古以来,“工匠精神”一直是中华民族追求卓越、精益求精的代名词,体现在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中。春秋战国时期,鲁国人鲁班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反复的钻研、思考,发明了曲尺、墨斗、刨子、凿子等工具,被古代建筑工匠尊称为“祖师”。人们常常用“班门弄斧”“我身雕刻刀,细微达分毫;举世竟谁比,鲁班窃皮毛”等来形容鲁班的高超技艺。
对产品和工艺的不断雕琢,是追求完美和极致的一种精神,也是敬业和奉献的体现。唐代中书令张嘉贞在《安济桥铭》中记载:“赵州蛟河石桥,隋匠李春之迹也,制造奇特,人不知其所以为。”隋朝著名桥梁工匠李春,奉命修建赵州桥,他认真总结前人的建桥经验、考察河道地形地质后,提出了独具匠心的设计方案并精心施工,建成存世至今已1400多年的桥梁。南北朝时期的祖冲之,一生钻研自然科学,《南齐书·祖冲之传》中“亲量圭尺,躬察仪漏,目尽毫厘,心穷筹策”的记载,反映出祖冲之将圆周率精算到小数点后第七位的重大贡献。此外,他还花精力研究机械制造,发明了“千里船”、水碓磨等,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精于细节的执着,需要几十年如一日的坚持与韧性,才能使自己的“产品”由小做大、由大做精、由精做强。清朝时期著名工匠罗经大师吴鲁衡以精益求精、精湛缜密的工艺,形式承继古法而又适时创新,精心制作的日晷、罗经、指南针等,产品曾畅销国内,并先后传入东南亚和欧美。
新时代,构筑美好的新世界,同样离不开工匠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医生需要救死扶伤、沉稳细心的工匠精神,教师需要诲人不倦、探索研究的工匠精神,企业家需要严谨细致、卓越创新的工匠精神,制造者需要独具匠心、一丝不苟的工匠精神,等等。全社会应当弘扬、发展工匠精神,使其成为新时代劳动者严谨专注、坚定踏实的实践追求。
在新的发展征程中,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的发展,迫切需要敬业、精业的工匠精神。无论身处何种工作岗位,长期坚守、刻苦钻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投入、以一丝不苟的严谨来付出,推动工艺方法、传统技能的传承与创新,使“精品”层出不穷,让“工艺”历久弥新,我们才能不断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0月09日02版,作者:杨艳)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这样不作为的“太平官”,既违纪又违法
近日,广西柳州的出租车乱象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4月1日,柳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专项整治进展:多名负责人因不认真履职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还有负领导责任的干部因在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被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对于不作为的干部为什么要审查调查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到底哪些情形属于不作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也就是说,“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属于不作为,是违纪!
那是不是只有“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才是不作为?不止这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将“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也规定其中。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时刻提醒自己是服务群众的,要注意工作态度,不要以领导自居,搞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那一套。除此之外,纪律处分条例还兜底规定了其他不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防止一些“太平官”翻新花样“耍滑头”。
那是不是只要群众有“需求”,公职人员就要积极满足,不满足就属于不作为了?当然也不是的,这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也很清楚:群众的需求要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群众的诉求要符合政策。换言之,如果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是缺乏政策依据的,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的,这类问题没有解决是不能以违纪行为论处的。
为什么对有的不作为干部除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有的不作为不仅仅违纪,也违法。对于大多数不作为的干部只进行党纪处分是纪在法前和抓早抓小的重要体现,但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行为还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委具有对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职责。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自2月1日柳州市委提出工作整治要求后,柳州市交通局没有积极推进工作,反而消极应付、弄虚作假,分管领导也没有进行审核把关,不出意外,限期内出租车乱象依旧未能解决。此次“出租车乱象”事件中,柳州市交通局的部分负责人不仅违纪而且涉嫌违法。4月1日,柳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除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韦宁等多名负责人因不认真履职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外,负领导责任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洪伟林因在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被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与此类似的还有北京“大棚房”事件。2017年便被查处整改的北京“大棚房”在“回头看”时发现又逆风返潮,2019年1月,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原平谷区规划国土分局副调研员姚军航等23名个人进行立案审查,对原市规划国土委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郑继培等5人采取留置措施。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今年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紧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错误表现,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突出问题。”
那些还想当“太平官”的“孙连城”们可长点心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法释义(38)】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初步核实的程序,明确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初步核实工作顺利开展,使调查工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初步核实的定位。初步核实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初步核实过程中所查明的有无违法犯罪事实情况,以及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为案件调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是初步核实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和程序等,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最少不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初步核实方案应当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是初步核实的任务和方法。初步核实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监察对象政务处分。在初步核实工作中,核查组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也要注意保密,尽量缩小影响。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如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四是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建议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监察机关调查的对象大都是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涉及一定层级的领导干部,社会影响大,如果稍有不慎出现偏差,不仅会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还会产生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因此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匠心创造美好生活
●《说文解字》:“匠,木工也。从匚从斤。斤,所以作器也。”匠的本义是木匠,这是一种专门的职业。随着社会发展,“匠”的涵义不断扩大。据《论衡·量知》记载,“能斫削柱梁,谓之木匠;能穿凿穴塪,谓之土匠;能雕琢文书,谓之史匠。”可见,“工匠”不仅可指手工艺者,还因为人们所掌握的不同技能,泛指从事各种职业的劳动者。
《庄子·养生主》有云,“庖丁为文惠君解牛,手之所触,肩之所倚,足之所履,膝之所踦,砉然向然,奏刀騞然,莫不中音。”正是由于庖丁以“工匠精神”对事物现象、规律的执着追求,才有了“莫不中音”“今臣之刀十九年矣,所解数千牛矣,而刀刃若新发于硎”的效果。
自古以来,“工匠精神”一直是中华民族追求卓越、精益求精的代名词,体现在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中。春秋战国时期,鲁国人鲁班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反复的钻研、思考,发明了曲尺、墨斗、刨子、凿子等工具,被古代建筑工匠尊称为“祖师”。人们常常用“班门弄斧”“我身雕刻刀,细微达分毫;举世竟谁比,鲁班窃皮毛”等来形容鲁班的高超技艺。
对产品和工艺的不断雕琢,是追求完美和极致的一种精神,也是敬业和奉献的体现。唐代中书令张嘉贞在《安济桥铭》中记载:“赵州蛟河石桥,隋匠李春之迹也,制造奇特,人不知其所以为。”隋朝著名桥梁工匠李春,奉命修建赵州桥,他认真总结前人的建桥经验、考察河道地形地质后,提出了独具匠心的设计方案并精心施工,建成存世至今已1400多年的桥梁。南北朝时期的祖冲之,一生钻研自然科学,《南齐书·祖冲之传》中“亲量圭尺,躬察仪漏,目尽毫厘,心穷筹策”的记载,反映出祖冲之将圆周率精算到小数点后第七位的重大贡献。此外,他还花精力研究机械制造,发明了“千里船”、水碓磨等,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精于细节的执着,需要几十年如一日的坚持与韧性,才能使自己的“产品”由小做大、由大做精、由精做强。清朝时期著名工匠罗经大师吴鲁衡以精益求精、精湛缜密的工艺,形式承继古法而又适时创新,精心制作的日晷、罗经、指南针等,产品曾畅销国内,并先后传入东南亚和欧美。
新时代,构筑美好的新世界,同样离不开工匠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医生需要救死扶伤、沉稳细心的工匠精神,教师需要诲人不倦、探索研究的工匠精神,企业家需要严谨细致、卓越创新的工匠精神,制造者需要独具匠心、一丝不苟的工匠精神,等等。全社会应当弘扬、发展工匠精神,使其成为新时代劳动者严谨专注、坚定踏实的实践追求。
在新的发展征程中,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的发展,迫切需要敬业、精业的工匠精神。无论身处何种工作岗位,长期坚守、刻苦钻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来投入、以一丝不苟的严谨来付出,推动工艺方法、传统技能的传承与创新,使“精品”层出不穷,让“工艺”历久弥新,我们才能不断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0月09日02版,作者:杨艳)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这样不作为的“太平官”,既违纪又违法
近日,广西柳州的出租车乱象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4月1日,柳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专项整治进展:多名负责人因不认真履职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还有负领导责任的干部因在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被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对于不作为的干部为什么要审查调查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到底哪些情形属于不作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也就是说,“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属于不作为,是违纪!
那是不是只有“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才是不作为?不止这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将“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也规定其中。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时刻提醒自己是服务群众的,要注意工作态度,不要以领导自居,搞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那一套。除此之外,纪律处分条例还兜底规定了其他不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防止一些“太平官”翻新花样“耍滑头”。
那是不是只要群众有“需求”,公职人员就要积极满足,不满足就属于不作为了?当然也不是的,这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也很清楚:群众的需求要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群众的诉求要符合政策。换言之,如果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是缺乏政策依据的,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的,这类问题没有解决是不能以违纪行为论处的。
为什么对有的不作为干部除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有的不作为不仅仅违纪,也违法。对于大多数不作为的干部只进行党纪处分是纪在法前和抓早抓小的重要体现,但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行为还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委具有对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职责。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自2月1日柳州市委提出工作整治要求后,柳州市交通局没有积极推进工作,反而消极应付、弄虚作假,分管领导也没有进行审核把关,不出意外,限期内出租车乱象依旧未能解决。此次“出租车乱象”事件中,柳州市交通局的部分负责人不仅违纪而且涉嫌违法。4月1日,柳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除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韦宁等多名负责人因不认真履职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外,负领导责任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洪伟林因在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被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与此类似的还有北京“大棚房”事件。2017年便被查处整改的北京“大棚房”在“回头看”时发现又逆风返潮,2019年1月,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原平谷区规划国土分局副调研员姚军航等23名个人进行立案审查,对原市规划国土委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郑继培等5人采取留置措施。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今年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紧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错误表现,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突出问题。”
那些还想当“太平官”的“孙连城”们可长点心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法释义(38)】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初步核实的程序,明确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初步核实工作顺利开展,使调查工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初步核实的定位。初步核实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初步核实过程中所查明的有无违法犯罪事实情况,以及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为案件调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是初步核实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和程序等,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最少不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初步核实方案应当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是初步核实的任务和方法。初步核实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监察对象政务处分。在初步核实工作中,核查组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也要注意保密,尽量缩小影响。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如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四是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建议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监察机关调查的对象大都是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涉及一定层级的领导干部,社会影响大,如果稍有不慎出现偏差,不仅会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还会产生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因此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