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书学不过一技,立品是为第一
●“品”,是中华文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无论是书品、人品,品德、品位,还是品藻、品评,“品”都蕴含着一种精神气韵,与道德评价中的是非善恶密切相关。如果缺乏优秀的德行,书法写得再好,也无法“高人一等”,相反,还会在个人品质上“矮人一截”。
清代书论家朱和羹在《临池心解》中写道,“书学不过一技耳,然立品是第一关头。品高者,一点一画,自有清刚雅正之气;品下者,虽激昂顿挫,俨然可观,而纵横刚暴,未免流露楮外。故以道德、事功、文章、风节著者,代不乏人,论世者慕其人,益重其书。书人遂并,不朽于千古。”书学一技,立品第一。此中深意,耐人寻味。
“品”,是中华文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无论是书品、人品,品德、品位,还是品藻、品评,“品”都蕴含着一种精神气韵,与道德评价中的是非善恶密切相关。如果缺乏优秀的德行,书法写得再好,也无法“高人一等”,相反,还会在个人品质上“矮人一截”。
宋徽宗时期大臣蔡京就是非常典型的代表。宋代书法四大家“苏、黄、米、蔡”,“苏”是苏东坡,“黄”是黄庭坚,“米”是米芾,对其中的“蔡”字,关于是蔡京还是蔡襄的认定,则有过一番争议。蔡京其人,虽然在书法方面很有造诣,但因为揽权误国、“坏乱於前”,导致民怨沸腾,人们因其品行恶劣,纷纷以收藏他的作品为耻,往往“得而唾弃之”。同为“蔡”姓者,蔡襄为官37载,一心为民、公正清廉,书法作品“备尽众体称师表”。后人恶蔡京之奸邪,赞蔡襄之正气清风,最终亦将“苏、黄、米、蔡”的“蔡”改为蔡襄。南宋奸臣秦桧也是“字因人废”的典型人物,虽然他在字体的规范和传播方面有很大的贡献,但终因陷害忠良而遭到后人唾弃。
清代刘熙载在《艺概·书概》中说:“书,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曰如其人而已。”此言指出,书法不仅能表现出人的性情,而且能表现人的学识、才能和志气。明代项穆在《书法雅言》中也称,“心为人之帅,心正则人正。笔为书之充,笔正则书正矣……故欲正其书,先正其笔;欲正其笔者,先正其心。”可见,笔正方能心正,不难看出古代书论家对良好德行的肯定与认同。
为文从艺者,难得的恰恰是一份德艺双馨。唐代颜真卿书法作品端庄大气、刚健雄厚,为官做人不畏奸邪、清正奉公,宋代欧阳修称赞他“为人尊严刚劲,像其笔画”。颜真卿“书品”与“人品”气度恢宏,皆为上等,这也不失为后人竞相模仿练习的一个重要原因,既是效仿他的笔法技艺,更是表达对其人品的敬仰尊崇。
为文从艺者,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尽相同,行之远近更是在一时间难以估量,然而,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需要始终保有良好的德行。如果将书法艺术沦为附庸风雅、谋取利益的中转站,难免就要作茧自缚,纵使留得住“一时财”,却留不住“一世誉”。例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热爱书法,曾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的他,将题字作为收入的重要部分,把原本不值钱的书法作品高价出售,甚至打着题字的幌子变相收取贿赂,其醉翁之意不在酒,结局自然是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再从接受美学的视角来看,作品的艺术价值、社会功能等只有借助于接受者的接受过程才能够得到实现。认可、欣赏书法作品也是同样的道理,既离不开时代的审美取向,也离不开对创作者书品、人品的价值考量。无论什么时代,既需要深刻隽永、意蕴深远的艺术作品,更需要嘉德懿行、文如其人的创作者和艺术家。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文艺是给人以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的,艺术家自身的思想水平、业务水平、道德水平是根本。”艺术一旦融汇了思想和德行,便更能够传导精神力量、展现时代风貌。
《临池心解》中有言,“于此可以知书法之秘诀矣,亦贵学者有恒耳。”推而广之、推而论之,不仅是书法如此,从艺为文皆需有恒。持久精进是为恒,德艺双馨亦为有恒。以线条墨迹映照书品人品,言为心声,书为心画,文以载道,成己化人,方能到达“不朽于千古”的境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9月20日02版,作者:张朴禾)
·明纪释法·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一文读懂党纪处分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1
党徽分割线总 则
共5章43条,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2条
●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
●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
●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2
党徽分割线 政治纪律
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
●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3
党徽分割线 组织纪律
共15条,修改5条
●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
●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4
党徽分割线 廉洁纪律
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
●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
5
党徽分割线 群众纪律
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
●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6
党徽分割线 工作纪律
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
●主要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7
党徽分割线 生活纪律
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
●主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监察法》释义(1)】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制定、实施监察法所要实现的价值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监察法的上位法依据。
监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党的十九大对此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出台监察法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二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在人民群众眼里,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代表党和政府,都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这也为国家监察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了示范、打了基础。制定监察法,就是要贯彻落实上述改革精神,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空白,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原来检察机关只侦查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既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三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治国理政水平是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题中之义。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二者不相匹配。实行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类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监察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在其他部分相应调整充实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根本法保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书学不过一技,立品是为第一
●“品”,是中华文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无论是书品、人品,品德、品位,还是品藻、品评,“品”都蕴含着一种精神气韵,与道德评价中的是非善恶密切相关。如果缺乏优秀的德行,书法写得再好,也无法“高人一等”,相反,还会在个人品质上“矮人一截”。
清代书论家朱和羹在《临池心解》中写道,“书学不过一技耳,然立品是第一关头。品高者,一点一画,自有清刚雅正之气;品下者,虽激昂顿挫,俨然可观,而纵横刚暴,未免流露楮外。故以道德、事功、文章、风节著者,代不乏人,论世者慕其人,益重其书。书人遂并,不朽于千古。”书学一技,立品第一。此中深意,耐人寻味。
“品”,是中华文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无论是书品、人品,品德、品位,还是品藻、品评,“品”都蕴含着一种精神气韵,与道德评价中的是非善恶密切相关。如果缺乏优秀的德行,书法写得再好,也无法“高人一等”,相反,还会在个人品质上“矮人一截”。
宋徽宗时期大臣蔡京就是非常典型的代表。宋代书法四大家“苏、黄、米、蔡”,“苏”是苏东坡,“黄”是黄庭坚,“米”是米芾,对其中的“蔡”字,关于是蔡京还是蔡襄的认定,则有过一番争议。蔡京其人,虽然在书法方面很有造诣,但因为揽权误国、“坏乱於前”,导致民怨沸腾,人们因其品行恶劣,纷纷以收藏他的作品为耻,往往“得而唾弃之”。同为“蔡”姓者,蔡襄为官37载,一心为民、公正清廉,书法作品“备尽众体称师表”。后人恶蔡京之奸邪,赞蔡襄之正气清风,最终亦将“苏、黄、米、蔡”的“蔡”改为蔡襄。南宋奸臣秦桧也是“字因人废”的典型人物,虽然他在字体的规范和传播方面有很大的贡献,但终因陷害忠良而遭到后人唾弃。
清代刘熙载在《艺概·书概》中说:“书,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曰如其人而已。”此言指出,书法不仅能表现出人的性情,而且能表现人的学识、才能和志气。明代项穆在《书法雅言》中也称,“心为人之帅,心正则人正。笔为书之充,笔正则书正矣……故欲正其书,先正其笔;欲正其笔者,先正其心。”可见,笔正方能心正,不难看出古代书论家对良好德行的肯定与认同。
为文从艺者,难得的恰恰是一份德艺双馨。唐代颜真卿书法作品端庄大气、刚健雄厚,为官做人不畏奸邪、清正奉公,宋代欧阳修称赞他“为人尊严刚劲,像其笔画”。颜真卿“书品”与“人品”气度恢宏,皆为上等,这也不失为后人竞相模仿练习的一个重要原因,既是效仿他的笔法技艺,更是表达对其人品的敬仰尊崇。
为文从艺者,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尽相同,行之远近更是在一时间难以估量,然而,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需要始终保有良好的德行。如果将书法艺术沦为附庸风雅、谋取利益的中转站,难免就要作茧自缚,纵使留得住“一时财”,却留不住“一世誉”。例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热爱书法,曾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的他,将题字作为收入的重要部分,把原本不值钱的书法作品高价出售,甚至打着题字的幌子变相收取贿赂,其醉翁之意不在酒,结局自然是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再从接受美学的视角来看,作品的艺术价值、社会功能等只有借助于接受者的接受过程才能够得到实现。认可、欣赏书法作品也是同样的道理,既离不开时代的审美取向,也离不开对创作者书品、人品的价值考量。无论什么时代,既需要深刻隽永、意蕴深远的艺术作品,更需要嘉德懿行、文如其人的创作者和艺术家。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文艺是给人以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的,艺术家自身的思想水平、业务水平、道德水平是根本。”艺术一旦融汇了思想和德行,便更能够传导精神力量、展现时代风貌。
《临池心解》中有言,“于此可以知书法之秘诀矣,亦贵学者有恒耳。”推而广之、推而论之,不仅是书法如此,从艺为文皆需有恒。持久精进是为恒,德艺双馨亦为有恒。以线条墨迹映照书品人品,言为心声,书为心画,文以载道,成己化人,方能到达“不朽于千古”的境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9月20日02版,作者:张朴禾)
·明纪释法·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一文读懂党纪处分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1
党徽分割线总 则
共5章43条,新增1条,修改25条,整合2条
●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
●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
●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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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徽分割线 政治纪律
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
●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3
党徽分割线 组织纪律
共15条,修改5条
●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
●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4
党徽分割线 廉洁纪律
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
●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
5
党徽分割线 群众纪律
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
●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6
党徽分割线 工作纪律
共13条,新增1条,修改4条
●主要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7
党徽分割线 生活纪律
共5条,新增1条,修改1条
●主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监察法》释义(1)】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制定、实施监察法所要实现的价值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监察法的上位法依据。
监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党的十九大对此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出台监察法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二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在人民群众眼里,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代表党和政府,都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这也为国家监察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了示范、打了基础。制定监察法,就是要贯彻落实上述改革精神,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空白,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原来检察机关只侦查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既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三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治国理政水平是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题中之义。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二者不相匹配。实行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类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监察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在其他部分相应调整充实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根本法保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