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亲者,情之至也
●当我们得到亲情陪伴、从中获取力量时,当我们割舍不下、徜徉在亲情温暖中时,请一定记得在是与非、公与私上清清楚楚,在名与利、情与爱上清清白白,不干糊涂事、不做糊涂人、不被亲情裹挟。这是一种清醒、一种远见,也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
在《诗经》的三百多篇中,《小雅·蓼莪》是最伟大的篇目之一:“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以诗的形式歌唱了人间的至亲至爱。朱熹在《诗集传》注释“昊天罔极”时说:“言父母之恩如天,欲报之以德,而其恩之大如天无穷,不知所以为报也。”父母之恩“如天无穷”,而儿女却“不知所以为报”,《蓼莪》的抒情主人公就在这样一种自责中一唱三叹,把一个“亲”字演绎得真真切切。
《说文解字》中解释亲字为“至也”,指的是事物之间已经达到了距离极近的一种状态。清代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进一步把亲的意思解读为“亲密无间”“情意恳到”,并且说:“父母者,情之最至者也。故谓之亲。”显而易见,无论是物理还是心理,与我们距离最近的,首先是赐予我们身体发肤、培育我们长大成人的父母“双亲”,他们最能当得起“亲”这个字。由父母之亲逐渐扩展,“亲”后来有了指一切亲人的意思。不论关系远近,不论是血脉关联还是以社会礼法为基础的其他关联,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上都处在“亲”的网络之中。
中华民族自古讲大义、重亲情。无论是“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的期盼,还是“有弟皆分散,无家问死生”的无奈;无论是“洛阳城里见秋风,欲作家书意万重”的睹物思人,抑或是“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的浓郁思乡,都是牵挂亲人和被亲人牵挂的亲情暖流。也正是因为有了亲情的激励和支撑,才让一个个客居他乡的游子在跋涉中,哪怕遇上了狂风,也能把它写成一首浪漫的歌;即便遇到了暴雨,也能把它吟成一行醉人的诗。“不要在遥远的距离中割断了真情,不要在日常的忙碌中遗忘了真情,不要在日夜的拼搏中忽略了真情”,不知拨动了多少漂泊在外的人的心弦。珍惜亲情,呵护亲情,是道德伦常的基本底线,是社会和谐的深层次根基。
但从另一层面来看,“亲”又可能是一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一些人分不清公与私的界限,让权力、贪欲的藤蔓缠住了亲情。有的领导干部,在外经得起声色犬马的诱惑,在家受不住亲人的软磨硬泡,或是出于为子孙谋家财、为后辈做铺垫的想法,不惜铤而走险、因亲枉法、折损大义。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诸如“父子兵”“夫妻店”“全家‘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象屡见不鲜,亲情关系变味、走样,被扭曲成了伙伴关系、工具关系。
亲情本是最珍贵的人间真情,然而若任其凌驾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之上,突破了党纪国法的底线,它就会变成“温柔的陷阱”。疼爱不是溺爱,宽容不是纵容,从政为官,就要管好自己,管好家人,管好身边人。这是从长远为亲人着想,也是对公义的坚守、对自己的保护。始终把党纪国法挺在亲情前面,做到谈情不忘义、顾亲不逾矩、护亲不过线,亲情才能高尚恒久,才能化为润物细无声的春雨,而非腐蚀变质的浊流。
“情感就像吹动帆船的风力,理智则是把持方向的舵手。”当我们得到亲情陪伴、从中获取力量时,当我们割舍不下、徜徉在亲情温暖中时,请一定记得在是与非、公与私上清清楚楚,在名与利、情与爱上清清白白,不干糊涂事、不做糊涂人、不被亲情裹挟。这是一种清醒、一种远见,也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29日02版,作者:郝思斯)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十)如何理解关于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干部王一超。王一超同志,您好!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对该条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一超:这次修订,我们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情形,并且在处分档次中增加了“开除党籍”,强化对这一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
主持人:为何要增加“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内容?
王一超:当前,一些地方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而不考虑客观实际,“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领导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党章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贯彻党章党规和党中央要求,有必要做出这样的修改。
主持人:请您为我们再具体解释一下,如何更好地理解“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王一超:搞“形象工程”不等于塑造良好形象,优美的形象犹如一张名片,能够提升城乡环境,吸引投资,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老百姓普遍不认可。搞“政绩工程”不等于追求政绩,“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主要是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11)】监察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本条是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聚焦反腐败职能,将监察委员会负责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的责任、任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将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改革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使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历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其他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纪委的职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与党章规定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相一致,确保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委在职责上与纪委相匹配,避免实际工作中的混乱和职责发散等问题。
本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
一是监督职责。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进行了艰苦的探索。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原则、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对象,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监督措施,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体两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国家监察的短板,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落实它们的双重职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6)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7)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8)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党内监督的方式包括党委(党组)的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报告制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以及纪委的执纪监督、派驻监督、信访监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谈话提醒和约谈函询制度、审查监督、通报曝光制度等。党内监督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是对应的,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纪检机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也都适用于国家监察的监督。一定要准确把握、高度重视监察委员会的日常监督职责,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贯通起来。严格监督本身就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组成部分。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检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职人员发生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廉政教育的根本内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讲规矩、守法律成为公职人员的自觉行动,不断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等,内容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二是调查职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监察委员会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突出地体现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的定位,体现了监察工作的特色,这项工作做好了,能有效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类型。本条列举了公职人员7类主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执纪审查、巡视等发现的比较突出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贪污贿赂”,主要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行贿受贿等破坏公权力行使廉洁性的行为;“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主要是指为了私利而用欺骗、包庇等方式从事违法的行为。有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罪名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完全一一对应,但其实质是一致的。比如,“权力寻租”,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谋取或者维护私利的行为;“利益输送”,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手段,将公共财产等利益不正当授受给有关组织、个人的行为;“浪费国家资财”,主要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三是处置职责。这项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委员会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2)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这里所谓的“问责”,是指监察委员会根据问责的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的对象是公职人员中的领导人员,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人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4)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的。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监督是从“正面”规定的职责,范围宽,比较原则,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都包括在内,监察法采取了概括的方式规定;调查是采用具体列举方式,将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规定为调查范围,以增强调查职责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调查,但是基于工作的便利性和实效性,也可以考虑部分职务犯罪的调查由有关机关负责。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亲者,情之至也
●当我们得到亲情陪伴、从中获取力量时,当我们割舍不下、徜徉在亲情温暖中时,请一定记得在是与非、公与私上清清楚楚,在名与利、情与爱上清清白白,不干糊涂事、不做糊涂人、不被亲情裹挟。这是一种清醒、一种远见,也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
在《诗经》的三百多篇中,《小雅·蓼莪》是最伟大的篇目之一:“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以诗的形式歌唱了人间的至亲至爱。朱熹在《诗集传》注释“昊天罔极”时说:“言父母之恩如天,欲报之以德,而其恩之大如天无穷,不知所以为报也。”父母之恩“如天无穷”,而儿女却“不知所以为报”,《蓼莪》的抒情主人公就在这样一种自责中一唱三叹,把一个“亲”字演绎得真真切切。
《说文解字》中解释亲字为“至也”,指的是事物之间已经达到了距离极近的一种状态。清代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进一步把亲的意思解读为“亲密无间”“情意恳到”,并且说:“父母者,情之最至者也。故谓之亲。”显而易见,无论是物理还是心理,与我们距离最近的,首先是赐予我们身体发肤、培育我们长大成人的父母“双亲”,他们最能当得起“亲”这个字。由父母之亲逐渐扩展,“亲”后来有了指一切亲人的意思。不论关系远近,不论是血脉关联还是以社会礼法为基础的其他关联,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上都处在“亲”的网络之中。
中华民族自古讲大义、重亲情。无论是“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的期盼,还是“有弟皆分散,无家问死生”的无奈;无论是“洛阳城里见秋风,欲作家书意万重”的睹物思人,抑或是“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的浓郁思乡,都是牵挂亲人和被亲人牵挂的亲情暖流。也正是因为有了亲情的激励和支撑,才让一个个客居他乡的游子在跋涉中,哪怕遇上了狂风,也能把它写成一首浪漫的歌;即便遇到了暴雨,也能把它吟成一行醉人的诗。“不要在遥远的距离中割断了真情,不要在日常的忙碌中遗忘了真情,不要在日夜的拼搏中忽略了真情”,不知拨动了多少漂泊在外的人的心弦。珍惜亲情,呵护亲情,是道德伦常的基本底线,是社会和谐的深层次根基。
但从另一层面来看,“亲”又可能是一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一些人分不清公与私的界限,让权力、贪欲的藤蔓缠住了亲情。有的领导干部,在外经得起声色犬马的诱惑,在家受不住亲人的软磨硬泡,或是出于为子孙谋家财、为后辈做铺垫的想法,不惜铤而走险、因亲枉法、折损大义。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诸如“父子兵”“夫妻店”“全家‘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象屡见不鲜,亲情关系变味、走样,被扭曲成了伙伴关系、工具关系。
亲情本是最珍贵的人间真情,然而若任其凌驾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之上,突破了党纪国法的底线,它就会变成“温柔的陷阱”。疼爱不是溺爱,宽容不是纵容,从政为官,就要管好自己,管好家人,管好身边人。这是从长远为亲人着想,也是对公义的坚守、对自己的保护。始终把党纪国法挺在亲情前面,做到谈情不忘义、顾亲不逾矩、护亲不过线,亲情才能高尚恒久,才能化为润物细无声的春雨,而非腐蚀变质的浊流。
“情感就像吹动帆船的风力,理智则是把持方向的舵手。”当我们得到亲情陪伴、从中获取力量时,当我们割舍不下、徜徉在亲情温暖中时,请一定记得在是与非、公与私上清清楚楚,在名与利、情与爱上清清白白,不干糊涂事、不做糊涂人、不被亲情裹挟。这是一种清醒、一种远见,也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29日02版,作者:郝思斯)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十)如何理解关于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干部王一超。王一超同志,您好!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对该条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一超:这次修订,我们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情形,并且在处分档次中增加了“开除党籍”,强化对这一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
主持人:为何要增加“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内容?
王一超:当前,一些地方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而不考虑客观实际,“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领导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党章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贯彻党章党规和党中央要求,有必要做出这样的修改。
主持人:请您为我们再具体解释一下,如何更好地理解“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王一超:搞“形象工程”不等于塑造良好形象,优美的形象犹如一张名片,能够提升城乡环境,吸引投资,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老百姓普遍不认可。搞“政绩工程”不等于追求政绩,“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主要是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11)】监察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本条是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聚焦反腐败职能,将监察委员会负责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的责任、任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将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改革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使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历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其他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纪委的职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与党章规定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相一致,确保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委在职责上与纪委相匹配,避免实际工作中的混乱和职责发散等问题。
本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
一是监督职责。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进行了艰苦的探索。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原则、任务、主要内容和重点对象,针对不同主体,明确监督职责,规定具体监督措施,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体两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国家监察的短板,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落实它们的双重职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6)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7)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8)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党内监督的方式包括党委(党组)的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报告制度、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以及纪委的执纪监督、派驻监督、信访监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谈话提醒和约谈函询制度、审查监督、通报曝光制度等。党内监督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是对应的,既有区别又有一致性,纪检机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也都适用于国家监察的监督。一定要准确把握、高度重视监察委员会的日常监督职责,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贯通起来。严格监督本身就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组成部分。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检查。廉政教育是防止公职人员发生腐败的基础性工作。廉政教育的根本内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讲规矩、守法律成为公职人员的自觉行动,不断增强不想腐的自觉。监督检查的方法包括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或者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等,内容是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二是调查职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监察委员会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突出地体现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的定位,体现了监察工作的特色,这项工作做好了,能有效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类型。本条列举了公职人员7类主要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执纪审查、巡视等发现的比较突出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贪污贿赂”,主要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以及行贿受贿等破坏公权力行使廉洁性的行为;“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主要是指为了私利而用欺骗、包庇等方式从事违法的行为。有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罪名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完全一一对应,但其实质是一致的。比如,“权力寻租”,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谋取或者维护私利的行为;“利益输送”,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违反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手段,将公共财产等利益不正当授受给有关组织、个人的行为;“浪费国家资财”,主要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
三是处置职责。这项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委员会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2)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这里所谓的“问责”,是指监察委员会根据问责的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的对象是公职人员中的领导人员,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人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4)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的。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监督是从“正面”规定的职责,范围宽,比较原则,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都包括在内,监察法采取了概括的方式规定;调查是采用具体列举方式,将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规定为调查范围,以增强调查职责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调查,但是基于工作的便利性和实效性,也可以考虑部分职务犯罪的调查由有关机关负责。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