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文苑】善于“踱方步”
回顾百年党史,沉下心来思考问题、总结经验,是我们党能够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重要法宝。革命战争年代,每次打了胜仗,首先要做的不是开“庆功会”,而是开“反思会”,负责打仗的各级指挥员集中在一起,对打仗过程进行复盘推演,看看哪些战法管用,哪些教训需要汲取,真正做到“打一仗进一步”。彭德怀曾讲:“不论怎样忙,每月总要抽半天时间,把自己做过的事情认真检查一遍,看哪些做对了,哪些做错了,以便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既要苦干实干,也要巧干会干。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干事创业更要注重思考、总结。就如陈云所说:“你们现在的工作,比我们那个时候要难做。而且,有许多紧急事情要处理。但是,要拿出一定的时间‘踱方步’”。善于拿出时间“踱方步”,是一种管用的工作方法。就像竹子每长高一截,就要做一次“小结”,这样既能长得高又不易折断。每当一项重点工作、一项重大任务完成之后,也应该留出“踱方步”的时间,认真反思有哪些得失、需要做哪些改进。
在今天,党员干部只有善于“踱方步”,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新形势和不断发展的新需求,才能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作,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多贡献。复杂多变的社会态势,需要我们去应对;突发事件的频频发生,需要我们去直面。在急事难事前面,手忙脚乱解决不了问题,越是事情繁杂,越是百事待理,越是需要静下心来“踱一踱方步”,认真想一想事情该如何排布,问题该怎么解决,经过如此深思熟虑一番,好办法巧办法自然就会多起来。有位领导同志介绍工作经验时曾讲这样一段话:当领导干部应该做到白天能够“走干讲”,即走下去、干起来、讲出水平;晚上主动“读写想”,即耐心读、勤于写、创造性地想。坚持“走干讲”,才能读得透、写得深、想得远;不懈“读写想”,才能走得实、干得好、讲得准。此处所讲的“读写想”,就是一种“踱方步”的工作方法。
当前,在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中,也有这样一种现象,有的同志平时看似工作很辛苦,天天忙忙碌碌,“眼睛一睁,忙到熄灯”,但工作成效并不明显,拿得出手的亮点工作也不多,仔细分析原因,与其缺少“踱方步”的习惯和本领有很大关系。这些同志在工作中有时走“碎步”,有时走“乱步”,根本不懂得如何“踱方步”,或是不愿意“踱方步”。
“踱方步”不能漫无目的,只有提高针对性,才会踱出实效性。要经常踱一踱用脑之步。善于思考、勤于思考、精于思考,多给自己留出空间,把心思和精力用在静心学习、深入思考上,不断强化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和创新思维,提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判和解决重大战略问题的能力。要经常踱一踱动笔之步。邓小平讲过:“用笔领导是领导的主要方法,这是毛主席告诉我们的。凡不会写的要学会写,能写而不精的要慢慢地精。”动笔的过程也是不断思考提炼的过程,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要经常踱一踱修心之步。学会保持头脑清醒,在各种各样的诱惑面前保持定力,在经常性的“踱方步”中不断提升境界觉悟、锻造过硬本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4日5日02版,作者:李照达)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村支部胡作非为,
谁来管,怎么管?
“高庄村村委会委员单某长期霸占村集体耕地!”今年6月,一封举报件送到了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纪委工作人员的手中。被举报人单某系宜路镇高庄村村委会委员、文书,却并非党员。
村(社区)一级的党员干部违了纪,会由相关党组织进行处理。那么,如果是非党员干部胡作非为,谁可以来管呢?
监察机关管。监察体制改革后,根据监察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被纳入监察范围,各级监察机关均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上述人员所涉监察事项。另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同时,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设立到县一级,那么广大的乡镇区域呢?当然有办法。根据监察法,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实践中,县级监委主要通过向辖区乡镇(办事处)设立派出监察机构,设置若干监察员,有效承接、履行监察职能,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接到举报后,郸城县宜路镇派出监察员办公室立即把问题线索呈报县监委,履行相应程序后便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询问、走访、实地测量,最终查实了单某依仗其村干部身份霸占村集体耕地1亩11年的事实,并依据县监委授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当然,有的乡镇面临监督力量薄弱、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县区通过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片区,设置派出监察员办公室,通过整合工作力量,破解乡镇监督难题。比如,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监委设置三个派出监察员办公室,联系11个街道(开发区),与街道纪工委联合开展对街道、社区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
机构、人员有了,具体如何监察呢?实践中,县区监委相应地赋予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和人员部分监察权限,有的调查措施可以自主实施,有的则由县区监委批准后以县区监委的名义实施,以此行使监察职能。
监察到乡镇就“见底”了吗?不,还有向下的延伸和触角。多地都探索了将监察职能延伸至村(社区)的相关制度,通过设置“消息哨”,紧盯基层“微权力”。比如,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纪委监委从退休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党员中择优挑选村级特邀监督员,一旦发现重要问题线索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委报告。河南省淮阳县纪委监委在全县各村设立1名监察信息员,由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履行发现问题、报送信息职责等。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监察职能向基层有效延伸覆盖,非党员村干部也休想“跑脱”。“出了问题,有人被处理,有人就不被处理”的怪事儿,很难再有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解读政务处分法丨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依法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政务处分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法律依据,通篇贯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强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程序意识,着力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一是将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放在突出位置。《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些条文体现的制度精神就是对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保障和激发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免除其后顾之忧。
二是着眼于规范和约束政务处分权。《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和情形,对各类公职人员设置了统一的处分规则和处分情形,避免由于处分依据和适用规则不统一导致处分畸轻畸重。同时,在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以适应不同领域处分工作的特点。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与监察法第五章监察程序有关内容相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推动政务处分工作各环节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特别是细化政务处分工作有关程序要求,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利。比如,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确立了政务处分工作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以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申辩权;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体现了公正执法的鲜明导向;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政务处分种类和依据、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并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知情权,切实做到公开、公正。
三是注重不适当、不正确政务处分的纠正。有错必纠是执纪执法的一贯要求。《政务处分法》第五章专门规定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保障被处分人复审、复核权。比如,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第二款专门规定了监察机关主动纠错程序,“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第五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从而打消公职人员提出复审、复核的顾虑。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复审、复核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先错误或者不当的政务处分决定。同时,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政务处分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或者恢复被处分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还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四是坚持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政务处分法》贯穿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要求,第六章还专门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第六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被调查人进行逼供、诱供等行为,或者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采取调查措施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意义重大。
《政务处分法》坚持对公职人员严管厚爱,在从严要求的同时,又彰显法治理念,切实将政务处分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为公职人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监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既要严格执法、增强制度刚性,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又要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民法典等法律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要求,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清风文苑】善于“踱方步”
回顾百年党史,沉下心来思考问题、总结经验,是我们党能够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重要法宝。革命战争年代,每次打了胜仗,首先要做的不是开“庆功会”,而是开“反思会”,负责打仗的各级指挥员集中在一起,对打仗过程进行复盘推演,看看哪些战法管用,哪些教训需要汲取,真正做到“打一仗进一步”。彭德怀曾讲:“不论怎样忙,每月总要抽半天时间,把自己做过的事情认真检查一遍,看哪些做对了,哪些做错了,以便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既要苦干实干,也要巧干会干。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干事创业更要注重思考、总结。就如陈云所说:“你们现在的工作,比我们那个时候要难做。而且,有许多紧急事情要处理。但是,要拿出一定的时间‘踱方步’”。善于拿出时间“踱方步”,是一种管用的工作方法。就像竹子每长高一截,就要做一次“小结”,这样既能长得高又不易折断。每当一项重点工作、一项重大任务完成之后,也应该留出“踱方步”的时间,认真反思有哪些得失、需要做哪些改进。
在今天,党员干部只有善于“踱方步”,才能适应纷繁复杂的新形势和不断发展的新需求,才能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作,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多贡献。复杂多变的社会态势,需要我们去应对;突发事件的频频发生,需要我们去直面。在急事难事前面,手忙脚乱解决不了问题,越是事情繁杂,越是百事待理,越是需要静下心来“踱一踱方步”,认真想一想事情该如何排布,问题该怎么解决,经过如此深思熟虑一番,好办法巧办法自然就会多起来。有位领导同志介绍工作经验时曾讲这样一段话:当领导干部应该做到白天能够“走干讲”,即走下去、干起来、讲出水平;晚上主动“读写想”,即耐心读、勤于写、创造性地想。坚持“走干讲”,才能读得透、写得深、想得远;不懈“读写想”,才能走得实、干得好、讲得准。此处所讲的“读写想”,就是一种“踱方步”的工作方法。
当前,在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中,也有这样一种现象,有的同志平时看似工作很辛苦,天天忙忙碌碌,“眼睛一睁,忙到熄灯”,但工作成效并不明显,拿得出手的亮点工作也不多,仔细分析原因,与其缺少“踱方步”的习惯和本领有很大关系。这些同志在工作中有时走“碎步”,有时走“乱步”,根本不懂得如何“踱方步”,或是不愿意“踱方步”。
“踱方步”不能漫无目的,只有提高针对性,才会踱出实效性。要经常踱一踱用脑之步。善于思考、勤于思考、精于思考,多给自己留出空间,把心思和精力用在静心学习、深入思考上,不断强化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和创新思维,提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判和解决重大战略问题的能力。要经常踱一踱动笔之步。邓小平讲过:“用笔领导是领导的主要方法,这是毛主席告诉我们的。凡不会写的要学会写,能写而不精的要慢慢地精。”动笔的过程也是不断思考提炼的过程,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要经常踱一踱修心之步。学会保持头脑清醒,在各种各样的诱惑面前保持定力,在经常性的“踱方步”中不断提升境界觉悟、锻造过硬本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4日5日02版,作者:李照达)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村支部胡作非为,
谁来管,怎么管?
“高庄村村委会委员单某长期霸占村集体耕地!”今年6月,一封举报件送到了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纪委工作人员的手中。被举报人单某系宜路镇高庄村村委会委员、文书,却并非党员。
村(社区)一级的党员干部违了纪,会由相关党组织进行处理。那么,如果是非党员干部胡作非为,谁可以来管呢?
监察机关管。监察体制改革后,根据监察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被纳入监察范围,各级监察机关均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上述人员所涉监察事项。另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同时,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设立到县一级,那么广大的乡镇区域呢?当然有办法。根据监察法,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实践中,县级监委主要通过向辖区乡镇(办事处)设立派出监察机构,设置若干监察员,有效承接、履行监察职能,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接到举报后,郸城县宜路镇派出监察员办公室立即把问题线索呈报县监委,履行相应程序后便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询问、走访、实地测量,最终查实了单某依仗其村干部身份霸占村集体耕地1亩11年的事实,并依据县监委授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当然,有的乡镇面临监督力量薄弱、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县区通过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片区,设置派出监察员办公室,通过整合工作力量,破解乡镇监督难题。比如,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监委设置三个派出监察员办公室,联系11个街道(开发区),与街道纪工委联合开展对街道、社区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
机构、人员有了,具体如何监察呢?实践中,县区监委相应地赋予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和人员部分监察权限,有的调查措施可以自主实施,有的则由县区监委批准后以县区监委的名义实施,以此行使监察职能。
监察到乡镇就“见底”了吗?不,还有向下的延伸和触角。多地都探索了将监察职能延伸至村(社区)的相关制度,通过设置“消息哨”,紧盯基层“微权力”。比如,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纪委监委从退休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党员中择优挑选村级特邀监督员,一旦发现重要问题线索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委报告。河南省淮阳县纪委监委在全县各村设立1名监察信息员,由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履行发现问题、报送信息职责等。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监察职能向基层有效延伸覆盖,非党员村干部也休想“跑脱”。“出了问题,有人被处理,有人就不被处理”的怪事儿,很难再有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解读政务处分法丨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依法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政务处分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法律依据,通篇贯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强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程序意识,着力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一是将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放在突出位置。《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些条文体现的制度精神就是对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保障和激发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免除其后顾之忧。
二是着眼于规范和约束政务处分权。《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和情形,对各类公职人员设置了统一的处分规则和处分情形,避免由于处分依据和适用规则不统一导致处分畸轻畸重。同时,在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以适应不同领域处分工作的特点。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与监察法第五章监察程序有关内容相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推动政务处分工作各环节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特别是细化政务处分工作有关程序要求,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利。比如,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确立了政务处分工作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以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申辩权;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体现了公正执法的鲜明导向;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政务处分种类和依据、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并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知情权,切实做到公开、公正。
三是注重不适当、不正确政务处分的纠正。有错必纠是执纪执法的一贯要求。《政务处分法》第五章专门规定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保障被处分人复审、复核权。比如,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第二款专门规定了监察机关主动纠错程序,“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第五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从而打消公职人员提出复审、复核的顾虑。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复审、复核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先错误或者不当的政务处分决定。同时,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政务处分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或者恢复被处分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还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四是坚持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政务处分法》贯穿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要求,第六章还专门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第六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被调查人进行逼供、诱供等行为,或者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采取调查措施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意义重大。
《政务处分法》坚持对公职人员严管厚爱,在从严要求的同时,又彰显法治理念,切实将政务处分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为公职人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监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既要严格执法、增强制度刚性,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又要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民法典等法律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要求,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