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兴学育才,众力共襄
●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不论是中华文明还是世界上其他文明的传承和延续,无一不是仰赖于一批又一批兴学育才者发乎内心的自觉和身体力行地推动。
《福建历史文化名人丛书》中,讲述了包括朱熹、林则徐、严复、陈嘉庚等在内的福建省十位历史文化名人的故事。其中有一卷为《陈嘉庚》,读后颇有感触。书中记述,陈嘉庚白手起家经商,一贯主张“国家之富强,全在于国民,国民之发展,全在于教育”,在稍有积蓄后便开始兴办教育,一生在国内外创办和资助的学校达118所,用于教育事业的投入超过1亿美元。尤为难得的是,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因受世界经济危机冲击导致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的困难时期,陈嘉庚毅然变卖家人居住的三栋别墅,全部用于厦门大学的办学经费。陈嘉庚先生“出卖大厦,维持厦大”的兴学决心和社会责任心感召了不少有识之士纷纷解囊,厦门大学和集美学校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
事实上,人类文明之所以能够薪火相传并不断发扬光大,就在于总有一些像陈嘉庚先生这样兴学育才的热心奉献者,播撒文明火种,推动社会进步。试想一下:没有仓颉造字,人类的始祖如何能够走出茹毛饮血的丛林生活?没有孔子兴办私学,中华文明又如何得以传承壮大?没有毛泽东推出夜校这种适合中国农民的教育方式,广大农民如何摆脱物质与精神双重贫困的窘境……在重视兴学育才这方面上,东西方的理念可以说不谋而合、殊途同归。西方很多哲人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对教育事业十分重视,苏格拉底本人甚至创造了苏格拉底式问答教学方法。事实上,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不论是中华文明还是世界上其他文明的传承和延续,无一不是仰赖于一批又一批兴学育才者发乎内心的自觉和身体力行地推动。
兴学育才,众力共襄。小到个人修为、家庭学习氛围的营造、单位学习风气的养成、对有志向学者的激励,大到兴办文教设施、推动一个区域文教事业的发展,每个人都能作出一些力所能及的好事、善事。韩愈曾在广东潮州任刺史,虽然只有短短七八个月,却大力兴办教育,后世人兴建韩山书院来纪念他。苏轼在花甲之年被贬到海南儋州,在极其艰苦条件下讲学不辍,培养出海南历史上第一个举人,为海南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王阳明谪守贵州龙场驿,自身安危未卜,却先后在贵州龙冈书院和文明书院讲学,开启贵州向学之风。曾国藩身患牛皮癣疾,纵使时常痛苦得“几无生人之乐”,却仍然把“宏奖人才,诱人日进”作为要务,等等。这些人,无一不是将国家教育的大事视为自己的身边事。著名教育家杨昌济在弥留之际,仍然强撑病体向其好友、北洋军政府教育部长章士钊写信举荐毛泽东和蔡和森,后来中国革命的发展也验证了杨老临终的判断。从唐宋文人讲学兴办教育,到明清贤臣为国选贤任能;从陈嘉庚捐资助学兴办教育,到杨昌济临终向好友推荐人才……这些先贤兴学育才的热情和奉献精神,穿越历史时空,激励、鞭策后来者。
多一些自觉致力于兴学育才者,传承人类文明火种的火炬手就会越来越多,人类文明的星空就会愈加璀璨,我们共同生活的这个世界就会越来越好。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10日02版,作者:陈名杰)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二)如何理解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长杜冬冬。杜冬冬同志,您好!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该如何准确理解?
杜冬冬:规定本条的目的是通过设定严格的处分规定,促进和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建党原则,是我们党在带领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得出的重要经验,是每一个共产党人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要求。每一个党的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无论处在哪个领域、哪个层级、哪个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决不允许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主持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杜冬冬: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018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举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最重要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主持人: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出哪些明确规定?
杜冬冬:党章总纲明确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主持人:针对这条内容,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杜冬冬:有的严重违纪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目无规矩、肆意妄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危害极其严重,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3)】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
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兴学育才,众力共襄
●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不论是中华文明还是世界上其他文明的传承和延续,无一不是仰赖于一批又一批兴学育才者发乎内心的自觉和身体力行地推动。
《福建历史文化名人丛书》中,讲述了包括朱熹、林则徐、严复、陈嘉庚等在内的福建省十位历史文化名人的故事。其中有一卷为《陈嘉庚》,读后颇有感触。书中记述,陈嘉庚白手起家经商,一贯主张“国家之富强,全在于国民,国民之发展,全在于教育”,在稍有积蓄后便开始兴办教育,一生在国内外创办和资助的学校达118所,用于教育事业的投入超过1亿美元。尤为难得的是,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因受世界经济危机冲击导致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的困难时期,陈嘉庚毅然变卖家人居住的三栋别墅,全部用于厦门大学的办学经费。陈嘉庚先生“出卖大厦,维持厦大”的兴学决心和社会责任心感召了不少有识之士纷纷解囊,厦门大学和集美学校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
事实上,人类文明之所以能够薪火相传并不断发扬光大,就在于总有一些像陈嘉庚先生这样兴学育才的热心奉献者,播撒文明火种,推动社会进步。试想一下:没有仓颉造字,人类的始祖如何能够走出茹毛饮血的丛林生活?没有孔子兴办私学,中华文明又如何得以传承壮大?没有毛泽东推出夜校这种适合中国农民的教育方式,广大农民如何摆脱物质与精神双重贫困的窘境……在重视兴学育才这方面上,东西方的理念可以说不谋而合、殊途同归。西方很多哲人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对教育事业十分重视,苏格拉底本人甚至创造了苏格拉底式问答教学方法。事实上,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不论是中华文明还是世界上其他文明的传承和延续,无一不是仰赖于一批又一批兴学育才者发乎内心的自觉和身体力行地推动。
兴学育才,众力共襄。小到个人修为、家庭学习氛围的营造、单位学习风气的养成、对有志向学者的激励,大到兴办文教设施、推动一个区域文教事业的发展,每个人都能作出一些力所能及的好事、善事。韩愈曾在广东潮州任刺史,虽然只有短短七八个月,却大力兴办教育,后世人兴建韩山书院来纪念他。苏轼在花甲之年被贬到海南儋州,在极其艰苦条件下讲学不辍,培养出海南历史上第一个举人,为海南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王阳明谪守贵州龙场驿,自身安危未卜,却先后在贵州龙冈书院和文明书院讲学,开启贵州向学之风。曾国藩身患牛皮癣疾,纵使时常痛苦得“几无生人之乐”,却仍然把“宏奖人才,诱人日进”作为要务,等等。这些人,无一不是将国家教育的大事视为自己的身边事。著名教育家杨昌济在弥留之际,仍然强撑病体向其好友、北洋军政府教育部长章士钊写信举荐毛泽东和蔡和森,后来中国革命的发展也验证了杨老临终的判断。从唐宋文人讲学兴办教育,到明清贤臣为国选贤任能;从陈嘉庚捐资助学兴办教育,到杨昌济临终向好友推荐人才……这些先贤兴学育才的热情和奉献精神,穿越历史时空,激励、鞭策后来者。
多一些自觉致力于兴学育才者,传承人类文明火种的火炬手就会越来越多,人类文明的星空就会愈加璀璨,我们共同生活的这个世界就会越来越好。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10日02版,作者:陈名杰)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二)如何理解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长杜冬冬。杜冬冬同志,您好!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该如何准确理解?
杜冬冬:规定本条的目的是通过设定严格的处分规定,促进和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建党原则,是我们党在带领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得出的重要经验,是每一个共产党人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要求。每一个党的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无论处在哪个领域、哪个层级、哪个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决不允许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主持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杜冬冬: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018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举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最重要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主持人: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出哪些明确规定?
杜冬冬:党章总纲明确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主持人:针对这条内容,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杜冬冬:有的严重违纪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中央极端不忠诚,“四个意识”个个皆无,目无规矩、肆意妄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危害极其严重,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3)】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
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