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我自乐此 不为疲也
●“乐之者”的品质,体现在干事创业上,是“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的恒心韧劲,是“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的无怨无悔,是“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的不懈追求。
《后汉书》记载,光武帝刘秀每日很早就上朝,太阳偏西才散朝,与大臣们讲论经理,夜半才休息。太子刘庄见父亲如此辛劳,便向父亲进谏,劝他“颐爱精神,优游自宁”。刘秀回答:“我自乐此,不为疲也。”
乐此不疲的背后,是敬业者专心致志、全神贯注的坚定执着。这种精神在今天同样具有借鉴意义,无论为官从政,还是为人处世,都需要将奋斗作为底色,一边“越是艰险越向前”,一边乐在其中、乐此不疲,在奋斗中体会奉献付出的快乐,用奋斗创造幸福生活、放大生命的意义与价值。
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被授予“改革先锋”称号的“基础教育改革的优秀教师代表”于漪,就是这样一位辛勤并快乐的耕耘者。从教67年的她将热情寄托在基础教育改革工作上,把孩子的进步成长视为最大快乐。“一辈子做教师,一辈子学做教师”的信仰和实践,让她在三尺讲台上焕发光彩,一片丹心换得桃李满园。
古人讲,“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乐之者”的品质,体现在干事创业上,是“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的恒心韧劲,是“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的无怨无悔,是“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的不懈追求。投身于所爱之事,甘于吃苦奉献,历经酷暑严寒依然不改初心,才能最终达到“我自乐此,不为疲也”的至高境界,才能真正理解“幸福源于奋斗”这一朴素真理。
追梦逐梦不会一路坦途,干事创业必须披荆斩棘。以什么样的心态面对,就会收获什么样的结果。同样一份工作,有人叫苦喊累、牢骚满腹,有人勇往直前、乐此不疲;同样身处改革大潮,有人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骄傲自满、不思进取,有人以“止于至善”为目标,奋斗不息,精进不止。不同的行为模式,造就大相径庭的人生。是斤斤计较于个人的小付出、小辛苦,还是感受心有所系、肩有担当的大快乐,哪种生活更有意义、更为洒脱,不言自明。
其实,我们身边从不缺乏乐此不疲的奋斗者。“华西村改革发展的带头人”吴仁宝心中永远揣着百姓冷暖,不畏疲惫,用一生的奋斗践行“只要心脏不停,就要脚步不停、脑子不停、事业不停、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停”的承诺。“时代楷模”廖俊波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因为总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去办,把群众的快乐当成自己的快乐,所以在他看来,“工作是快乐的”……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的历程不难发现,正是千千万万个为国为民的奋斗者,以“匹夫有责”的担当、“乐此不疲”的奉献和“功成不必在我”的达观,造就了“中国奇迹”。
人类群星闪耀,每一名奋斗者都是浩瀚宇宙中放射光芒的星辰。如何快乐且富有成效地度过一生?哲人的回答是:“爱着,工作着。”踏上新时代新征程,唯有将自己的全部热忱投入事业,以奋发之姿不断前行,方能体会耕耘、奉献过程中的欢乐与幸福。因为,爱在其中,才能乐在其间;心有所向,才会不辞劳苦。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月10日02版,作者:张硕)
·明纪释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巡礼之三
持续擦亮作风建设“金色名片”
2018年12月25日,中央纪委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在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包括国企一把手、地方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基层党员干部在内,多人因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等“四风”问题受到处分。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六年来,每逢节点集中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释放纠“四风”不停歇的强烈信号,已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常规动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去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就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作出重要部署。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层层压实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持续擦亮作风建设这张“金色名片”。
紧盯关键节点,扭住不放、寸步不让
在2018年12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关键节点,下大气力解决“四风”问题,不能虎头蛇尾,不能搞成“半拉子工程”,更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常和长上下功夫。只有通过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紧盯、一年一年坚守,扭住不放、寸步不让,方能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
就在中央纪委曝光6起典型问题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不懈正风肃纪,“紧盯节日期间公款吃喝、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易发多发和隐形变异问题,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
2018年12月25日,山西省纪委监委曝光了8起“四风”典型问题。记者注意到,这8起典型问题均是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在去年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点期间,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发现并查处的。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一直是“四风”问题易发多发期。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建立并严格落实紧盯重要节点假期“四风”问题值班、督办和报告制度,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一竿子”插到底、直接督办,以此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盯紧盯住节日期间“四风”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重要节点期间紧盯“四风”主动出击、强化监督检查,同时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盯紧盯牢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问题。
从运用多种形式释放信号,划出高压线,营造崇廉尚俭的节日氛围,到协调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加大节日期间检查力度,再到多管齐下、媒体跟进,采取快查快处等方式,及时发现和集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和隐形变异问题……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紧盯节日期间“四风”问题不放松,形成了有力震慑。
聚焦突出问题,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盯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问题,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为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指明了方向。
对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复提及。党的十九大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针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拿出过硬措施,扎扎实实地改。
既紧紧抓住老问题,又重点关注新表现。党的十九大后,作风建设在更加注重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不断走向深入。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中央纪委全面了解分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基层干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具体情形,作了认真细致地梳理。
去年9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明确了重点整治的四个方面12类突出问题,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正风肃纪、反对“四风”的首要任务、长期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去年11月底,中央纪委第一次向社会曝光6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强烈信号。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意见》,结合各自实际,采用多种形式部署开展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
天津市委聚焦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对30个市级单位和16个区党组织开展专项巡视,重点查找因不作为不担当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导致的削弱党的建设、阻碍改革发展等10个方面突出问题;
辽宁梳理出6个方面83项不担当不作为问题,重点对“调门高、做功差,虚报浮夸、不干实事,不讲诚信搞忽悠”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安徽部署开展以“查问题、出硬招、改彻底”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大排查大调研,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向全省各省辖市和23个省直单位点对点反馈意见建议196条……
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稳步推进。
对“四风”露头就打,持续强化“不敢”氛围
2018年12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11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汇总情况,当月共查处问题7249起,处理1029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221人,3项数据与10月相比均明显上升。
据统计,党的十九大以来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9万起,处理党员干部9.7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9万人。
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一系列数据,正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断发力加压的生动诠释。
2017年底,十九届中央纪委把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作为谋篇开局的新招实招,印发《关于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重点查处和纠正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等作风问题。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分8批曝光了5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持续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四风”露头、人人喊打的氛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查处党的十九大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上升到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来认识,对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四风”问题,坚持发现即查、露头就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屡搞“四风”且主观故意特别恶劣、违纪性质特别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极为不良影响、败坏党的形象和声誉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去年7月至10月,陕西省纪委监委在全省开展“3+X”纠正“四风”专项整治,以违规发放津补贴、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公款吃喝等问题为重点,对披上“隐身衣”、换穿“新马甲”等企图规避组织监督的“四风”问题从严查处。专项整治期间,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702起、处理967人、党纪政务处分831人,并先后通报曝光5批31起典型问题。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没有休止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盯紧享乐奢靡老问题,密切关注新动向,着力纠正和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突破,不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15)】监察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以前行政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体现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本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
一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
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人民政府公务员。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包括:(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各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和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专员等。
5.人民法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公务员,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等单位的公务员。
公务员身份的确定,有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及备案等程序,登记、录用或者调任为公务员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在我国,事业单位人数多,分布广,由于历史和国情等原因,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数量甚至大于公务员的数量。由于这些人员也行使公权力,为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有必要将其纳入监察对象范围,由监察机关对其监督、调查、处置。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
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条第六项是兜底条款。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监察法设定了这个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需要注意的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具体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我自乐此 不为疲也
●“乐之者”的品质,体现在干事创业上,是“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的恒心韧劲,是“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的无怨无悔,是“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的不懈追求。
《后汉书》记载,光武帝刘秀每日很早就上朝,太阳偏西才散朝,与大臣们讲论经理,夜半才休息。太子刘庄见父亲如此辛劳,便向父亲进谏,劝他“颐爱精神,优游自宁”。刘秀回答:“我自乐此,不为疲也。”
乐此不疲的背后,是敬业者专心致志、全神贯注的坚定执着。这种精神在今天同样具有借鉴意义,无论为官从政,还是为人处世,都需要将奋斗作为底色,一边“越是艰险越向前”,一边乐在其中、乐此不疲,在奋斗中体会奉献付出的快乐,用奋斗创造幸福生活、放大生命的意义与价值。
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被授予“改革先锋”称号的“基础教育改革的优秀教师代表”于漪,就是这样一位辛勤并快乐的耕耘者。从教67年的她将热情寄托在基础教育改革工作上,把孩子的进步成长视为最大快乐。“一辈子做教师,一辈子学做教师”的信仰和实践,让她在三尺讲台上焕发光彩,一片丹心换得桃李满园。
古人讲,“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乐之者”的品质,体现在干事创业上,是“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的恒心韧劲,是“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的无怨无悔,是“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的不懈追求。投身于所爱之事,甘于吃苦奉献,历经酷暑严寒依然不改初心,才能最终达到“我自乐此,不为疲也”的至高境界,才能真正理解“幸福源于奋斗”这一朴素真理。
追梦逐梦不会一路坦途,干事创业必须披荆斩棘。以什么样的心态面对,就会收获什么样的结果。同样一份工作,有人叫苦喊累、牢骚满腹,有人勇往直前、乐此不疲;同样身处改革大潮,有人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骄傲自满、不思进取,有人以“止于至善”为目标,奋斗不息,精进不止。不同的行为模式,造就大相径庭的人生。是斤斤计较于个人的小付出、小辛苦,还是感受心有所系、肩有担当的大快乐,哪种生活更有意义、更为洒脱,不言自明。
其实,我们身边从不缺乏乐此不疲的奋斗者。“华西村改革发展的带头人”吴仁宝心中永远揣着百姓冷暖,不畏疲惫,用一生的奋斗践行“只要心脏不停,就要脚步不停、脑子不停、事业不停、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停”的承诺。“时代楷模”廖俊波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因为总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把群众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去办,把群众的快乐当成自己的快乐,所以在他看来,“工作是快乐的”……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的历程不难发现,正是千千万万个为国为民的奋斗者,以“匹夫有责”的担当、“乐此不疲”的奉献和“功成不必在我”的达观,造就了“中国奇迹”。
人类群星闪耀,每一名奋斗者都是浩瀚宇宙中放射光芒的星辰。如何快乐且富有成效地度过一生?哲人的回答是:“爱着,工作着。”踏上新时代新征程,唯有将自己的全部热忱投入事业,以奋发之姿不断前行,方能体会耕耘、奉献过程中的欢乐与幸福。因为,爱在其中,才能乐在其间;心有所向,才会不辞劳苦。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月10日02版,作者:张硕)
·明纪释法·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巡礼之三
持续擦亮作风建设“金色名片”
2018年12月25日,中央纪委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在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包括国企一把手、地方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基层党员干部在内,多人因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等“四风”问题受到处分。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六年来,每逢节点集中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释放纠“四风”不停歇的强烈信号,已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常规动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去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就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作出重要部署。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层层压实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持续擦亮作风建设这张“金色名片”。
紧盯关键节点,扭住不放、寸步不让
在2018年12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关键节点,下大气力解决“四风”问题,不能虎头蛇尾,不能搞成“半拉子工程”,更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常和长上下功夫。只有通过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紧盯、一年一年坚守,扭住不放、寸步不让,方能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
就在中央纪委曝光6起典型问题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不懈正风肃纪,“紧盯节日期间公款吃喝、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易发多发和隐形变异问题,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
2018年12月25日,山西省纪委监委曝光了8起“四风”典型问题。记者注意到,这8起典型问题均是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在去年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点期间,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发现并查处的。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一直是“四风”问题易发多发期。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建立并严格落实紧盯重要节点假期“四风”问题值班、督办和报告制度,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一竿子”插到底、直接督办,以此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盯紧盯住节日期间“四风”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重要节点期间紧盯“四风”主动出击、强化监督检查,同时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盯紧盯牢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问题。
从运用多种形式释放信号,划出高压线,营造崇廉尚俭的节日氛围,到协调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加大节日期间检查力度,再到多管齐下、媒体跟进,采取快查快处等方式,及时发现和集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和隐形变异问题……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紧盯节日期间“四风”问题不放松,形成了有力震慑。
聚焦突出问题,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盯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问题,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为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指明了方向。
对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复提及。党的十九大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针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拿出过硬措施,扎扎实实地改。
既紧紧抓住老问题,又重点关注新表现。党的十九大后,作风建设在更加注重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不断走向深入。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中央纪委全面了解分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基层干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具体情形,作了认真细致地梳理。
去年9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明确了重点整治的四个方面12类突出问题,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正风肃纪、反对“四风”的首要任务、长期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去年11月底,中央纪委第一次向社会曝光6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强烈信号。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意见》,结合各自实际,采用多种形式部署开展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
天津市委聚焦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对30个市级单位和16个区党组织开展专项巡视,重点查找因不作为不担当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导致的削弱党的建设、阻碍改革发展等10个方面突出问题;
辽宁梳理出6个方面83项不担当不作为问题,重点对“调门高、做功差,虚报浮夸、不干实事,不讲诚信搞忽悠”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安徽部署开展以“查问题、出硬招、改彻底”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大排查大调研,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向全省各省辖市和23个省直单位点对点反馈意见建议196条……
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稳步推进。
对“四风”露头就打,持续强化“不敢”氛围
2018年12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11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汇总情况,当月共查处问题7249起,处理1029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221人,3项数据与10月相比均明显上升。
据统计,党的十九大以来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9万起,处理党员干部9.7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9万人。
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一系列数据,正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断发力加压的生动诠释。
2017年底,十九届中央纪委把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作为谋篇开局的新招实招,印发《关于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重点查处和纠正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等作风问题。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分8批曝光了5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持续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四风”露头、人人喊打的氛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查处党的十九大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上升到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来认识,对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四风”问题,坚持发现即查、露头就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屡搞“四风”且主观故意特别恶劣、违纪性质特别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极为不良影响、败坏党的形象和声誉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去年7月至10月,陕西省纪委监委在全省开展“3+X”纠正“四风”专项整治,以违规发放津补贴、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公款吃喝等问题为重点,对披上“隐身衣”、换穿“新马甲”等企图规避组织监督的“四风”问题从严查处。专项整治期间,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702起、处理967人、党纪政务处分831人,并先后通报曝光5批31起典型问题。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没有休止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盯紧享乐奢靡老问题,密切关注新动向,着力纠正和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突破,不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释义(15)】监察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以前行政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体现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本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
一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
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人民政府公务员。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包括:(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各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和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专员等。
5.人民法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公务员,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等单位的公务员。
公务员身份的确定,有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及备案等程序,登记、录用或者调任为公务员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在我国,事业单位人数多,分布广,由于历史和国情等原因,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数量甚至大于公务员的数量。由于这些人员也行使公权力,为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有必要将其纳入监察对象范围,由监察机关对其监督、调查、处置。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
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条第六项是兜底条款。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监察法设定了这个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需要注意的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具体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