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文苑】“一”的哲思
·学思践悟·
“一”的哲思
对“一”,有人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从人生角度讲,一步很短,一生很长,走错一步,影响一生;从廉洁方面讲,防一念之差、一时糊涂、一着不慎,保一路清醒、一世廉洁、一生平安。细细读来,意味深长。
想起清代名臣张伯行,为谢绝各方馈赠,专门写了一篇《却赠檄文》,其中说道:“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这篇仅56字的《檄文》,用了8个“一”字,阐述了“一”看起来虽小,却事关官员名节、民心民意等大问题,不可小视。
小中见大,见微知著,“一钱太守”也可以作为一面镜子。东汉时期,刘宠在任会稽郡(今浙江省绍兴市)太守时,政绩卓著,为官清廉,朝廷调他为将作大匠(主管工程建设的官员)。在刘宠离任前,会稽郡山阴县若耶山谷五六位鬓发斑白的老人各带了一百文钱(即一百个铜板),想送给他。“宠不能辞,遂各选一钱受之。”他出了山阴县界,就把钱投到了江里。后人将该江改名为“钱清江”(在今绍兴市境内),还建了“一钱亭”“一钱太守庙”,“一钱太守”的美名便传开了。
中国共产党人对“一”的重视程度,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沿革可见一斑。从“不拿群众一个红薯”,到“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再到“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秋毫无犯,一以贯之。周恩来外出时,每到一个地方吃饭,总是要付款,一分钱也不能少,甚至喝一碗白开水也要交费。日常工作中,凡是送给他的礼品,都一律退回,不能退的,自己付款后交有关部门处理。云南省原保山地委书记杨善洲,他退休后到大亮山去种树,经过20多年的艰苦奋斗,带领大家人工造林5.6万亩,自己从来没有砍一根木材私用。
“一粒沙里看世界”,守住“一”体现作风,守住“一”可见品行,守住“一”更显精神。
对党员干部来说,人生贵善始,“一”中见高下。好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能自觉做到“一念之非即遏之,一动之妄即改之”,公物一点不占,公款一分不贪,送礼一律不收,用权一切为民。与之相反的是,有的干部,一请就到,一给就要,来者不拒,结果必然是“一查就倒”。一名守不住“一”的领导干部落马后,在忏悔书里写道:“受贿一条香烟,打开一扇贪贿门;打开一扇贪贿门,走上一条犯罪路;走上一条犯罪路,丢了一顶乌纱帽;丢了一顶乌纱帽,毁了一生前程;毁了一生前程,害了一个家庭。”还有个习惯了“伸手”的干部,被绳之以法时也是追悔莫及:“我廉洁了大半辈子,结果一次伸手,一回得到‘好处’,从此手就缩不回来了,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着‘第一次’,最后身陷泥潭。现在我才清醒过来,破‘一’是犯错误的开始。”
一步错步步错,一失足成千古恨。综观腐败分子的堕落轨迹,不难发现,其“败”源于在形形色色的“围猎”面前守不住“一”。而守不住的主要原因,说到底是欲望作祟、利令智昏。
何以自守?一言以蔽之,“始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定力是控制自己欲望和行为的能力,是在“诱惑、算计、讨好、捧杀”面前定心、定神、定行之力。增强定力,关键是在“第一次”、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如置身于众目睽睽之下。唯有时常保持“一”的警觉,不破一次规矩,不搞一次特殊,不谋一次私利,才能在糖衣炮弹呼啸而至时保持“金身不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月23日02版,作者:范仁碧)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八)如何理解关于违规受礼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员王薇。王薇同志,您好!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该如何准确理解?
王薇:收受礼品礼金,有人认为这些小小不言无伤大雅,其实也属于不正之风的范畴,目的是为了投桃报李。从近年来纪律审查实践看,违规受礼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受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
主持人:本条第一款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我们该如何界定?请您举例为我们解释一下。
王薇: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例如,下级向上级、工作对象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公务过程中向工作人员、向领导同志家属赠送等。“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主持人:这里有一个限定词——“可能”,我们该如何理解?
王薇: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判断。
主持人:本条第一款该如何与受贿罪区分呢?
王薇:要注意把握本条第一款与受贿罪的区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能认定为受贿,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主持人:第二款中“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该如何界定?
王薇:第二款规定的是收受的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即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主持人: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薇: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第一款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了第二款“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此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将第二款中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修改为“财物”。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9)】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关系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在中央层面,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相应在地方层面,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是整个国家监察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和人员产生方式,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同。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期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规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一致,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随本级人大换届而换届。每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行使职权至新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产生为止。需要注意的是,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连选连任没有限制性规定。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内容相同。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与上下级纪委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是相匹配的。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清风文苑】“一”的哲思
·学思践悟·
“一”的哲思
对“一”,有人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从人生角度讲,一步很短,一生很长,走错一步,影响一生;从廉洁方面讲,防一念之差、一时糊涂、一着不慎,保一路清醒、一世廉洁、一生平安。细细读来,意味深长。
想起清代名臣张伯行,为谢绝各方馈赠,专门写了一篇《却赠檄文》,其中说道:“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这篇仅56字的《檄文》,用了8个“一”字,阐述了“一”看起来虽小,却事关官员名节、民心民意等大问题,不可小视。
小中见大,见微知著,“一钱太守”也可以作为一面镜子。东汉时期,刘宠在任会稽郡(今浙江省绍兴市)太守时,政绩卓著,为官清廉,朝廷调他为将作大匠(主管工程建设的官员)。在刘宠离任前,会稽郡山阴县若耶山谷五六位鬓发斑白的老人各带了一百文钱(即一百个铜板),想送给他。“宠不能辞,遂各选一钱受之。”他出了山阴县界,就把钱投到了江里。后人将该江改名为“钱清江”(在今绍兴市境内),还建了“一钱亭”“一钱太守庙”,“一钱太守”的美名便传开了。
中国共产党人对“一”的重视程度,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沿革可见一斑。从“不拿群众一个红薯”,到“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再到“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秋毫无犯,一以贯之。周恩来外出时,每到一个地方吃饭,总是要付款,一分钱也不能少,甚至喝一碗白开水也要交费。日常工作中,凡是送给他的礼品,都一律退回,不能退的,自己付款后交有关部门处理。云南省原保山地委书记杨善洲,他退休后到大亮山去种树,经过20多年的艰苦奋斗,带领大家人工造林5.6万亩,自己从来没有砍一根木材私用。
“一粒沙里看世界”,守住“一”体现作风,守住“一”可见品行,守住“一”更显精神。
对党员干部来说,人生贵善始,“一”中见高下。好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能自觉做到“一念之非即遏之,一动之妄即改之”,公物一点不占,公款一分不贪,送礼一律不收,用权一切为民。与之相反的是,有的干部,一请就到,一给就要,来者不拒,结果必然是“一查就倒”。一名守不住“一”的领导干部落马后,在忏悔书里写道:“受贿一条香烟,打开一扇贪贿门;打开一扇贪贿门,走上一条犯罪路;走上一条犯罪路,丢了一顶乌纱帽;丢了一顶乌纱帽,毁了一生前程;毁了一生前程,害了一个家庭。”还有个习惯了“伸手”的干部,被绳之以法时也是追悔莫及:“我廉洁了大半辈子,结果一次伸手,一回得到‘好处’,从此手就缩不回来了,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着‘第一次’,最后身陷泥潭。现在我才清醒过来,破‘一’是犯错误的开始。”
一步错步步错,一失足成千古恨。综观腐败分子的堕落轨迹,不难发现,其“败”源于在形形色色的“围猎”面前守不住“一”。而守不住的主要原因,说到底是欲望作祟、利令智昏。
何以自守?一言以蔽之,“始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定力是控制自己欲望和行为的能力,是在“诱惑、算计、讨好、捧杀”面前定心、定神、定行之力。增强定力,关键是在“第一次”、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如置身于众目睽睽之下。唯有时常保持“一”的警觉,不破一次规矩,不搞一次特殊,不谋一次私利,才能在糖衣炮弹呼啸而至时保持“金身不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月23日02版,作者:范仁碧)
·明纪释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八)如何理解关于违规受礼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员王薇。王薇同志,您好!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该如何准确理解?
王薇:收受礼品礼金,有人认为这些小小不言无伤大雅,其实也属于不正之风的范畴,目的是为了投桃报李。从近年来纪律审查实践看,违规受礼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受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
主持人:本条第一款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我们该如何界定?请您举例为我们解释一下。
王薇: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例如,下级向上级、工作对象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公务过程中向工作人员、向领导同志家属赠送等。“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主持人:这里有一个限定词——“可能”,我们该如何理解?
王薇: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判断。
主持人:本条第一款该如何与受贿罪区分呢?
王薇:要注意把握本条第一款与受贿罪的区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能认定为受贿,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主持人:第二款中“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该如何界定?
王薇:第二款规定的是收受的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即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主持人: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薇: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第一款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了第二款“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此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将第二款中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修改为“财物”。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法》释义(9)】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关系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在中央层面,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相应在地方层面,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是整个国家监察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和人员产生方式,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同。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期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规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一致,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随本级人大换届而换届。每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行使职权至新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产生为止。需要注意的是,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连选连任没有限制性规定。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内容相同。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与上下级纪委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是相匹配的。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