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时位移人 莫忘初心
●不忘本来,开创未来;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党最讲初心,也最能坚守初心。党员干部只有把党的初心、党的使命铭刻于心,人生奋斗才有更高的思想起点,才有不竭的精神动力。
世易时移,陵谷变迁。从政者能在环境、地位、权力的变化中保持初心,确实是一件可贵之事。
生活在明清之际的周容在《芋老人传》一文中,深刻阐述了时位移人的道理。一个书生,十年后官至相国,却再也吃不出当年“煮芋以进”的味道。文章借芋老人之口道出缘由:“犹是芋也,而向之香且甘者,非调和之有异,时、位之移人也。”事实上,芋并没有变,而是书生的地位和口味变了,“昔自郡城走数十里,困于雨,不择食矣;今者堂有炼珍,朝分尚食,张筵列鼎,尚何芋是甘乎?”书生做官后,好东西吃多了,芋自然不那么甘甜了。与此同理,对于那些意志不坚、道德不彰者,一旦时位发生变化,就可能出现富而弃其妇、贵而绝其交等行径。更有甚者,“一旦事变中起,衅孽外乘,辄屈膝叩首迎款,惟恐或后,竟以宗庙、社稷、身名、君宠,无不同于芋焉”,为了个人得失不顾家国大计,这显然与为学从政的初心背道而驰。
如果一名从政者随着生活的逐渐好转,职务的逐渐升高,依然能够保持严格自律、廉洁风尚、道德操守,那就可以说其不忘初心、不改初衷。反之,如果随着时位改变,个人品德不升反降,气节逐渐消散,主宰荡然无存,“以今日而忘昔日”,那就是丢掉了初心,放弃了本真。
曾写下《悯农》一诗的李绅,就是一位随着时位变化而忘掉初心的人。据史书记载,李绅步入仕途后“渐次豪奢”,热衷于吃喝玩乐,生活上极尽奢靡之能事,一餐耗费多达几百贯甚至上千贯。李绅任淮南节度使时,对百姓的疾苦颇为漠视,百姓纷纷渡江逃难,李绅死后被定性为“酷吏”。李绅的蜕化,根本在于丢掉了悯农的初心。
“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初心是一个人出发的原点,也是前行的“指南针”和“压舱石”,什么时候都不应改变。东晋名将陶侃任广州刺史时,别人安于舒适享乐,他却“朝运百甓于斋外,暮运于斋内”,为的是砥砺初心,激发斗志,不忘收复中原。明末忠义之臣孙承宗,曾经在十多年里坚持粗茶淡饭,为的是防止“一旦肩事任,非忍饥劳,不能以身率众”。这些时位改变而初心不变的从政者,青史留名,激励后人。
不忘本来,开创未来;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党最讲初心,也最能坚守初心。党员干部只有把党的初心、党的使命铭刻于心,人生奋斗才有更高的思想起点,才有不竭的精神动力。我们党的很多干部,譬如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廖俊波等,无论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从来没有忘记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从来没有忘掉共产党人的政德和操守,一辈子忠心向党、丹心报国、赤心为民。
不忘初心,说说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和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倘若不注重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很容易在时位之变中移了心、改了色,在职务和权力变化中偏离航向,堕落成“两面人”“两截人”。
共产党人是坚定的唯物主义者。我们不否认,时位会移人,环境会影响人。但身为党员干部,一直在接受党性教育、初心教育,应当形成学思践悟、细照笃行的思想自觉,构筑起抵御各种不良风气和病毒侵染的坚强防线。只要坚持学习改造,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处理好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的关系,就一定能坚守初心,永葆政治本色,在时代风雨、从政历练中成就无悔人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4月10日02版,作者:桑林峰)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这些干部缘何多次受处分?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提及马志宏这个名字,不少人并不陌生。2018年8月,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七起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第一起便是马志宏等人失职失责问题。那一次,时任固原市委常委、西吉县委书记的马志宏,因对当地扶贫资金使用监管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断崖式降级三年后,某省部级领导干部被“双开”;受到严重警告一年多后,天津某厅官落马;忘记处分教训,云南一副县长顶风违纪再被查……翻看近年来类似案例,这些人的共同点是在“落马”前曾经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甚至有的干部多次受到处分。
干部多次“跌倒”值得注意
近年来,在正风肃纪反腐高压态势下,众多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受到轻重不一的处理、处分。其中,大多数人都能直面问题、改过自新。但也有一些干部,被“一查再查”。究其原因,有的是发现了之前没有被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有的则是不吸取先前教训,没有止步改过,反而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
梳理发现,受到多次处分的干部涵盖了从科级到省部级的各层级,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王天普、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江西省原副省长李贻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化辰、云南省委原常委曹建方,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新华等。
其中,有的最初是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处分,如姚中民于2016年9月被宣布“双开”,中央纪委网站发布的通报中称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后,仍不思悔改,顶风违纪”;有的最早是涉嫌违纪,如李成云于2011年9月被宣布“因涉嫌违纪,拟不再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2016年4月接受调查;有的是先前曾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问责,如王天普于2014年1月因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后于2015年4月又接受调查。
此外,也有干部受到两次以上处分的案例,比较典型的,如山西省运城市原空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李明造,从2015年11月到2018年7月,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被山西省纪委及运城市纪委先后处分四次。
初次处分以第二种形态居多
梳理这些干部的相应处分信息,可以看出大多数人的初次处分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轻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轻处理。比如,张杰辉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廖永远、谷春立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王天普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不过,也有一些之前受到过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等重处分,或者重大职务调整等组织处理。比如2016年1月,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中央纪委2015年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消息,其中云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曹建方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2019年1月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曹建方因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被取消退休待遇,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总体来看,受到多次处分干部的初次处分,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属于第二、三种形态,并以第二种形态居多。
再度被查彰显零容忍态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触犯了党纪法规,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受到应有的处理、处分。但也要认识到,处分是惩戒也是提醒,组织大多数情况下作出的处分决定,并非要“一棍子打死”,而是警示教育犯了错的党员干部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及时收敛收手,避免在歧路上越走越远。
然而,有的干部受到惩处之后仍不知反思悔改,轻则放任自流、得过且过,重则一蹶不振、破罐破摔。还有一些干部,表面上表示认错忏悔,暗地里却继续我行我素,成了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人”。如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石力,2013年12月因公款大吃大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中央纪委点名通报。在组织教育时以多种方式表示“知错认错、痛改前非”的他,仅过一个月,便旧“病”复发,连续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或他人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与不法商户进行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后来被给予“双开”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于屡教不改的干部,必须高举纪法利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将后续惩处措施落到实处。
党员干部被“一查再查”的案例充分说明:一次处分,并不会把问题干部的所有过错和责任“一笔勾销”,只要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问题线索,仍然要进行查处、追责。这也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切莫心怀侥幸乱伸手,只要有了腐败行为,最终难逃纪法追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监察法释义(35)】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明确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按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并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报案”,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
二是关于报案或者举报的移送。主要有两层意思。对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监察事项,应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此外,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这样有利于保护报案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与职务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法对监察机关管辖监察事项的原则有明确规定,但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举报,本条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举报的监察机关未做限制,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任何层级的监察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至于具体归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由该监察机关收到报案、举报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时位移人 莫忘初心
●不忘本来,开创未来;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党最讲初心,也最能坚守初心。党员干部只有把党的初心、党的使命铭刻于心,人生奋斗才有更高的思想起点,才有不竭的精神动力。
世易时移,陵谷变迁。从政者能在环境、地位、权力的变化中保持初心,确实是一件可贵之事。
生活在明清之际的周容在《芋老人传》一文中,深刻阐述了时位移人的道理。一个书生,十年后官至相国,却再也吃不出当年“煮芋以进”的味道。文章借芋老人之口道出缘由:“犹是芋也,而向之香且甘者,非调和之有异,时、位之移人也。”事实上,芋并没有变,而是书生的地位和口味变了,“昔自郡城走数十里,困于雨,不择食矣;今者堂有炼珍,朝分尚食,张筵列鼎,尚何芋是甘乎?”书生做官后,好东西吃多了,芋自然不那么甘甜了。与此同理,对于那些意志不坚、道德不彰者,一旦时位发生变化,就可能出现富而弃其妇、贵而绝其交等行径。更有甚者,“一旦事变中起,衅孽外乘,辄屈膝叩首迎款,惟恐或后,竟以宗庙、社稷、身名、君宠,无不同于芋焉”,为了个人得失不顾家国大计,这显然与为学从政的初心背道而驰。
如果一名从政者随着生活的逐渐好转,职务的逐渐升高,依然能够保持严格自律、廉洁风尚、道德操守,那就可以说其不忘初心、不改初衷。反之,如果随着时位改变,个人品德不升反降,气节逐渐消散,主宰荡然无存,“以今日而忘昔日”,那就是丢掉了初心,放弃了本真。
曾写下《悯农》一诗的李绅,就是一位随着时位变化而忘掉初心的人。据史书记载,李绅步入仕途后“渐次豪奢”,热衷于吃喝玩乐,生活上极尽奢靡之能事,一餐耗费多达几百贯甚至上千贯。李绅任淮南节度使时,对百姓的疾苦颇为漠视,百姓纷纷渡江逃难,李绅死后被定性为“酷吏”。李绅的蜕化,根本在于丢掉了悯农的初心。
“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初心是一个人出发的原点,也是前行的“指南针”和“压舱石”,什么时候都不应改变。东晋名将陶侃任广州刺史时,别人安于舒适享乐,他却“朝运百甓于斋外,暮运于斋内”,为的是砥砺初心,激发斗志,不忘收复中原。明末忠义之臣孙承宗,曾经在十多年里坚持粗茶淡饭,为的是防止“一旦肩事任,非忍饥劳,不能以身率众”。这些时位改变而初心不变的从政者,青史留名,激励后人。
不忘本来,开创未来;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党最讲初心,也最能坚守初心。党员干部只有把党的初心、党的使命铭刻于心,人生奋斗才有更高的思想起点,才有不竭的精神动力。我们党的很多干部,譬如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廖俊波等,无论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从来没有忘记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从来没有忘掉共产党人的政德和操守,一辈子忠心向党、丹心报国、赤心为民。
不忘初心,说说简单,做起来并不容易。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和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倘若不注重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很容易在时位之变中移了心、改了色,在职务和权力变化中偏离航向,堕落成“两面人”“两截人”。
共产党人是坚定的唯物主义者。我们不否认,时位会移人,环境会影响人。但身为党员干部,一直在接受党性教育、初心教育,应当形成学思践悟、细照笃行的思想自觉,构筑起抵御各种不良风气和病毒侵染的坚强防线。只要坚持学习改造,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处理好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的关系,就一定能坚守初心,永葆政治本色,在时代风雨、从政历练中成就无悔人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4月10日02版,作者:桑林峰)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这些干部缘何多次受处分?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提及马志宏这个名字,不少人并不陌生。2018年8月,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七起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第一起便是马志宏等人失职失责问题。那一次,时任固原市委常委、西吉县委书记的马志宏,因对当地扶贫资金使用监管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断崖式降级三年后,某省部级领导干部被“双开”;受到严重警告一年多后,天津某厅官落马;忘记处分教训,云南一副县长顶风违纪再被查……翻看近年来类似案例,这些人的共同点是在“落马”前曾经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甚至有的干部多次受到处分。
干部多次“跌倒”值得注意
近年来,在正风肃纪反腐高压态势下,众多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受到轻重不一的处理、处分。其中,大多数人都能直面问题、改过自新。但也有一些干部,被“一查再查”。究其原因,有的是发现了之前没有被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有的则是不吸取先前教训,没有止步改过,反而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
梳理发现,受到多次处分的干部涵盖了从科级到省部级的各层级,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王天普、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江西省原副省长李贻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化辰、云南省委原常委曹建方,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新华等。
其中,有的最初是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处分,如姚中民于2016年9月被宣布“双开”,中央纪委网站发布的通报中称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后,仍不思悔改,顶风违纪”;有的最早是涉嫌违纪,如李成云于2011年9月被宣布“因涉嫌违纪,拟不再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2016年4月接受调查;有的是先前曾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问责,如王天普于2014年1月因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后于2015年4月又接受调查。
此外,也有干部受到两次以上处分的案例,比较典型的,如山西省运城市原空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李明造,从2015年11月到2018年7月,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被山西省纪委及运城市纪委先后处分四次。
初次处分以第二种形态居多
梳理这些干部的相应处分信息,可以看出大多数人的初次处分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轻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轻处理。比如,张杰辉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廖永远、谷春立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王天普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不过,也有一些之前受到过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等重处分,或者重大职务调整等组织处理。比如2016年1月,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中央纪委2015年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消息,其中云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曹建方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2019年1月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曹建方因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被取消退休待遇,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总体来看,受到多次处分干部的初次处分,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属于第二、三种形态,并以第二种形态居多。
再度被查彰显零容忍态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触犯了党纪法规,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受到应有的处理、处分。但也要认识到,处分是惩戒也是提醒,组织大多数情况下作出的处分决定,并非要“一棍子打死”,而是警示教育犯了错的党员干部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及时收敛收手,避免在歧路上越走越远。
然而,有的干部受到惩处之后仍不知反思悔改,轻则放任自流、得过且过,重则一蹶不振、破罐破摔。还有一些干部,表面上表示认错忏悔,暗地里却继续我行我素,成了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人”。如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石力,2013年12月因公款大吃大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中央纪委点名通报。在组织教育时以多种方式表示“知错认错、痛改前非”的他,仅过一个月,便旧“病”复发,连续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或他人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与不法商户进行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后来被给予“双开”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于屡教不改的干部,必须高举纪法利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将后续惩处措施落到实处。
党员干部被“一查再查”的案例充分说明:一次处分,并不会把问题干部的所有过错和责任“一笔勾销”,只要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问题线索,仍然要进行查处、追责。这也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切莫心怀侥幸乱伸手,只要有了腐败行为,最终难逃纪法追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监察法释义(35)】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明确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按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并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报案”,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
二是关于报案或者举报的移送。主要有两层意思。对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监察事项,应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此外,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这样有利于保护报案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与职务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法对监察机关管辖监察事项的原则有明确规定,但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举报,本条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举报的监察机关未做限制,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任何层级的监察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至于具体归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由该监察机关收到报案、举报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