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历史的转折往往要通过时空长镜头方能洞察把握。8年前,人们很难想象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着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能够在中央出台一则短短的“八项规定”后得到根本性改观。8年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深入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力度不减,正风肃纪风劲弓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推进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扫除过去许多长期积累的作风顽疾,赢得了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和衷心拥戴,党内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焕然一新,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伟业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和作风保障。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中央八项规定以短短600多字管住了9100多万名党员,让中国共产党这个世界最大政党焕发出蓬勃朝气,其中蕴含的政治智慧和治理经验值得深刻总结。无论是以上率下的身先垂范,还是量化精准的规定表述;无论是持之以恒的绵绵用力,还是言出纪随的执纪闭环,这些学界从各个方面归纳总结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指向一个百年大党的初心与使命。作风建设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刮骨疗毒,从一个个被严肃查处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反腐无上限”的决心、“以百姓心为心”的情怀、“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担当,这样的政党必将能够绳弊纠顽、革故鼎新,展现出朝气蓬勃的状态和力量。
从更宏阔处看,中央八项规定的深刻意义,不仅在于彻底扭转了我们的政治生态,改变了党员干部队伍软弱涣散的现状,更在于它通过上下联动、层层细化、精准定标、监督闭环的制度安排,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高效运行。通过中央八项规定及全面从严治党的系列规章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整合各类监督力量的网络逐步构建,思想教育、管理监督、严厉惩处协同发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未来五年、十五年的宏伟发展蓝图,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远景目标,这需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胜利不会自动向我们走来,既然选择了远方,就注定要风雨兼程。面对新起点新征程,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要持之以恒整治“四风”问题,高度警惕“四风”问题新表现新动向新特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推动形成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浓厚氛围。
风雨多经人不老,关山初度路犹长。中国共产党是一个肩负民族使命和人民重托的光荣政党。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只有持续推进党的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涤荡痼疾、扫除积弊,将作风建设的“金色名片”越擦越亮,才能始终保持蓬勃朝气和旺盛生命力,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驶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彼岸。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2020年12月4日,作者:钟 超)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党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给予党纪处分吗?
“都已经被法院罚过了,怎么还要挨党纪处分?”最近,一份不期而至的党纪处分决定,让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顶社村村民陈丽华傻了眼。
不久前,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丽华被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此后,秀屿区纪委作出《关于给予陈丽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突如其来的党纪处分,让陈丽华有些意外,也很是不解。不单单是她,其他知道了这一情况的人,一开始也不太明白:法院判决之后,为什么还要给予陈丽华党纪处分?
陈丽华的被处分,必须从她犯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说起。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丽华又是怎么犯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呢?1996年,陈丽华向张某临借款11万元。因未按约归还全部本息,张某临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4月,秀屿区人民法院裁定査封陈丽华夫妇名下房产一套,此后判决陈丽华夫妇应归还张某临全部本息。陈丽华夫妇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丽华夫妇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未归还所欠本金及利息。此后,因陈丽华夫妇名下被查封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秀屿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房产归张某临所有,陈丽华夫妇拒不迁出。2015-2018年间,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先后3次责令其迁出该房产,陈丽华夫妇仍拒不迁出。直至秀屿区人民法院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陈丽华夫妇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母出面与张某临调解,并出资38万元结清他们所欠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秀屿区人民法院认为,陈丽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12月,陈丽华被判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
陈丽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违法必先破纪。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陈丽华还要受到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依据这些规定,陈丽华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单处罚金刑,就应当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目前,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了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以推进纪法衔接,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党员及时给予纪律处分,增强审查调查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当然,当事人对司法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上诉或者申诉的结果,及时调整处置情况。
视法院裁判为一纸空文,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就要为此付出代价。其实不光陈丽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过不少党员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处分的典型案例。例如:2018年9月,河南省济源市纪委通报了2起党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典型案例;2017年6月,东营市纪委通报了1起党员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司法判决的典型案例;等等。
对他们的处理,释放出鲜明的信号:作为共产党员,应当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模范,切不可失信成“老赖”,没了党员的样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监察法释义(67)】监察机关国家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救济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养成、树立“三严三实”的工作作风,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工作,稍有不慎就会给群众和国家造成损害和损失。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监察机关因其履行职责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时,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必须是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所谓“行使职权”,一般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职责和权限所进行的活动。监察人员在从事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活动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监察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既包括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如违法提请人民法院冻结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等,也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如采取留置措施时超过法定期限等。
三是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虚拟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四是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具备后,国家才予以赔偿。受损害人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的,国家不负责赔偿。
监察法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作相应修改,对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监察机关给予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学思践悟·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历史的转折往往要通过时空长镜头方能洞察把握。8年前,人们很难想象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着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能够在中央出台一则短短的“八项规定”后得到根本性改观。8年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深入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力度不减,正风肃纪风劲弓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推进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扫除过去许多长期积累的作风顽疾,赢得了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和衷心拥戴,党内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焕然一新,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伟业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和作风保障。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中央八项规定以短短600多字管住了9100多万名党员,让中国共产党这个世界最大政党焕发出蓬勃朝气,其中蕴含的政治智慧和治理经验值得深刻总结。无论是以上率下的身先垂范,还是量化精准的规定表述;无论是持之以恒的绵绵用力,还是言出纪随的执纪闭环,这些学界从各个方面归纳总结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指向一个百年大党的初心与使命。作风建设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刮骨疗毒,从一个个被严肃查处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反腐无上限”的决心、“以百姓心为心”的情怀、“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担当,这样的政党必将能够绳弊纠顽、革故鼎新,展现出朝气蓬勃的状态和力量。
从更宏阔处看,中央八项规定的深刻意义,不仅在于彻底扭转了我们的政治生态,改变了党员干部队伍软弱涣散的现状,更在于它通过上下联动、层层细化、精准定标、监督闭环的制度安排,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高效运行。通过中央八项规定及全面从严治党的系列规章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整合各类监督力量的网络逐步构建,思想教育、管理监督、严厉惩处协同发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未来五年、十五年的宏伟发展蓝图,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远景目标,这需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胜利不会自动向我们走来,既然选择了远方,就注定要风雨兼程。面对新起点新征程,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要持之以恒整治“四风”问题,高度警惕“四风”问题新表现新动向新特点,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推动形成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浓厚氛围。
风雨多经人不老,关山初度路犹长。中国共产党是一个肩负民族使命和人民重托的光荣政党。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只有持续推进党的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涤荡痼疾、扫除积弊,将作风建设的“金色名片”越擦越亮,才能始终保持蓬勃朝气和旺盛生命力,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驶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彼岸。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2020年12月4日,作者:钟 超)
·明纪释法·
纪法小课 | 党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给予党纪处分吗?
“都已经被法院罚过了,怎么还要挨党纪处分?”最近,一份不期而至的党纪处分决定,让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顶社村村民陈丽华傻了眼。
不久前,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丽华被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此后,秀屿区纪委作出《关于给予陈丽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突如其来的党纪处分,让陈丽华有些意外,也很是不解。不单单是她,其他知道了这一情况的人,一开始也不太明白:法院判决之后,为什么还要给予陈丽华党纪处分?
陈丽华的被处分,必须从她犯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说起。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丽华又是怎么犯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呢?1996年,陈丽华向张某临借款11万元。因未按约归还全部本息,张某临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4月,秀屿区人民法院裁定査封陈丽华夫妇名下房产一套,此后判决陈丽华夫妇应归还张某临全部本息。陈丽华夫妇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丽华夫妇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未归还所欠本金及利息。此后,因陈丽华夫妇名下被查封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秀屿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房产归张某临所有,陈丽华夫妇拒不迁出。2015-2018年间,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先后3次责令其迁出该房产,陈丽华夫妇仍拒不迁出。直至秀屿区人民法院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陈丽华夫妇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母出面与张某临调解,并出资38万元结清他们所欠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秀屿区人民法院认为,陈丽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12月,陈丽华被判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
陈丽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违法必先破纪。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陈丽华还要受到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依据这些规定,陈丽华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单处罚金刑,就应当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目前,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了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以推进纪法衔接,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党员及时给予纪律处分,增强审查调查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当然,当事人对司法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上诉或者申诉的结果,及时调整处置情况。
视法院裁判为一纸空文,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就要为此付出代价。其实不光陈丽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过不少党员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处分的典型案例。例如:2018年9月,河南省济源市纪委通报了2起党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典型案例;2017年6月,东营市纪委通报了1起党员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司法判决的典型案例;等等。
对他们的处理,释放出鲜明的信号:作为共产党员,应当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模范,切不可失信成“老赖”,没了党员的样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监察法释义(67)】监察机关国家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救济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养成、树立“三严三实”的工作作风,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工作,稍有不慎就会给群众和国家造成损害和损失。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监察机关因其履行职责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时,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必须是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所谓“行使职权”,一般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职责和权限所进行的活动。监察人员在从事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活动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监察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既包括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如违法提请人民法院冻结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等,也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如采取留置措施时超过法定期限等。
三是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虚拟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四是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具备后,国家才予以赔偿。受损害人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的,国家不负责赔偿。
监察法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作相应修改,对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监察机关给予国家赔偿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